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而發生的糾紛,屬於特殊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責任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02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性:
壹般產品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但各國對產品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不盡相同。從美國的產品損害賠償範圍來看,幾乎任何由產品引起的損害都可以依據產品責任法進行賠償。美國國會通過的1981產品責任風險自留法案中對產品責任的定義就說明了這個問題。該法案將產品責任定義為:“產品責任是對人的傷害、死亡、精神創傷等壹系列損害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損失或財產損失的責任。”其他國家壹般將產品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定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依照其他有關法律的壹般規定賠償。財產損失賠償。財產損害是除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的損害或破壞。壹般各國的財產損害賠償方式都是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人身傷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壹般分為傷殘賠償、疾病賠償、死亡賠償三種。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確定不同的賠償方式,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有效的賠償。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1)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人的自救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和其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在產品責任案件中,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產品缺陷的程度;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的主觀狀態;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大小和精神損害的程度。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用金錢來彌補受害人因為人身傷害而遭受的痛苦和創傷。由於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很難準確衡量,因此很難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在這方面,各國往往根據具體案件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由具體辦案人員決定。我國產品質量法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目前,歐美壹些國家的產品責任法中都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其目的在於嚴格執行產品生產者的責任,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事實上,在壹些產品責任案件中,與消費者遭受的財產損失相比,其精神損失更為嚴重。所以法律上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對消費者是非常不利的。有學者認為,我國產品責任法尚處於初級階段,對產品生產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高,不利於技術和生產的發展。如果在現階段我們仍然需要對國內生產者進行適當的保護,我們只能對進口產品的外國生產者給予保護。當消費者因“洋貨”質量受損時,也得到了低賠償。相對於生產商的利潤,這種補償太便宜了。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是對受害人因缺陷產品而遭受的業務損失的賠償。如因產品缺陷影響正常生產造成的營業收入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除美國外,都是按照產品責任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壹般按照其他商業經濟法律法規進行賠償。而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這部分應該根據損失法間接規定,因為這種損失的利益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可以期待的利益,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而不是想象中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