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爭議較少的案件可以由律師代理。有些案子不用請律師代理也能打贏。但是,不請律師代理,不代表不需要律師的專業指導。作者有壹個客戶,對方欠他壹筆錢,給他壹張欠條。欠條還算清晰全面,有準確的姓名、身份證號、欠款日期、簽名、金額等。他以為有了這樣的“鐵證”,根本不用請律師,就壹定能取得勝利,馬上就能成功,但事實適得其反。原因是什麽?看看他遇到的阻礙,妳就知道答案了。第壹個障礙是訴訟管轄權問題。他借錢的地方是北京,也在北京生活了很長時間,但對方的戶籍是外地的。雖然他也在北京生活了很長時間,但是沒有固定住所之後就聯系不上了。人民法院根據訴訟主張原告對被告有管轄權的原則,不予采納。不得已,他只好到對方住所地起訴,但此時由於訴訟時效已過兩年,經法院傳喚,對方仍未到庭,人民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決定駁回其訴訟。如果他早點找律師指導,這些事情就不會發生了。有些案件雖然實質上並不嚴重,但在程序上必須謹慎對待,因為當事人不是法律專家,根本想不到這些問題,這是他們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造成的。所以,即使有些案件並不復雜,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訴訟也是必不可少的。2,絕大多數沒有律師代理的案件肯定會吃虧。即使是看似簡單的欠款糾紛,有了借條或欠條,往往也有很多麻煩要解決。比如債務人身份信息(出生日期、住所、住址、聯系電話)不明確、訴訟管轄、訴訟時效、借條(借條、欠條)含義模糊、借款人筆名、曾用名或假名、民事欠款和刑事詐騙的界定、起訴壹個借款人或兩夫妻、財產保全或強制先行評估等。上述問題大多不是當事人自己能夠解決和處理的。看似簡單容易的欠款糾紛尚且如此,其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的法律糾紛會讓當事人更加無所適從。在壹些法律問題上,律師之間仍有不同意見,法官之間也有不同意見,法學家之間也有面紅耳赤的爭論,但往往是不懂法的當事人覺得很“理直氣壯”。為什麽?這是因為不懂法律的當事人只看到法律事件的表面,用常識判斷是非曲直,而法律專家卻無壹例外地用條文和規則來分析判斷是非。兩者的出發點和依據根本不同,所以得出的結論當然很難相同。法律條文有粗有細,但細的法律條文是相對於每壹個“新鮮”的具體案例的原則性規定和適用公式。每個公式都有其適用條件,但在這些“海量”的法律條文中,由於適用條件難以分類、適用範圍難以界定重疊、目的和行為具有多面性、部門法之間沖突眾多、案件具體數額和條文原則性規定量化不佳、法律真空和空白,遠沒有壹般人想象的那麽容易,因此請專業律師代理這些案件是當事人明智的選擇。有教無類,術業有專攻,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這是永恒的真理。世界上有360行,每壹行都有門道。人的知識和見識是有限的,不可能有“全能”的人。所以當事人如果想自行和解訴訟,肯定會吃大虧。3.律師在案件代理中的作用。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壹般可以發揮以下作用:全面系統地把握案件脈絡,設計嚴謹、可操作、具有前瞻性的訴訟方案,調查收集相關有利證據,代為起草、修改相關法律文書,在庭審過程中合理運用訴訟技巧,針對爭議雙方的證據和理由提出反駁意見,隨機應變,查找收集相關法律法規,出具詳實、合理、有理有據、有力的代理意見。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第三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