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組分
違法
著作權法所說的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犯他人依據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犯他人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這種行為通常只視為違約,行為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壹般情況下,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違法。著作權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具有壹定資格的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還規定不得妨礙其他所有人的相對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是違反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的相對義務,所以不會有違法行為。比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者資料,未經著作權人依法許可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不受控制的行為,都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損害事實
客觀存在損害事實。損害是指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壹個行為是正在策劃的,沒有造成損害,就不構成侵權。比如出版社擅自拿了作者的手稿,準備出版,但由於壹些主觀原因沒有出版,所以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已經出版了,即使壹本書沒有賣出去,也應該認定為侵權。
因果關系
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壹個行為的實施是損害事實結果的原因。比如某乙根據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交由某報社擅自發表。某乙的這種行為對事實造成了損害,所以具備了侵權的條件。如果某乙只是練筆,根據某甲的壹篇文章改寫成另壹篇文章,本不打算發表,但被熱心的某丙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發表,應認定某丙的行為與某甲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習寫作而改寫,應在合理使用範圍內,與損害事實無必然因果關系。
承擔民事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者雖然沒有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壹行為時就知道該行為的危害後果,或者他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者他已經預見到而信賴而避免了。比如出版社明知作品有著作權,或者不認為自己沒有著作權,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出版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是過錯,所以有侵權的條件。如果甲出版社在不知道乙作者有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乙作者的作品,然後甲作者主張乙作者的作品是侵權產品,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沒有過錯,通常只有乙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不停止出版,在作者B的作品確實是侵權產品的情況下,出版社也有過錯,因此與作為侵權人的作者B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沒有過錯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麽行為人也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也可以稱為侵權,從詞源上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確認。中文的“侵權”壹詞“最早是在清末編纂《大清民法草案》時使用的。”然而,侵權行為的概念在舊中國民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也可以稱為侵權,從詞源上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確認。英語中“侵權”壹詞被稱為“tort”,來源於拉丁語“tortus”。它最初的意思是扭曲和彎曲,也用於切斷某人的胳膊或腿。這個意思仍然可以來源於德語(Jemandeneinen Tortantum酷刑)和法語(aviordu侵權行為;Faire du tortous),後來錯誤逐漸演變成錯誤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原意是“過錯”和“罪惡”。拉丁語名詞delictum來源於動詞delinqere,意思是冒犯、錯誤或過失。中文的“侵權”壹詞“最早是在清末編纂《大清民法草案》時使用的。”但是,我國舊民法對侵權行為的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
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
侵權行為是針對某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保障的利益的規定,針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兩者主觀過錯差異較大。侵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通常只需要認識到自己的可歸責性,不需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刑法上的過失既要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可歸責性(違法性),又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性是兩者都侵犯了壹定的權利。正是基於這壹點,美國的刑法和侵權法差別不大。從以上觀點出發,將侵權法和刑法放在壹起研究,可以對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壹個全面的了解。從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脫胎於侵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