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辦法
為加快培養少數民族博士、碩士等高層次人才,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焦敏〔2004〕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的通知》(焦敏〔2005〕11號),為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壹、招生工作的基本任務和措施
1.采取特殊措施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黨和國家壹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單位要從戰略高度認真招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
2.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統壹部署,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統籌協調,各招生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3.招生範圍為12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南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省民族自治地方和邊境縣(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張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壹縣兩區),湖北恩施自治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少數民族預科。重點招聘教育(雙語教師)、農牧、醫藥、少數民族語言和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與經濟、能源、公共管理等領域的從業人員。
4.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招生工作采取“自願報名、統壹考試、適當降級、單獨閱卷”等特殊措施。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壹)教育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全國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管理規定和辦法,規劃和組織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實施;
2.協調招生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源相關部門,落實少數民族重點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審核招生單位擬錄取考生的資格條件、地區分布和民族比例;
4.會同國家民委對招生工作中貫徹黨的民族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2)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有民教辦的,由民教辦負責,沒有民教辦的,由高教辦等有關處室負責):
1.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的政策、管理規定和辦法,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配合招生單位,引導優秀考生報考;
2.配合招生單位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進行政審;
3.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本地區招生單位的工作。
(三)招生單位的主要職責:
1.貫徹上級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組織本單位的招生工作;
2.對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行政審;
3.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招生計劃,編制招生專業目錄,組織考試,完成招生工作。
三、招生計劃和專業目錄
1.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和長遠規劃,做好人才需求預測,制定年度招生建議計劃(包括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並報教育部。
2.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招生計劃,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
3.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下達的計劃,結合本單位學科和專業建設特點,制定招生專業目錄。
四、碩士研究生招生報名和考試
(1)申請條件
1.擁護我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誌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 .保證畢業後本人回定向地區(單位)就業。其中,在職考生回原單位;非在職考生(含應屆畢業生)回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
3.考生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學士學位的人員;
經過兩年及以上時間(從畢業至當年9月1日錄取為碩士研究生,下同),達到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培養目標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畢業生,按照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報考;
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
4.年齡壹般不超過40歲。
5.身體條件符合各招生單位體檢要求。
6.應屆畢業生中的推薦免試生可以申請進入本項目。
7.漢族考生限於本計劃範圍內的在職人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職人員。
報考方式同全國碩士研究生統壹入學考試。具體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時間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2)初始測試
1.報考本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研究生招生全國統壹考試(具體時間以教育部公告為準)。
2.全國統考科目由教育部組織,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組織。考試方法都是筆試。
(3)復試
1.教育部采取“適當降低分數,單獨評分”的特殊措施,確定復試基本分數線。
2.復試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組織實施。
3.復試時間由各招生單位在教育部復試基本分數線劃定後確定,壹般不晚於5月上旬。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招生單位可根據情況從其他招生單位調劑部分報考本項目的合格考生參加復試。
五、博士生招生報名和考試
(1)申請條件
1.擁護我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政審合格,立誌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2.保證畢業後按定向協議到定向單位或地區就業。
3.已取得碩士學位的人員和應屆畢業生(最遲須在入學前取得碩士學位);取得學士學位6年以上(含6年,自取得學士學位之日起至博士入學之日止),並達到與碩士研究生同等學力的人員。
4.年齡壹般不超過45歲。
5.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體檢要求。
報名安排由各招生單位決定。
(2)考試
1.初試科目為外語、政治理論(已取得碩士學位者和應屆畢業生可申請免試)和至少兩門業務課。考卷寫好了。考試時間和地點由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確定。
2.復試名單、方式、程序和復試要求由各招生單位確定,並在復試前公布。
3.對於同等學力的考生要加強考試,增加兩門申請專業碩士的主課(筆試)。
第六,入學
1.錄取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面評價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考慮學生來源省份和地區的人才需求。
2.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教育部統壹劃定的復試分數線。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不得單獨設置其他復試條件。應充分考慮考生的初試和復試成績,結合其平時的思想政治表現、專業素質、本科(或碩士)階段的學習成績和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要進壹步加大對西藏、新疆等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招生單位按照各少數民族占當地民族總人口的比例錄取。各招生單位錄取的非在職考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漢族考生比例不超過10%,博士考生比例不低於80%。
4.不接收未申報“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調劑考生。
5.招生單位確因生源情況和學科建設需要調整規模的,應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執行。
6.所有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類別都是定向的。招生單位計劃招生後,由招生單位牽頭,先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本單位簽訂協議。在職考生與其所在單位和定向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非在職考生(含應屆畢業生)與其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畢業後回到有針對性的地區或單位就業。
7.省級招生辦公室按照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須經各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向考生本人發放錄取通知書。
七。其他人
1.所有被錄取的研究生都必須接受為期壹年的基礎強化訓練。重點補上外語、大學語文等基礎知識,兼顧其他專業理論知識的學習,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的學習和教育。考試合格後進入招生單位開始碩士課程。
2.對違反有關規定,在報名和考試中弄虛作假的考生,有關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給招生工作帶來損失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4.“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計劃”的錄取類別都是定向的。非在職碩士研究生考生的人事檔案和戶口轉入招生單位,在職考生的人事檔案和戶口由定向單位保管。所有考生在黨群組織關系基礎培訓期間轉入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後轉入招生單位。
5 .“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計劃”招收博士生的招生簡章由招生單位確定並公布。
6 .未按協議就業的畢業生,應支付培養費用和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按協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