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甲合夥人:乙
經雙方審查,確認在xx街建立合夥關系,並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xx汽配商店,投資總額為xx萬元。
甲:姓名:xx。投資額為xx元,占總投資的XX%。
乙:姓名:xx。出資額為xx元,占投資總額的XX%。
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xx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關系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退還。Xx合夥合同
第二條xx出資的加入、退出和轉讓
1.職業:①本合同需要認可;(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落實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退夥:①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且不影響合夥事務的執行;(二)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出;(3)退出合夥企業,應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四)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無論如何出資,均以貨幣結算;⑤未經承包方同意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出資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果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該第三方將被視為入夥,否則轉讓方將被視為退夥。
第三條xx合夥企業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xxx為合夥企業負責人。其職權是:①決定經營方針,進行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②購買常用商品;③支付合夥企業的債權;④xx。合夥合同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二)聽取合夥企業負責人的業務發展情況匯報;檢查合夥企業的賬簿和經營狀況;(4) * * *決定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每月xx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大會。Xx的月利潤(總業績)是扣除所有費用、管理費用和折舊攤銷費用(以3年為計算標準,用於裝修和硬件設備更新)後的當月凈利潤。紅利是根據每月凈利潤的多少來分配的。卡金在消費前不計入每月績效賬戶,由公司保管,維護客戶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督,分紅在每月會計簽字後發放。
第五條xx合夥企業
三方* * *共同經營,* * *承擔風險,* * *盈虧。Xx企業盈余按各自投資比例分配。xx企業的債權按各自投資比例承擔。任何壹方清償其債權後,另壹方應按比例在十天內向對方清償其應負擔的份額。這個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是十年。確需縮短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xx其他人可以加入公司,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手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xx合夥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有利於合夥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合夥企業在下列事件發生時終止:xx (1)合夥企業期滿;Xx (2)三位合夥人協商壹致;Xx (3)合夥企業業務已經完成;Xx (4)其他法律法規。
任何壹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投資總額10%的違約金。
第八條xx的股東不得自動使用店內吧臺的營業額。這應該和收銀員討論。收銀員要註意的是,xx酒吧沒錢是收銀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如有xx以上的爭議,應經甲、乙、X、丙方同意後進行更正..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本協議壹式×份,合夥人各執壹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Xx合夥人:×××(簽字或蓋章)xx身份證號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xx身份證號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xx身份證號
附上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條商業夥伴合同範本
甲方:xx身份證號碼:乙方:xx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 * *與商務培訓機構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1條:夥伴關系的目的
利用合夥人自身教育培訓市場的現有資源,共同經營壹家培訓機構,讓合夥人通過合法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夥伴名稱:
主要營業地點:
合夥組織的名稱是:
營業場所位於:xx區:
第三條:合作項目和範圍
業務範圍包括傳統課程、特色課程和面向學生的各類培訓課程。
第四條:合作期限
合夥期限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和期限
甲方xxxx(姓名)以xxxx的形式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元。
乙方xxxx(姓名)以xxxx的形式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元。
各合夥人的出資應於xx年xx月xx日前繳足,並由合夥企業負責人甲方保管,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驗證。
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xxxx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關系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在協議終止當日或合夥人約定的時間返還。
第六條:盈余、薪酬分配、獎金分配和債務承擔
1,薪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和利潤的可觀,年底發放獎金,獎金的多少由合夥人根據收入狀況和個人貢獻大小協商決定。
3.收益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和應繳納的稅款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夥創收盈余,這是合夥分配的重點,將根據合夥人的出資額按xxxx的比例進行分配。
4.債務承擔: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優先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
第七條: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第壹部分:職業
1.新合夥人必須征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不得擅自作出決定。
2.新合夥人應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出夥伴關系
1,自願退出。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退夥原因出現,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辭職。
當然,戒斷是指壹些客觀情況導致的戒斷。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出: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退夥。
退夥也叫除名,是指在合夥人有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其他合夥人決定將該合夥人除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執行合夥事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不履行出資義務,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和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第三部分:出資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該第三方視同新合夥人,否則轉讓方視同退股。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簽訂合同;合作項目的整體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采購常用商品;償還合夥債務。
第9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部分: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策權、監督權和具體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無論出資多少,人人有表決權,重大事項須經占出資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實施;
2.合夥人有權分配合夥企業的利益;
3.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約定分配合夥利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4.合夥人有權退出。
第二部分: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統壹;分擔合夥企業經營虧損的債務;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0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從其業務中獲得的利益屬於全體合夥人的,其造成的損失由合夥人個人全額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與本合夥項目類似或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的繼續經營
1.退出合夥企業的,其余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名義繼續經營原企業的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的合夥人加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經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選擇,可以返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受繼承人為新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企業因下列情形而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沒有法定的合夥人人數;合夥事務已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出現。
2.合夥企業的清算:
(1)合夥企業解散後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或者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xx合夥人或者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夥伴關系。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四)結算後如有剩余,應按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的方法進行分配。
(五)清算時合夥企業遭受損失,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的盈余分配方式處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合夥人支付的金額超過其因連帶責任應承擔的金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賠償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逾期xx天未繳足出資的,按退股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他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方為新合夥人的,可以作為退夥處理,被轉讓的合夥人應當賠償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擅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實際損失予以全額賠償。如果他/她拒絕傾聽,其他合夥人可以集體決定將他/她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應通過合作夥伴之間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Xi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15條:其他
(1)經協商壹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補充未盡事宜;如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以補充、修改內容為準;
(2)新的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壹式三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工商行政管理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xx年xx月xx日
簽約地點:xx
第三條商業夥伴合同範本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壹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合資企業。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依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合夥企業實現經濟利益。(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描述。)
第八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詳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條款不規範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規範和核準登記。合夥企業經營範圍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 _ _ _年。
(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有* * * _ _ _ _名合夥人,即:
1、_____________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證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證書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_____________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證書名稱:_ _ _ _ _ _ _ _ _,
證書編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可續)
以上合夥人如為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1.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
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壹次實繳出資為人民幣_ _ _ _ _ _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足,其余認繳出資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 _ _ _個月內繳足。
2.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
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壹次實繳出資為人民幣_ _ _ _ _ _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足,其余認繳出資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 _ _ _個月內繳足。
(註:可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下列方式分擔: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註: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和分享;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七章責任承擔和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合夥人因執業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後,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如下責任:100%責任(註:也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他責任方式)。
第八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享有平等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列明委托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也可以在本條中約定其他決定方式,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其中,企業合夥人1委派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合夥企業產生的收入歸合夥企業所有,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當提出異議時,交易的執行被暫停。如有爭議,應根據本協議第16條的規定進行表決。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第十八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取壹人壹票、過半數合夥人表決的方式。
(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本條還可以約定其他形式的同意,如“下列事項的全部或者其中之壹,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者“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等。)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同意方式),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壹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註:也可以在本條中規定合夥人是否可以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以約定其他決策方式)
第九章入夥和退夥
第二十二條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條也可以約定其他形式的同意),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如實告知新合夥人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合夥企業中的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註:新合夥人的其他權利和責任也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中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應當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註: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應當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支取的生效日期為支取原因實際發生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驅逐在被驅逐名人收到驅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驅逐名人退出合夥關系。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本條可以約定其他同意形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給該合夥人的繼承人。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應當依法改建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錢或者退物(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也可以在本條中約定其他退錢方式)。
第二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壹條的規定分擔損失。
第十章爭端解決措施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因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夥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XI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的清算方式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按照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壹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對合夥協議進行修改或者補充(註:也可以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壹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合夥企業登記機關留存壹份。(註:本文供合作夥伴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註:可選。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字,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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