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適用的訴訟當事人而言,駁回起訴和訴訟請求也是不同的。
3.裁決的形式是不同的。前者應以裁決的形式作出,後者壹般以判決的形式作出。
4.適用階段也有區別。
5.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目的和內容是不同的。
6、兩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壹、駁回訴訟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在審判實踐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兩者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
1.不同的適用法律。駁回起訴的程序法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當事人不同。駁回訴訟的主體只能對原告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訴訟請求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3.裁判有不同的形式。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確認,采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是判決的形式。
4.應用的不同階段。駁回起訴壹般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後的訴訟開始階段。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訴訟。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駁回其他依法不受保護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
6.法律後果不壹樣。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有哪些情況可以駁回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適用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或違反國家法律;
(二)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質證或者核實推翻或者否定的;
(3)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已被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沒有法定理由,對方以此為抗辯。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法官裁定駁回案件,主要發生在法院立案之後,但訴訟剛剛開始。如果訴訟請求被駁回,通常是在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審理案件後,在審判結束時提出的。當然,駁回起訴本身和駁回訴訟請求是不同的,駁回後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
1.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的程序性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不保護原告請求的司法行為。它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是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實體請求,通過判決的方式作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本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除申請人以外,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代理。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壹人為代理人。如果公民的健康狀況允許,還應當征求他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