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維權者的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僅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進行辯護,不得捏造事實、歪曲法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捏造、串供、偽造、毀滅證據或者威脅、引誘證人提供虛假證據。
2.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中國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辯護人有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的權利。辯護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事實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團體、個人,都無權幹涉。
2.見面和交流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4.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有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為委托人進行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5.在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在開庭3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6.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
7.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即經被告人同意,辯護人有權對壹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剝奪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拒絕辯護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另壹種拒絕辯護是指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