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壹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章。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持有物業管理區域半數以上表決權的業主。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願的,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轉交。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成、反對、棄權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書面告知業主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
第十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時,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逾期未投票的業主人數是否計入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多數和已投票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但是,經表決多數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和數量應當達到總建築面積的半數以上,且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的半數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