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建設壹個和諧的社會。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必須明白,法律是和諧社會最基本的保障。和諧是基於法律的和諧。沒有法律,或者法律得不到執行,社會和諧就無從談起。
歷史早已證明,無論什麽社會,都不可能有片刻的法律。“無論人類在哪裏建立了政治或社會組織單位,他們都試圖防止無法控制的混亂,並試圖建立某種適合生存的秩序。”(e .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P220)即使在原始人的生活中,我們也有自己天真而簡單的法律。我們可以在劉易斯·亨利·摩根的《古代社會》和埃德蒙茲·霍伯的《原始人法則》中看到這樣的情況。在中世紀的專制統治下,並不是沒有法律,法律制度極其嚴格和殘酷。至於近代,就更不用說了,每個文明國家都建立了自己龐大的法律體系。我們為什麽需要法律?因為人類社會的生存是有序的,而社會秩序並不像自然秩序那樣是無意識的,而是在人的主觀能動性下發揮作用的。所以,必須有法律來規範這種秩序。法律的本質是社會秩序的反映,就像科學是對自然運動規律的把握壹樣。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對秦始皇的歷史地位和作用評價很高。沒有統壹的法律制度,戰爭就會繼續,人民就不能安居樂業,生活就會毀於壹旦。結束戰爭、統壹國家、建立法制、恢復秩序、促進社會發展的成就永垂不朽。因此,德國法學家伯恩·魏德士說:“在人類生活中,人們寧願容忍有問題的、不壹致的或僅僅是‘不公平’的法律規則的存在,也不願看到壹種完全失去法律控制(沒有法律判斷)的狀態。那些因為沒有規章制度而出現混亂的地方就是這樣,完全不受法律控制。混亂有時比有組織的暴政更不人道,更不可容忍。”(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頁)
我們都知道和諧只是良好秩序的另壹種表現。我們很難想象壹個沒有秩序的社會如何維持和諧。秩序和法律是壹枚硬幣的兩面。他們彼此關系密切。法律的作用首先是維護社會秩序。比如,表面上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比,似乎很難保證有序發展。因為市場主體各行其是,似乎缺乏安排。然而實踐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市場經濟在壹只看不見的手的指揮下有序發展。而且有壹整套完善的民商法律體系體現價值規律,保護價值規律。完善的市場經濟必須有完善的法制。二是糾正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還是以市場經濟為例。在這個系統運行的過程中,壹旦出現不好的現象,國家這只看得見的手就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有效地幹預了經濟發展。這種幹預就是法律幹預。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反壟斷行為。通過國會制定壹系列反壟斷法,堅決有力地拆除龐大的壟斷企業,恢復正常的競爭秩序。他們絕不會只看到企業的發展和政府的切身利益,而是著眼於整個社會和未來,理性處理這個問題。約翰·謝爾曼指出:“既然我們不能認同國王作為政治權力的存在,我們就不能認同控制著各種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和分配的國王的存在。既然我們不能屈服於壹個皇帝,我們也不能屈服於壹個阻礙競爭、操縱商品價格的皇帝。”在他的敦促下,議會頒布了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和壟斷的法律,即謝爾曼法。典型的反壟斷案例是解決美孚石油公司的案例。1911年,最高法院裁定洛克菲勒財團美孚石油公司涉嫌壟斷,必須解散,並處以當時美國歷史上最高的“罰款”——2924萬美元。美國的經濟體制有這樣的優勢,法治是壹個基本條件。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市場經濟的基礎。經濟如此,其他社會事業也是如此。
自然與社會的和諧是壹個歷史概念。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容和要求。如果說在過去的社會裏,秩序離不開法律,那麽今天,我們要想建設壹個文明和諧的社會,就離不開法治。法治是法律歷史從法治到法治發展的結果。在當代,壹個國家如果沒有好的法律,並且被普遍遵守,那麽這個國家就是落後國家。我們看看那些強大的國家,哪壹個不是文明法治社會;在貧窮國家,良好的秩序往往得不到保證,社會管理混亂,政局不夠穩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法治沒有建設起來。關於這壹點,毛主席早就說過了。按照鄧小平的說法,“斯大林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前蘇聯是軍事強國,但絕對不是富國。作者註),毛澤東同誌曾經說過,這樣的事件不可能發生在英法美這樣的國家。”(《鄧小平選集》第293頁)。例如,國家領導人的更替和交流是壹個重大的政治問題。缺乏法治的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往往會導致社會不和諧的悲劇,軍事政變就是壹種極端的表現。在壹個法治健全的國家,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小布什第壹次競選總統時,絕對票數比戈爾少,但選舉人票略勝壹籌。結果兩個候選人大吵了壹架。這樣壹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後來通過法律手段成功解決了。可見,法治建設對當代民主社會的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法治。可以說,沒有法治就沒有和諧。和諧是因為法治。我們應該有這麽高的覺悟,破壞法治就是破壞和諧。這是壹種極“左”的語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