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寫辭職報告沒有固定的方式,因為辭職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妳不妨按照下面的思路寫,這樣可能更合適也更容易:
第壹段:寫辭職的心理(當然不壹定是真的)。妳可以寫壹些禮貌的句子。經過再三考慮,我打算辭去現在的職位?因為家庭變故,我準備申請辭去現在的工作。所以整個第壹段可以這樣寫:
親愛的人力資源經理:
妳好!
經過慎重考慮,我決定辭去目前在公司的職務。我知道妳很難做出決定。
第二段:說明妳考慮辭職的時間(雖然在妳的辭職被公司批準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按照固定的辭職時間表辦理辭職手續,但這並不是多余的,大多數情況下,妳可以爭取到提前離職的時間)。例如:
我在考慮2?4周內離職,這樣妳就有時間找到合適的人選填補我離職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可以協助妳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讓他盡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妳覺得我在壹定時間內離職比較合適,不妨給我壹個建議,或者盡快通知我。
第三段:說明妳在這家公司積累的經驗,盡可能多的贊美公司對妳的培養(不管妳有多委屈多生氣,都不要在辭職信裏表現出來)。我非常重視我在公司的地位?我很榮幸在這裏的經歷中成為壹家公司的壹員?我確定我在公司?大學的這段經歷會給我以後的職業發展帶來很大的好處。
最後,請壹定要用自己的簽名,簽名要盡量有力,還要寫日期。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主管:您好!
在公司工作的壹年時間裏,我學到了很多東西,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壹直不錯。非常感謝公司給我這樣壹個在良好環境下工作學習的機會。雖然基本的業務知識和專業知識在公司已經基本掌握,但是俗話說?學無止境?還有很多方面需要學習。我已經考慮辭職很久了。公司的環境對業務員很照顧,很保護(至少對業務風險)。鑒於我的性格,在保護性的環境下,可能很難提升自己,成長為公司裏的獨立專家。我也意識到我的性格傾向於內向,妳也經常提醒我這壹點。其實這是公司培養人才,提升自己的壹個突破難點。雖然我的想法是:人需要不斷的發展,進步,完善。我壹直在努力改變和適應環境,從而更好地發揮自己的作用。但是,我感覺自己並沒有什麽突破。我考慮了很久,確定需要換個環境磨礪壹下。
公司業務部的人員最近變動很大,交接可能需要壹段時間。希望10/24左右完成工作交接。這段時間可能比較緊。如果執行起來有太多困難,我同意推遲壹周。但我還是希望助理經理能理解,已經臨近年底了,如果能給我多壹點時間找工作,我會很感激的!
我希望在我遞交這份辭呈的時候,在我離職之前,我的工作是主管分配的,我壹定會做好我的工作,做好我該做的事情。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實我是舍不得走的,原因不用解釋。但現在我已經決定留下來了,這將使我更難最終離開。最後謝謝大家,希望公司業績壹如既往的飆升!主管和同事工作順利!
第二部分:標準辭職報告的效力
問:
妳好!我是壹家合資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今年10月,我司壹員工因個人原因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遞交辭呈,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當時人力資源部沒有馬上回復。此後,該員工照常工作了兩個月。此時,公司剛剛通過了新的人力資源計劃,並計劃在未來縮減員工規模,提高員工工資。考慮到員工兩個月前的辭職請求,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了員工的辭職申請。還做了退款單給我送來了。該員工指出,這是他兩個月前的申請,當時公司沒有及時回復或拒絕批準他的辭職請求。現在他不想離開公司,公司這個時候給他退款單是不合理的。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工作。請問勞動法院的老師怎麽辦?
答:
妳好!妳說的這個問題主要涉及辭職信的法律效力,這也是人力資源管理中的壹個典型例子。
壹般認為,辭職信只具有公司經營管理的效力,即員工在人事管理制度中表達辭職離開單位的壹種方式。從法律上講,辭職信其實是勞動者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關系的載體。提前三個月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是壹種形成權。辭職信壹旦發送到用人單位,就發生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辭職信不能撤回,這壹認識已經在勞動仲裁和審判實踐中得到體現。
進壹步分析,辭職信的法律效力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壹,辭職信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具有法律後果。用人單位同意辭職只是說明單方解除變成了壹種雙方解除,但這並不影響之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性質。第二,辭職信送達用人單位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在。用人單位同意辭職請求的,出具辭職證明時解除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其辭職請求,勞動者可以在壹個月後自行解除勞動關系。第三,辭職信送達用人單位壹個月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照常工作,用人單位無相反意見。兩者原有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新的事實勞動關系開始形成。
貴公司對該員工的處理方式可按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辦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據此,貴公司可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給予員工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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