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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辦法:36項處罰

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各項經濟調控、社會治理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務配套政策的基礎。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口流動越來越頻繁,傳統的戶籍、暫住登記等獲取人口信息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維護社會治理秩序,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黨的十八大提出“改進和創新流動人口和特殊人口管理服務”,《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應運而生。那麽,哪些地方和單位需要對流動人口信息進行登記呢?賓館、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廟教堂、出租人和房屋租賃機構、用人單位、娛樂場所、服務場所如網吧、酒吧、茶館、影劇院、洗浴保健、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信運營、高等院校、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等。必須如實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提供手機個人信息。另外,如何註冊?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通過書面、網上、傳真等方式進行。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並登記會受到什麽處罰?

違反本《辦法》的個人或單位、場所,《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從其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辦法》對個人、出租人、單位、場所分三檔罰款。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無果或者拒不整改的,分別處以200元、500元、1000元罰款。

法律依據: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第壹條為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高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四條流動人口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供個人信息。流動人口居住和工作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流動人口個人信息可以通過書面、網上、傳真等方式提供和申報。第五條在賓館等住宿服務場所住宿的人員,應當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第六條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廟、教堂等單位和場所應當如實登記居民個人信息,並在登記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的個人信息,並在租賃或者終止租賃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委會報告。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者解除租賃合同後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聘用流動人口信息,並在聘用或者終止聘用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委會報告。

第九條娛樂場所、網吧對在法定營業時間以外逗留的人員,應當及時如實登記和申報個人信息。

酒吧、茶館、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經營場所,對淩晨兩點後仍留在場所內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及時申報個人信息。

第十條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信運營、高等院校等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第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情況,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收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壹年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單位和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或者不如實登記申報暫住和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0000元罰款。

賓館等住宿服務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依據《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者提供承租人和居民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罰款5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辦理暫住證,經通知仍未辦理的,可處以罰款。申領暫住證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查驗暫住證也是合理合法的,公民有義務配合其工作。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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