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款解讀
第壹章
總數
規則
第壹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文是關於標準化法的立法目的。
2.“標準化”的含義是指在經濟、技術、科學和管理的社會實踐中,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將重復的事物和概念統壹起來,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
3.制定標準化法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4.標準化立法的作用是通過標準化立法“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對外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
第二
對下列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與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1.本文是關於制定標準的對象。
2.“標準”的含義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的統壹規定。它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各方協商,由主管部門批準,並以特定形式公布,作為遵循的指南和依據。
3.“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
4.“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是指工業產品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的技術要求。
5.“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是指環境保護的安全衛生指標和檢驗方法、環境質量、汙染物排放要求和檢驗方法。
6.“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7.“與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是指具有特定含義的各種技術術語、圖形、標誌和符號,代表某種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數字,文件格式和設計制圖方法。
8.“重要農產品”是指重要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
9.“其他需要標準的項目”包括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交通運輸、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要求,相互協作的技術要求。
文章
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1.本條是關於標準化任務和國家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的規定。
2.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監督標準的實施是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
“標準制定”是指標準制定部門對需要標準化的項目進行策劃、組織起草、審批、編號和發布的活動。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標準的活動。
“監督標準實施”是指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3.“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項目是:
制定標準的項目、實施和監督標準的措施以及標準化發展項目。
第四條
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1.本條是關於國家對采用國際標準政策的規定。
2.本法所稱采用國際標準,包括采用國外先進標準。
國際標準是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標準。
以及ISO公布的國際標準關鍵字索引(KWIC)。
Index)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等。
國外先進標準包括有影響的地區標準、工業化國家標準和國際公認的權威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3.“采用國際標準”的含義是指通過分析,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內容不同程度地納入我國標準並加以實施。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技術水平相當於國外先進水平或國際壹般水平。
4.“國家鼓勵”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制定必要的鼓勵政策,提供必要的優惠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1.這篇文章是關於國家標準化管理體系的。
2.國家對標準化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是指:
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化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
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組織實施標準;
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全國產品質量認證的統壹管理;
負責與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承擔國家下達的起草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標準;
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及其部門、行業和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起草地方標準的任務;
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標準;
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第二章
標準設置
第六條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於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公布後,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需要統壹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布後,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應當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適合企業內部的企業標準。
使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本條文規定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部門以及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2.下列需要全國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作):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碼(含代號)、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交換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對基礎原材料、燃料和材料的技術要求;
常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壹般測試和檢查方法;
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交通等通用管理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起草、批準、編號、發布。
其中,藥品和獸藥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農業主管部門批準、編號和發布;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布;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
3.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全國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包括標準樣品的制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