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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在職法律碩士《法制史》四個簡答。

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是專業碩士學位的壹種。我國自1996起試點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設立的。法律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專業背景的專業學位,主要為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和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和監察等部門和行業培養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壹篇文章

1.為什麽說我們的法律起源於夏朝?

答:中國的國家和法律起源於夏朝,其主要依據在於:

(1)夏柒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淩駕於整個社會之上的世襲* * *皇帝。

(2)夏已經開始按地域劃分統治區域。夏柒奪取政權後,進行了壹系列征服戰爭,將被征服地區劃分為“九州”,任命“九牧”為九州地方長官,並開始組建新的國家行政區劃。

(3)夏朝建立了完整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官員、監獄和朝貢制度。

(4)夏朝還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直接後盾的法律體系。

2.簡述中國法律淵源的特點。(家已淪陷)

答:(1)有很強的宗親血統色彩。

(2)宗法集權統治是基本統治。

(3)法律與道德相互結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規相對發達,民事法規相對落後。

3.簡要說明“任何儀式都不能阻止庶人,任何懲罰都不能阻止醫生”。

答:“非禮不能罰醫”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壹條重要原則,源於《禮記》?曲禮始於西周。“禮不能次於庶人,刑不能優於醫生”作為法律原則,強調了普通民眾與貴族官僚的不平等,強調了官僚與貴族的法律特權。

所謂“禮遇不能少於庶人”,就是庶人忙得沒時間準備東西。他忙於生產勞動,不具備貴族身份和禮儀所要求的物質條件,不可能按照各級貴族的禮儀行事。這些儀式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庶人可以不受禮的約束,因為禮強調等級差別,皇帝有皇帝的禮,諸侯有諸侯的禮,所以不能逾越,任何逾越禮的行為都會受到懲罰,尤其是對庶人。

所謂“刑不上大夫”,原本是指犯有大夫以上罪行的貴族,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得到壹定的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定的特權。比如貴族壹般不體罰(也就是體罰不能去看醫生);死者必須在郊區秘密處決;命令壹個丈夫和壹個女人不要屈服於監獄程序等等。這樣做的原因主要是為了維護整個貴族在被統治者面前的尊嚴。但是,這些禮遇並不意味著醫生之上的貴族可以免於刑罰。在現實生活中,官僚貴族犯下嚴重罪行也要受到懲罰,尤其是那些“作亂”的貴族。史書中關於官僚貴族被殺、被判刑的記載數不勝數。

宗法制度: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局面。

長子繼承;小宗親服量大,願弟服大哥;各級督撫、大臣、秀才既是壹種家族組織,又構成壹級國家權力,與* * *負責的是同壹個兒子——周。

4.簡述西周的主要刑罰原則。

答:(1)老少鹹宜的犯罪減輕處罰原則。據史書記載,西周時有“三赦”之法。三赦是:“壹個年幼體弱,壹個老婆子,壹個蠢三天”,都赦免了他的罪。西周時,80歲以上、90歲以上的老人和7歲以下的少年可以免於刑罰。

(2)區分故意-非生與過失-生、累犯-危與偶犯-非終的原則。西周時期,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累犯與偶犯在概念上是不同的。雖然犯了輕微的罪,但不是因為疏忽大意,而是累犯,所以壹定要殺;另壹方面,罪行雖大,但不是累犯,因過失不能處死。

(3)疑罪從輕、疑罪從赦的原則。西周時期,為了保證法律適用上的慎重,防止無辜者被錯殺,對疑案、疑難案件壹律從輕判決或赦免,即所謂“疑五刑免,疑五刑免”。

(4)適度寬嚴相濟原則。西周基於“慎刑”的思想,在定罪量刑問題上強調“中道”、“中刑”、“正道”,即要求適度寬嚴相濟,符合正道。

5.所謂“五不放過”的具體內容是:“五罰不滿足,五不放過”①“為官”就是屈法畏權;②“唯反對”是指舉報個人恩怨,彎曲法律;3“唯內”是指為親屬裙帶關系徇私;4“唯貨”指受賄枉法;⑤“只來”是指被私人要求變通法律。

第二篇文章

1.簡述西周的婚姻原則。

答:西周時期締結婚姻有三大原則,即壹夫壹妻制、未婚同姓、父母之命。任何不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婚姻都是不雅的,不合法的。

(1)壹夫壹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雖然古代男人可以有嬪妃和宮女,但是法定的妻子,第壹個妻子,只能是壹個。

(2)“未結婚同姓”也是結婚的前提條件。西周實行同姓不得通婚的原則,主要基於兩點:壹是長期經驗證明“男女同姓並不少見”;二是禁止同姓人通婚,鼓勵異姓人通婚,以“附遠厚異”,即通過婚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進壹步鞏固家族世界和宗法制度,具有鮮明的政治意圖。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另壹原則。在宗法制度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須由父母決定,通過媒妁之言來完成,否則就是不雅和違法,得不到宗族和社會的認可。

三分之七:不和父母壹起去;沒有孩子;*;嫉妒;得了壹場大病;話多;盜竊。拿了東西不還;以及三年多的喪期;貧窮之前和富有之後。

2.簡述西周的“五聽”制度。

答:“五列舉”制度是西周時期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五種方法。其具體內容為:(1)“聽”:“觀察他說的話,如果不正,就會煩”,即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有理有據者就會糊塗。(2)“色聽”:“看其色,不正則臉紅”,即觀察當事人面部表情,有理者臉紅。(3)“呼吸”:“看其氣息,不正則喘氣”,即觀察當事人的呼吸,不正則喘氣。(4)“聽”:“邊看邊聽。不直則亂,即觀察當事人的聽覺,不對則聽不清楚。(5)“耳目”:“看其眼,不直則拙”,即觀察當事人的眼神和眼光,不可理喻則目不在焉。

3.簡述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歷史意義。

a: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律劃時代的變化。成文法的公布標誌著奴隸制的法律體系正在瓦解,封建制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⑴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對傳統法律觀念、傳統法律制度和傳統社會秩序的否定。打破“刑罰不可知,權力不可預測”的信念,說明法律制度不再是少數人的私有財產,而應該成為整個社會的開放調節器,傳統社會結構也相應發生了變化。

⑵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客觀上為封建制度的進壹步發展提供了條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於新興的地主階級以法律形式展示和固定改革成果,為各種新的社會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成文法的公布也標誌著法律觀念和法律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公布成文法,把零散的、不成體系的法律規範變成相對系統的、嚴密的法律條文,對中國古代法制和法律文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為戰國時期及以後封建法律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經驗。在春秋時期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戰國時期的封建法律制度。

4.簡述《法經》的篇章結構和歷史地位。

答:《法學經典》共有六章:壹是盜律,二是賊律,三是網律,四是捕律,五是雜品律,六是器械律。其中,盜竊罪和小偷法是關於懲治危害國家安全、他人和財產的人的法律規定。李悝認為“國王的政府不應該急於做賊”,所以他把《盜竊罪法》和《賊法》列在法典的頂端。《互聯網法》又稱《囚犯法》,是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而《逮捕法》是關於追捕小偷、竊賊等罪犯的法律規定。《互聯網法》和《逮捕法》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疇。《五雜律》是關於“賊”之外的其他罪與刑,主要規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市禁、戲禁、徒禁、金禁等。第六章“居法”是關於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法典的總則部分。

歷史地位:作為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國法》在中國封建立法中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⑵《國法經典》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律經典》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壹,也是對這壹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⑵《法律經典》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來封建成文法典的進壹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在體例上,《法經六章》被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內容。魏晉以後,又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明Execs為統領,各分章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從內容上看,《法學經典》中的“賊”、“賊”、“囚”、“捕”、“雜”、“器械”等主要內容,大多為後世封建法典所繼承和發展。

因此,無論從其歷史作用還是對後世的影響來看,《國法經典》都是壹部極其重要的中國法律法典。

5.簡述商鞅變法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答:主要內容:

(1)將法律改革為法律,拓展法律內容。商鞅“師法秦”後,曾“變法(平如水)為法”。商鞅“變法為法”。“法”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具有“統壹世間壹切差異”的功能。“變法律為法律”是法律觀念(平等——普遍性)的又壹進步。

(2)坐法。商鞅在變法期間廣泛實行坐在壹起的制度。這些制度把危害國家的各種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對維護國內社會秩序、確保政權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3)家居秩序。為了鼓勵小農經濟的發展,擴大戶稅的來源,商鞅還頒布了分家令,規定“公家有兩個以上男子的,加倍征稅”,迫使百姓分家立戶,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變法的歷史意義:商鞅變法是壹場極其深刻的社會變革,在深度和廣度上都超過了這壹時期其他諸侯國的改革。這次改革不僅沈重打擊了秦國的保守勢力,也為秦國的政治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國的封建法制也在改革過程中迅速發展和完善,為秦朝統壹中國奠定了基礎。

第三篇文章

1.簡述秦代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答:①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秦律,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刑事責任的承擔,秦律確立了身高為標準。

(2)區分故意(目的)和過失的原則。秦律重視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秦律中,故意稱為“段”或“段威”,過失稱為“瀆職”。故意犯罪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從輕處罰。

(3)按盜竊價值定罪原則。在秦律中,贓物分為110元、220元、660元三類。對於盜竊財物,根據上述不同等級的贓物,分別定罪。壹般贓物少的定罪輕,贓物多的定罪重。

(4) * * *同罪與集團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在秦律中,對侵犯財產罪的處罰,對於集團犯罪(五人以上)要重於個人犯罪和共同犯罪。

⑤累犯加重原則。他已經犯罪,又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除了最初的抵制朝臣的懲罰之外,他還應該被判在程丹服六年苦役。

⑥教唆犯罪的加重處罰原則。根據秦法的規定,教唆未成年犯是加重處罰。

⑦自首和減輕處罰原則。秦律規定,凡攜帶借來的公物逃跑,主動投案自首的,不按盜竊處理,按脫逃罪處理。犯罪後能主動消除犯罪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⑧誣告反坐原理。根據秦法,故意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構成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的,按照被告人受到的刑罰處罰。

2.簡述文景帝的肉刑改革。

答:漢文帝下令廢除肉刑,改嚴刑(墨刑)為鉗制程丹之刑;將鞭刑改為300鞭刑,將左腳趾改為500鞭刑,砍右腳趾棄城。

漢景帝時期,刑罰制度的改革在文帝改革的基礎上進壹步深化。然後他下令將溫蒂的300英鎊罰款改為200英鎊。把左腳趾從500剪到300。後來聖旨下達:“減三百減二百,二百減壹百。”同年,景帝頒布詔令,改革刑具,行刑時不得換人。這使得刑事制度的改革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刑法適用原則:上告(官員犯罪時,請求皇帝對有罪者給予壹些優待);先親後藏(親戚之間可以合謀隱藏犯罪行為,不會舉報作證)

3.簡述《春秋審判》。

答:所謂《春秋判詞》,是指《春秋》中的“精微之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尤其是作為決定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它是漢代統治者所提倡的,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法律儒學化的必然產物。《春秋定獄》最重要的原則是“以心服人”,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的“忠”“孝”精神。如果是,即使他的行為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相反,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嚴重違背了儒家倡導的“忠”“孝”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也應當認定為犯罪,從重處罰。所謂“善而犯法者免;那些邪惡的符合法律的人將受到懲罰。”“準五服懲罪”——金律;官——北魏法、陳法;入法八議——曹魏定律;十大重罪——北齊法律

4.簡述“準五服懲罪”制度。

答:《晉律》第壹次確立了“準五服懲罪”的制度。“服制”最初是中國古代以服喪為標誌的。規定親屬之間距離的制度。

封建服飾制度把親戚分為五等:斷絕親戚,喪三年,穿極粗麻無縫邊;崔子親屬喪壹年以下,縫邊二等麻布喪;我已經服喪九個月了,穿著粗布衣服;小作,喪五個月,穿小粗布喪;我服了三個月的孝,穿著上等的衣服。役制不僅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也決定了親屬犯罪時的重刑原則。

在刑法適用上,服務制度越緊密,處罰越輕;懲罰越重,違法者越卑微。系統越遠,懲罰越嚴厲。如果妳謙虛並尊重他人,懲罰會更輕。“準五役懲罪”制度的確立是儒家封建法律的重要標誌之壹,其影響壹直廣泛到明清。

5.簡述“黃愷定律”的主要成就。

答:(1)風格①十二種風格。《黃愷法》在北齊法的基礎上,總結了以往的立法成果,調整了條文內容,確定了12條,包括名例、禁衛、職制、戶婚、廄倉、恣意繁華、賊鬥、詐騙、雜律、捕死、越獄等。

(二)五百法。《黃愷法》制定了500部法律,體現了“簡疏刑網”的特點。

(2)內容

(1)封建五刑制度正式形成。《黃愷律》刪除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嚴刑峻法,將刑罰固定為摑、棒、徒、流放、死刑五種刑罰。其中鞭刑從10到50不等,棒刑從60到100不等,共五個等級。刑期從壹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個月;

流放刑從1000裏到2000裏不等,各差500裏;死刑有兩種:絞殺和斬首。從此,封建五刑制度正式確立,並為後世所用。

②區分公罪和私罪。《皇法》規定,私罪者五品以上,壹官不過兩年;九級以上,壹官當壹年學徒。犯公罪者,每官多壹年;當妳是壹名賽跑運動員時,妳將被給予壹個等級。

(3)將“十重罪”改為“十惡”罪。黃愷律在北齊“十大罪”的基礎上,正式形成了“十惡罪”體系。十惡是:造反壹日,造反二日,造反三日,造反四日,不道德五日,不敬六日,不孝七日,不和八日,不義九日,內亂十天。

④完善“八項意見”和“官位”制度。主要表現在使封建貴族官僚享有“減案”、“聽贖”、“當官”等特權。“減案”是指“八項意見”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後,可以減壹級;“聽贖”是指九級以上官員犯罪,可以用銅贖;“官稅”是指用官貨繳納徒刑。從而使封建特權系統化、法律化,以維護貴族官僚的封建特權。

第四篇文章

1.簡述唐律的特點和歷史意義。

答:

1.唐律的特點。

(1)“禮法結合”。唐朝繼承和發展了以前禮法結合的執政方式和立法經驗,使法律內容“準”,真正實現了禮法統壹。將封建倫理的精神力量與國家法律統治的力量結合起來,法律的強制力加強了禮的約束作用,禮的約束力加強了法律的威懾力,從而構建了嚴密的統治法律網絡,有力地維護了唐朝的封建統治。

(2)規則簡潔,適度寬泛。唐代立法的特點是規則簡單,寬簡適中。唐朝在前法的基礎上,再次實行了從簡從寬的原則,12法,500法。

(3)懲罰是均勻的。《唐律》規定的刑罰比歷代都輕,死刑和流放刑大大減少。死刑只有兩種:絞殺和斬首;除義務服役外,流放僅服役壹年;徒刑只有壹至三年;極數也大大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的刑罰較輕;刑罰的加減原則也表現為從輕處罰。

(4)語言簡潔明了,立法技術高。唐律語言簡潔明了,在立法技術上表現出高超的水平。比如自首,把外人變成罪犯,類推原則的確立,都是集中的表現。為了防止官員濫用畢港,本文提供了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官員故意和過失入罪的處理方法。《唐律》進壹步明確了公罪、私罪、故意和過失的概念,規定了適當的量刑標準。

2.唐律的歷史地位。

(1)唐律對中國封建法律的影響。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典的典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繼承了秦漢的立法成果,吸收了漢晉法學的成果,使唐律表現出高度的成熟。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和代表,因此對宋、元、明、清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唐律對東亞國家的影響。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不僅在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超越了國界,尤其是在東亞地區。比如韓國的高麗法的內容都是以唐律為藍本的,日本的大寶法也是以唐律為藍本的,越南的李太尊刑書也多采用唐律。可見,唐律不僅在中國,而且在世界都占有重要地位。

2.唐朝的五刑制度?

對比隋朝:鞭笞10至50,杖刑60至100,共五級;刑期從壹年到三年不等,各相差六個月;流放刑從1000裏到2000裏不等,各差500裏;

答:第壹,死刑。死刑分絞殺和砍頭兩種,比上壹代輕很多。

第二,流放。唐律規定,裏程在隋制基礎上增加1000裏,產生流量2000裏、2500裏、3000裏,均為勞動壹年。另外,強制勞役流,即三千裏,三年苦役,是作為對某些死刑的壹種赦免而加入的。

第三,監禁。有五個檔次:壹年,壹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

第四,杖刑。有五個等級: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壹百。

第五,鞭刑。有五個等級: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3.十惡不赦?

答:“十惡”是指直接危害君主統治秩序,嚴重破壞封建禮教的重大犯罪行為。具體來說:

說到謀反,就是密謀反對皇帝和封建帝制。二是謀大逆不道,即圖謀破壞祠堂、陵墓、宮殿。三、謀反,即密謀背叛朝廷,出國。四是惡,即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五是“沒有辦法”,即在非死罪家庭中殺害三人以上並肢解人。六、不敬,即盜神大祀之物,盜鑄禦寶,誣利用於,以理伐害,守制不作官禮。七是不孝,即送或咒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在世但有異財的父母等。八是不和,即謀殺或出賣上面的親屬,毆打或舉報上面立功的丈夫和長輩等。九是不義,即不孝之罪,享樂之罪,釋從順吉之罪,再嫁之罪,殺自己的房主、刺史、縣令、現任老師之罪。十是內亂,即親戚或父親或祖父母妾在小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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