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上必須存在善意第三人(相對人)認為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實。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客觀要求。
雖然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但客觀上由於其自身的過錯存在壹些事實,善意第三人可以認定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根據這些客觀情況,造成壹種授權的假象,足以讓善意第三人判斷行為人有代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表見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事實上,行為人從未得到委托人授權,根本沒有委托書。但對方因被代理人的某種行為而作為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例如,某建築公司將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借給行為人,行為人持建築公司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某混凝土公司聯系業務,同時行為人以建築公司的名義與某混凝土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本案中,混凝土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沒有理由懷疑代理人的權利。相反,混凝土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權利,所以某建築公司在與代理人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時,應當承擔混凝土買賣合同的法律後果。
2)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具有代理權,被代理人對行為人的代理權限有壹定的限制;但是,委托書不清楚。客觀情況使善意第三人不僅無法知道代理人的代理權受到限制,而且使善意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權沒有受到限制。這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後,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行為人作為壹個建築構件廠的業務員,持蓋有建築構件廠公章或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委托書、介紹信,去水泥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水泥。建築構件廠對業務員簽訂合同的權限,以及所采購水泥的標號、單價、交貨方式、付款方式都有明確具體的要求。其中要求簽訂水泥銷售合同購買6000噸水泥,必須約定分批交貨,先交貨後付款,每500噸水泥結算付款壹次。但雙方簽訂的實際合同中約定的水泥數量為8000噸,付款時間和方式為:先付款後交貨,每支付500噸水泥交貨壹次。在這裏,行為人明顯超越了代理權。但構件廠對業務員的規定只是其內部規定,水泥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也不知曉。相反,水泥公司根據行為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完全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相應的代理權。因此,行為人雖然超越了代理權限,但代理行為仍然有效,部件廠也必須承擔本合同的相應義務。
3)雖然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由於被代理人的某些原因,客觀上存在壹些事實,這些事實的存在造成了代理權存在的假象,足以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行為人仍然具有代理權。比如某鋼材供應公司長期向某建築公司工地供應鋼材,鋼鐵公司授權本單位業務員與某建築公司長期簽訂鋼材買賣合同,鋼鐵公司向建築公司出具委托書,大量合同由業務員簽訂。某日,鋼鐵公司與業務員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和委托代理關系,業務員被調走。至此,業務員與鋼鐵公司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但鋼鐵公司並未及時將上述情況告知施工公司,施工公司也不知道這壹事實。幾天後,業務員像往常壹樣,再次以鋼鐵公司的名義與建築公司簽訂了鋼材買賣合同。簽訂本合同時,建築公司沒有理由懷疑業務員是否有代理權及其代理權限。相反,由於長期的業務往來,建築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業務員和以前壹樣擁有代理權。雖然鋼材買賣合同是在業務員已經調走,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簽訂的,但鋼鐵公司此前已經授權,代理權終止後,鋼鐵公司未能及時通知施工公司。作為善意的第三方,建築公司有理由相信銷售人員有代理權。因此,業務員的代理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鋼鐵公司必須承擔合同的法律後果。
4)相對人即第三人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沒有過錯。所謂相對人的“善意無過錯”,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行為人因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而實際上無權代表的客觀情況,而相對人的這種不知情並非自己的過錯所致。這是表見代理的主觀要件。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壹個月內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取消應通知另壹方當事人。”本文所指的無權代理應當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表見代理雖然也是無權代理,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與第48條規定的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根本的區別在於是否有客觀事實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有代理權。雖然表見代理屬於無權代理,但只要存在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行為人的代理行為就應視為有效代理;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因此,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撤銷權。
(2)本人(委托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表見代理成立後,其法律後果與權利代理相同,即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例如,在上文提到的構件廠向水泥廠購買水泥的例子中,雖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限,簽訂了數量和付款方式與被代理人真實意願不壹致的合同,但在表見代理成立時,被代理人只能也必須接受這壹事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組件廠壹方不得以業務員越權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應當對自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表見代理的成立使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與被代理人是否存在委托關系、被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代理權是否已終止、無權代理人的過錯等不同情況,請求無權代理人支付相應的賠償。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應賠償給他造成的損失。
(4)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有權要求退還自己的費用。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損害本人利益時,無權代理人應當依法賠償。同時,並不是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都必然對我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使被代理人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產生的相關合理費用。
表見代理是民法代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產物。這壹制度有利於保護經濟活動中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並能進壹步有效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繁榮。
小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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