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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行使公司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國民經濟體制改革的目的是改變國民經濟發展效率低下和缺乏活力的特別消極的影響,現在,可以肯定的是,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取得了非常豐碩的成果。現在企業之間的發展也非常多元化,企業發展最重要的是充分尊重股東的權利,比如對於股東的投票權。那麽,表決權行使公司法有哪些相關規定呢?表決權行使公司法有哪些相關規定?壹、行使表決權的方式1。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2.壹人壹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議時壹人壹票。3.累積投票制。投票權數等於所持股份數乘以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公司法》規定了上述三種表決方式。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的,應當采用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壹人壹票,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意味著無擔保債權總額的壹半或三分之二獲得通過。無論是人數還是債權數額都有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壹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類債權分組表決。如果本組債權人半數以上通過,則決議通過。例如,重組計劃的通過。二。第1號決議。關於公司對外投資的決議《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其他企業的投資,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2.關於對外擔保的決議《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或者其他企業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3.特別決議和壹般決議(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通過的事項如下: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壹般決議進行表決時,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合夥企業中,重大問題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通過。主要事項包括:①變更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或者場所;②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⑤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⑤通過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締結、修改和補充合夥協議;等等。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的出資轉讓和清算人的確定不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其余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通過。(4)外商投資企業中,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應由董事會投票壹致通過。(5)重整計劃(重點和難點)①分組表決。即按照債權的種類劃分,債權的種類包括:a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b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賠償金c .債務人所欠稅款。d .普通債權。②重整計劃通過的具體方式包括:a .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通過,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總債權額的2/3以上,則該組通過該計劃。當所有組都通過重組計劃時,重組計劃通過。b .如果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協商後該表決組可以再次進行表決。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c .重整計劃草案未被法院采納或者批準,采納的重整計劃草案未被法院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六)和解協議的采用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解協議采用雙重多數,即同時滿足債權人人數和所代表的債權人數額的有關規定。(課本第221頁)投票過程也有壹般事項和特殊事項。壹般事項以普通決議通過,特殊事項以特別決議通過。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通過。普通決議由占無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通過;特別決議由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破產程序中,只能以特別決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和和解協議。(七)國有產權轉讓表決方式(第九章)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如果是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審議。對於職工的安置,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三。表決權排除制度1。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2.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表決權通過。3.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且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方可舉行。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即三人)的,該事項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例如,某上市公司* * *有9名董事,其中股東B派出的董事有4名,如果某上市公司與股東B進行關聯交易,董事會就該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B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參與該事項的表決,也不能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其他三名無關聯董事出席會議的,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需經無關聯董事過半數(五名)通過。只有兩名無關聯關系的董事出席會議,無法召開董事會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主要向大家詳細講解了關於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壹些方式,以及哪些重要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表決權才能正式實施。此外,公司法還提到,在某些情況下排除股東投票權,壹般持有公司股份較多的股東的投票權肯定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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