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02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經2019年第壹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劉昆部長
65438+2020年10月3日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按照政府購買方式和程序,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服務的服務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服務提供者,並根據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量入為出、公開擇優、誠實守信、註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各地區、各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購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
第六條依法設立的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含財政撥款保障的群眾團體)、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均可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
第七條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采購人可以結合所采購服務項目的特點,約定承辦單位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辦單位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第八條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撥款保障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采購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的政府采購,以及打包工程和服務的項目;
(4)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聘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公益性崗位的設置;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其他事項。
第十壹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目錄管理,指導目錄應當依法公開。
第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實行中央和省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目錄範圍內編制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省級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編制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編制和調整指導目錄。
指導目錄的編制和調整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服務,預算已經安排的,實行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采購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政府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納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的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內容、市場狀況、服務能力和相關供應商的信用狀況,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最佳承擔者。
第十八條購買人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真正適合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由個人承擔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從事就業。
第十九條政府購買服務采購過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和投訴、失信懲戒等,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購買人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時,應當事先進行績效評估,並定期對購買服務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合格的項目可以由第三方進行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整體工作進行績效評價,或者對本部門實施的資金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進行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壹條采購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擔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合同與履行
第二十二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變更,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應當與確定的承擔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公告。
第二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履約期限壹般不超過0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管理,開展績效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擔單位嚴格履行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向承擔單位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七條承擔單位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保存記錄,並向承擔單位提供與項目實施相關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條承辦主體應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承擔單位應配合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承擔單位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采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辦人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采購人和承辦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服務對象監督。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承包人和其他參與政府采購服務的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存在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采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黨的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組織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涉密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2014、2015年2月日發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6月3日,65438,財政部頒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102,以下簡稱《辦法》)。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1.問:請介紹財政部發布《辦法》的背景和主要框架。
答: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壹項重要改革任務。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5 438+03]96號)。2014 12、財政部、民政部、原國家工商總局制定頒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規範。《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購買服務出現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壹些地方和部門購買內容泛化,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把握偏差,績效管理薄弱等。因此,需要完善《暫行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約束,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采購主體和承擔主體、采購內容和目錄、采購活動的實施、合同和履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2.問:《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和承擔者有哪些規定?
答:關於購買人,在《政府采購法》關於購買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特殊性,《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人為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CPPCC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組織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服務,可參照執行。
在承接主體上,在符合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質和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特殊要求和當前事業單位改革實際,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有關意見和要求, 《辦法》將承接主體範圍限定為:依法設立的企業和社會團體(不含財政撥款保障的團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益性二類和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單位。
3.問:為什麽公益性事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並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既不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也不是承擔者?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者強調其作為國家機關的屬性。公益事業單位不屬於國家機關,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益服務的主體,不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
從承擔主體來看,《國務院中央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不能或者不應當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列為公益性;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央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規定,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作為政府舉辦、政府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履行政府委托的提供基本公益性服務的職責。如果允許其承擔政府購買服務,將不利於其集中精力履行職責,在提供預算經費保障的同時,也會造成向其購買服務的問題。
使用事業編制、由財政撥款保障的團體組織,性質與公益性事業單位類似,在是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方面,應當壹視同仁。
4.問:《辦法》提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負面清單”。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新。強調從“扶人做事”到“花錢買服務,做事不扶人”的轉變。這種契約式服務提供方式具有權責明確、結果導向、靈活高效的特點。在實踐中,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已經普遍化。2016前後,壹些地方和部門利用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存在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等問題。壹些地方和部門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自己的直接職責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為此,《辦法》明確六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壹是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包裝工程和服務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和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聘用,設立公益性崗位;六是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上述第二項至第六項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規範方式實施。
5.問:根據《辦法》,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同時禁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招用勞動者。這個怎麽理解?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主體是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政府壹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擔者。主要考慮在城鄉基層社區或壹些特殊行業,可能缺乏組織承擔者或優勢不足,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評估等服務。
同時,政府向個人購買服務在實踐中容易異化為變相就業。比如,壹些地方和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名義用人。壹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形式在政府部門工作。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政府聘用編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不利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定,購買者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真正適合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由個人承擔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雇傭。在具體實施中,采購人向個人購買服務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6.問:《辦法》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實行績效管理。主要有哪些考慮和要求?
答:績效管理關系到政府是否購買服務的問題。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普遍薄弱。為此,《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主體、對象和方式要求。政府應提前開展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評估,探索運用第三方評估,加強評估結果的應用。今後,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著力解決“物有所值”問題,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滿足公眾對服務的需求。
7.問:政府購買服務與《辦法》中定義的政府采購是什麽關系?
答: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也是處理政府與市場交易關系的制度體系,包括采購需求確定、交易管理、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信息公開、政策功能等壹系列制度規範。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政府服務提供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重要改革舉措。政府采購和政府購買服務在制度上是相通的。例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指的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範圍、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服務的行為。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給有資質的服務商,按照服務數量、質量等因素支付報酬。《辦法》還明確,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過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