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濱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濱州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促進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關於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和《濱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排放、運輸、消耗和綜合利用。

建築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第三條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誰產生誰負責。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汙染環境防治規劃,組織建立建築垃圾消納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建築垃圾消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城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和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限等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及其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建築垃圾運輸車輛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廢物混入建築垃圾,不得擅自設立受納建築垃圾的廢棄場所。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第二章排放、運輸和消耗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建築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報縣(市、區)城管部門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並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第九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證。

運輸單位申請建築垃圾運輸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建築垃圾處置(運輸)審批申請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建設單位申請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建築垃圾消納(處置)審批申請表》;場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證明;總平面圖、方位示意圖、進場路線圖、場地布置圖、可接受建築垃圾種類標識圖;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申請人建築垃圾處置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 (壹)建築垃圾應當進入處置場處置;(2)工程泥漿經泥漿預處理設施預處理後進入處置場處置;(三)工程垃圾、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經分類後,進入處置場所和資源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和利用。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壹)設置符合標準的剛性圍擋;(二)按照分類要求分類收集和堆放建築垃圾;(三)及時回填工程渣土,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回填或清運的,采取覆蓋、壓實、噴灑、灑水、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四)實行泥水分離,規範排放工程泥漿,有條件的進行烘幹處理;(五)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備,確保運輸車輛整潔;(六)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第十二條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建築垃圾管理人員,並按照下列規定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壹)設置標準的硬質圍擋;(二)按照分類要求分類收集和堆放建築垃圾;(三)對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築垃圾實施回收利用措施;(四)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 上一篇:中世紀歐洲城市的管理組織是怎樣的?
  • 下一篇:打擊侵權假冒的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