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拆遷人應當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被拆遷人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等。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1)協議將自動履行。拆錢,拆別人。
(二)不履行協議,在拆遷期限內不予補償或者拒絕搬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協議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3)拆遷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管部門裁決。房管部門為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a .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以根據裁決自動履行。
B.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
(壹)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壹方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拆遷人已經向被拆遷人支付了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房、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根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