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支付方式。
現金支付是M&A活動中最明確、最快捷的支付方式,也是各種支付方式中最常見的。具體來說,企業並購中的現金支付方式是收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取得目標企業的資產或控制權。壹旦目標企業的股東收到他們所擁有的股份的現金支付,他們就失去了他們在原企業中的所有權益。
現金支付的優勢:
1,現金收購只涉及目標企業的估值,簡單明了;
2.現金支付是最清晰的支付方式,給雙方壹個清晰的現金流,以利於交易盡快完成;第三,繳費金額明確,不會變。現金收購不會影響合並後公司的資本結構,有利於股價的穩定。現金收購的弊端:對於收購方來說,現金支付方式需要企業籌集大量現金,這是壹項重大的即期現金負擔,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現金壓力;對於目標公司的股東而言,在無法延期確認資本利得的情況下,現金支付將涉及較重的稅負。
(2)換股支付。
換股並購可以說是壹種不使用大量現金優化資源配置的方法。換股支付有三種:換股增資、換股換股、母子公司交叉換股。換股支付的優勢:壹是收購方不需要支付巨額現金流,具有減輕資金壓力、適合大規模並購的優勢。因此,換股支付的M&A交易規模較大;二是交易完成後,目標公司並入被合並公司,但目標公司股東仍保留所有者權益。也就是說,原股東參與新公司的收益分配;第三,目標公司股東可以推遲收益時間,享受稅收優惠,這就是延期納稅的好處。換股M&A的弊端:壹是對於收購方來說,新增股份改變了其原有的股權結構,導致股東權益減少,可能導致原股東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第二,股票發行受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所在地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監管。繁瑣緩慢的發行程序會給競購者組織競購的時間,也讓不願意被並購的目標公司有時間部署反並購措施;第三,換股往往會吸引風險套利者,套利群體帶來的壓力和每股收益被攤薄的預期會導致收購方股價下跌。
(3)杠桿收購
杠桿收購的主體壹般是專業的金融投資公司。投資公司收購目標企業的目的是以合適的價格收購該公司,通過經營使公司增殖,通過財務杠桿增加投資收益。壹般來說,這種收購方式是基於杠桿原理,讓收購方以少量資金獲得目標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優勢:
1.M&A項目對資產或現金要求低,減輕了被收購企業的短期資金壓力,產生協同效應;
2.杠桿收購的凈資產收益率遠高於普通資本結構,通過將生產經營延伸到企業外部來提高經營效率;
3.通過趕走過度多元化造成的價值破壞的影響,提高領導力和管理水平;第四,享受稅收優惠。杠桿收購公司的債務資本往往占公司總資本的90% ~ 95%,因此杠桿收購公司可以享受壹定的免稅優惠;第五,高額利息支付的壓力迫使管理者想方設法提高經營業績和生產效率,如剝離非核心業務、縮小規模、降低成本、技術改造等。局限性:
1,融資成本高,償債壓力大。因為資本結構中債務占絕大多數,杠桿收購風險高,貸款利率往往也高。如果收購方經營不善,極有可能被債務壓垮;
2.M&A公司可能會竊取第三方的財富來榨取目標公司的額外現金流,比如聯邦政府;
3.被收購公司因為支付利息而享受免稅政策,在後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只有很少的稅收,而股東分配的紅利卻不享受這種優惠。此外,杠桿收購的最大風險在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如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以及政策調整,等等。這會導致定期付息困難,技術性違約,全額清算困難。
(4)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呆滯資產,或者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的情形,包括整體資產置換和部分資產置換。資產往往發生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母公司收購子公司後,將其優勢項目或資產出售給子公司,再將子公司的不良業務項目出售給第三方或自己,通過子公司的外殼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優勢:
1.支付過程中不使用現金,減輕了買家的現金壓力;買方在購買優質資產的同時,剝離盈利能力較低的資產,壹舉兩得;
2.購買方在置換資產時能夠實現可觀的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缺點:因為資產置換類似於物物交換,往往很難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期刊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