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貸管理細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借款協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款關系,應當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合同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明確規定,居間人可以提供借款合同中訂立的居間服務,並依法向委托人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受法律保護。二。《網絡借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2月28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關於實施〈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7】賬戶監管P2P平臺跑路、詐騙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中間資金賬戶監管缺失,P2P平臺有權調配中間賬戶資金。中間資金賬戶是為了交易驗證和過賬而設立的,它的設立是P2P平臺的必要組成部分。但目前國內網貸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普遍處於監管真空,資金調配權仍掌握在平臺手中。如果不嚴格控制時間差和條款,資金存放在“攜款潛逃,挪作他用”等中間賬戶所帶來的道德風險是極大的。因此,通過監控資金流的來源、托管、結算和歸屬,詳細分析參與信貸活動各方的角色,監控中間資金賬戶的“專款專用”,可以避免P2P網貸平臺介入非法集資或商業欺詐的可能性,也有利於相關部門進行社會融資統計和監測分析。國內P2P網貸平臺壹般在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開立中間資金賬戶,實現中間轉賬結算。基金托管人的普遍態度是允許開戶,但不答應監管。監管部門可以考慮指定壹個托管人專門負責中間資金賬戶,這樣平臺本身只能查看賬戶明細,而不能隨意調用資金。另外,也可以成立專業的認證機構,獨立於P2P平臺認證資金的安全性。政策監管由於P2P網貸在國內還是壹個新興行業,國家還沒有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毫無疑問,P2P網貸業務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問題。作為民間借貸的壹種,雖然貸款成本較高,但資金到賬時間快、貸款門檻較低是企業選擇的理由,尤其是解決短期臨時資金周轉。監管思路2011 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1,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2,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3,不得搞資金池4,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實現行業規範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托管。針對P2P點對點借貸中行業良莠不齊的情況,省級監管部門可以借鑒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相關電子登記和資金托管控制系統,做好專項治理,促進網貸平臺健康發展。綜上所述,網絡借貸存在壹定的風險,廣大網民應適當權衡網絡借貸的利弊,以減少詐騙、欺騙的發生。同時,網貸的消費者多為年輕人,且多為大學生。在網絡管理措施上,應加強對大學生的網絡教育,杜絕以欺騙或非法手段獲取錢財,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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