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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簡稱《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目錄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介紹
第1章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訴訟形式
第1條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目的
第二條訴訟形式
第二章訴訟的開始;傳票、狀書、申請書和命令的送達
第3條程序的啟動
第四條。召喚
第4-1條其他令狀的送達
第5條書狀和其他文件的送達和提交
第六條期限
第三章訴狀和申請
第七條。允許的抗辯;申請格式
第八條書狀文件的壹般規則
第9條書狀的特別事項
第10條書狀格式
第11條:書狀、申請書和其他文件的簽名;向法庭陳述;批準
第12條抗辯和異議-提出的期限和方法-通過書狀或申請-基於書狀申請判決
第13條反請求和交叉請求
第14條第三方訴訟
修正和補充書狀
第16條預審會議;時間表;第四章當事人管理
第17條原告和被告;當事人能力
第18條索賠和救濟的合並
第19條需要合並進行公正審判的人
第20條允許各方合並
第21條當事人的合並錯誤與不合並。
第22條相競權利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集體訴訟
第23條-1股東派生訴訟
第23條之二。非法人團體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參與訴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替換
第五章庭外作證和證據開示程序
第26條規定發現程序的壹般規定;出示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訴訟前和上訴期間的庭外作證
第28條參與庭外作證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關於發現程序的約定
第三十條口頭詢問的庭外證言
第365438條+0書面詢問的庭外證言
第32條在法庭訴訟中使用庭外證詞
第三十三條對當事人的訊問
第三十四條為調查或者其他目的,提供文件、物品,進入房地產
第三十五條身體和精神狀態檢查
第36條要求承認
第37條未能顯示或協助發現:制裁
第六章法庭審判
第三十八條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陪審團審判或法庭審判
第四十條指派案件審理。
第41條撤回訴訟
第四十二條合並;單獨審判
第四十三條取證
第四十四條官方記錄證明
第44-1條外國法律的確定
第45條傳票
第46條不需要反對。
第四十七條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第48條陪審團成員人數-參與裁決
第49條特別裁決和質詢
第五十條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作為法律問題作出的判決;選擇申請再審;有條件裁決
第51條陪審團須知:反對
第五十二條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查明事實的判決。
第五十三條。第七章大副的判斷
第五十四條判決;費用
第55條缺席
第56條簡易判決
第五十七條。宣布判決
第五十八條判決的登記
第五十九條再審;判決的修改
第60條對判決或命令的補救
第665438條+0無害錯誤
第62條中止執行判決程序
第六十三條法官不能繼續履行職責。
第八章臨時和最終財產救濟方式
第64條扣押人員或財產
第65條禁止令
第65-1條擔保:針對擔保人的程序
第66條由聯邦法院任命的財產管理人
第六十七條向法院交存
第六十八條判決方案的提供
第六十九條實施
第七十條對具體行為的判決;授權
第71條支持或反對非當事人的第三方的令狀。
第九章特別程序
第71條1不動產征收
第72條輔助法官;審前命令
第73條輔助法官;同意審判和上訴的選擇
根據美國法典第74條
第28編第636 (3) (4)條和本規則
第73條第4款規定了就補貼法官的裁決向地區法院法官提出上訴的方式。
第75條根據本規則第73條第4款的規定,對補貼法官作出的決定向地方法院法官提出上訴的程序。
第七十六條依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訴案件的判決和訴訟費用應當向地方法院法官提出。
第10章地方法院及其書記員
第77條區域法院及其書記官
第七十八條申請日期
第79條登記官保存的登記冊和記錄以及登記
第八十條速記員;速記員的報告和速記翻譯回文字作為證據
第11章壹般規定
第81條壹般適用性
第八十二條審判管轄和審判地點不受影響。
《地區法院規則》第83條;法官的指示
第八十四條訴訟文書的格式
第八十五條本規則的標題
第八十六條生效日期
附件壹:訴訟文書格式
附件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詞匯英漢語義對照表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簡介
第1章壹般規定
第101條的適用範圍
項目102的合計結構
第103條關於證據的裁定(壹)裁定錯誤的後果(1)異議(二)提供證據(二)證據和裁定的記錄(三)陪審團審判(四)明顯錯誤。
第104條初步調查(a)關於可采性的壹般調查(b)以事實為條件的相關性(c)陪審團審判(d)被告證詞(e)重要性和可信度。
第105條有限受理
第106條書面或錄音證詞的剩余部分或相關部分
第二章司法認知
第2065438條+0對判決事實的司法認知(壹)適用範圍(二)事實類型(三)任意采納(四)強制采納(五)聽證機會(六)司法認知采納時間(七)指示陪審團。
第三章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第301條民事訴訟推定的壹般規定
第302條州法律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第4章相關性和限制
第401條“相關證據”的定義
第402條有關證據壹般可以采納;不相關的證據是不可接受的。
第403條因偏見、混淆或浪費時間而排除相關證據。
第404條。不能采用品格證據證明行為;例外情況;其他犯罪(a)品格證據的壹般規定(1)被告人的品格(2)被害人的品格(3)證人的品格(b)其他犯罪、錯誤或行為。
第405條證明品格的方法(a)名譽或評價(b)具體行為的例子。
第406條習慣;日常工作
第407條後續救濟
第408條和解及和解要求
第409條醫療或類似費用的支付
第410條答辯、答辯討論及相關陳述不予采納。
第411條責任保險
第412條性犯罪案件;與受害者過去的行為有關
第五章特權
第501條壹般規則
第六章證人
第601條關於證人能力的壹般規則
第602條缺乏個人經驗
第603條宣誓或莊嚴聲明
第604條口譯員
第605條法官作為證人的能力
第606條陪審員作為證人的能力(a)參與審判(b)調查陪審團裁決或起訴的合法性。
第607條。誰能質疑呢?
第608條關於證人品格和行為的證據(a)關於品格評價的證據和關於名譽的證據(b)行為的具體例子。
第609條利用以前定罪的證據進行訊問(a)壹般規則(b)時限(c)赦免、撤銷或改造證明的效力(d)少年的判決(e)上訴待決。
第610條宗教信仰或觀點
第611條提問和舉證的方式和順序(壹)法庭控制(二)質證範圍(三)引導性問題。
第612條用文字材料喚醒記憶。
第613條證人以前的陳述(壹)查詢證人以前的陳述(二)關於證人以前的陳述的外部證據不壹致。
第614條法庭傳喚和詢問證人(壹)法庭傳喚證人(二)法庭詢問(三)異議。
第615條排除證人
第七章意見證據和專家證言
第701條壹般證人的意見和證言
第702條專家證言
第703條專家意見證言的基礎
第704條對最終爭議的意見
第七百零五條公開鑒定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數據。
第706條法院指定專家(a)指定(b)補償(c)公開指定(d)由當事人自行選定專家。
第八章傳聞證據
第801條定義(a)陳述(b)出示人(c)傳聞(d)非傳聞的陳述(1)證人以前的陳述(2)對方當事人的認可。
規則802傳聞證據
第803條傳聞證據的例外;說話人能不能作證並不重要(1)。表達感受和印象(2)刺激發泄(3)當時存在的精神、情緒或身體狀態(4)用於醫學診斷或治療的陳述(5)記錄的記憶(6)日常行為和活動的記錄(7)第(6)項規定的記錄中缺少記錄(8)披露。記錄或報告(9)重要統計(10)缺少官方記錄或沒有記錄(11)宗教組織的記錄(12)婚姻、洗禮或類似證明(13)家庭記錄(14)反映財產利益的文件記錄(15)反映文件中財產利益的聲明(16)陳舊文件中的聲明(16邊塞和通史中的名聲(21)人品中的名聲(22)前科的判斷(23)個人、家族、或通史、或邊塞的判斷(24)其他例外。
第804條傳聞證據的例外;陳述人不能出庭作證(壹)不能出庭的定義(二)傳聞證據的例外(1)以前的證言(二)臨終陳述(三)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四)關於個人或家族歷史的陳述(五)其他例外。
第805章謠言中的謠言...
第806條攻擊和支持推薦人的信譽
第九章識別與鑒定
第901條要求認證或鑒定(a)壹般規定(b)解釋(1)有知識的人的證明(2)非專家對筆跡的意見(3)法官或專家證人的比較(4)顯著特征或類似品質(5)語音識別(6)語音交流(7)公共*。
第902條自證(1)中國境內有印章的公文(2)中國境內無印章的公文(3)外國公文(4)官方記錄的核證副本(5)官方出版物(6)報刊(7)商品註冊或類似標記(8)認可的單證(9)商業匯票及相關單證。
第九百零三條證人的證言沒有必要補強。
第10章文字、錄音和拍照內容
第1001條定義(1)文字和錄音(2)攝影(3)原件(4)復制品。
1002條需要原件。
第1003條復制品的可接受性
第1004條關於內容的其他證據的可采性(1)原件遺失或者滅失(2)原件不可得(3)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手中(4)附屬事項。
1005條公共記錄
第1006條摘要
第1007條當事人的證言或書面承認
第1008條法院和陪審團的職能
第11章綜合規則
規則1101的適用性(a)法院和治安法院(b)訴訟範圍(c)特權規則(d)規則不適用的案件(e)部分適用的規則。
修改第1102條。
文章標題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