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當事人也可以釋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理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公安機關終止偵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269條規定,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決定自行調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調查完畢。
3.補充調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不僅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還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目的是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僅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或者嫌疑人的案件。如果原偵查已經達到偵查目的和要求,偵查任務已經完成,就不存在補充偵查的問題。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上是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以合理的證據為依據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從輕處理。對於證據不足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具體情況視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