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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抗訴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審查、抗訴、抗訴和出庭。

1,接受。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的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

2.立案。有抗訴權或者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 0日內立案。應當將立案情況通知投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3.復習。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應當及時指派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應當審查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案件,應當審查原審卷,原則上不進行調查。

4.提請抗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符合抗訴條件的判決、裁定,經審查後,應當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並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上訴理由、提出抗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5.提出抗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由有權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案件基本事實、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和抗訴理由。“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

6.出庭。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檢察人員參加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1)閱讀抗議;

(2)在法庭上發表意見;

(3)如果發現審判活動違法,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抗議的條件是什麽?

1,人民法院采信了自己收集的證據,未經當庭質證就作為判決依據,導致判決錯誤。

2.人民法院對公訴人在開庭前收集並經開庭質證的有效證據不予采信,僅因被告人翻供而作出無罪判決或者改變事實認定,導致判決錯誤的。

3.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雖然量刑沒有異常,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律情節錯誤判決,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利影響的。

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1,因為行政糾紛,必須提起復議。

2.只有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壹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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