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是西方學者根據各國法律的特點、歷史傳統和淵源對法律進行的分類。所有具有某些特征和歷史傳統並具有相同淵源關系的法律都屬於同壹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不僅不同於法律的體系,也不同於法律的歷史類型。
法律體系主要是根據法律的內容和形式的某些特征、法律的傳統以及法律的來源和淵源的區別對法律進行分類。
法制概念側重於根據法律的某些外在關系來劃分法律,並沒有揭示法律的本質。
在西方學者的著作中,對法律體系的劃分壹直有不同的看法。據美國學者維格摩爾介紹,世界上已經出現了16種法律制度。按照法國學者大衛的說法,當代世界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四類:
(1)羅馬法系,即民法系或大陸法系;
(2)普通法系,即英國法系或英美法系;
(3)社會主義法制;
(4)其他法律體系,包括伊斯蘭法、印度法、遠東法(中國法和日本法)、馬達加斯加和非洲國家的法律。
其中,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是最重要的法律體系。根據其他許多學者的說法,整個世界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五種:
(1)中華法系;
(2)印度法律體系;
(3)伊斯蘭法律制度;
(4)大陸法系;
(5)普通法制度。
其中,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基本都是法制史上的概念。比如中國的法制,主要是指中國的封建法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至今仍有較大影響的兩大法系。
第二,民法體系
(壹)大陸法系的含義、範圍和淵源
大陸法系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法律的總稱,以古羅馬法為基礎,特別是19世紀初的《法國民法典》。因為大陸法系是從羅馬法繼承而來的,所以也叫羅馬法系;因為大陸法系首先並且主要是指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所以也稱之為大陸法系;因大陸國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典的形式,故又稱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因為大陸法系也受中世紀日耳曼法的影響,所以也叫羅馬-日耳曼法系或羅馬-德國法系。
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陸國家(即日耳曼語和拉丁語系國家)的法律。此外,還包括世界上許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主要是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葡萄牙等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以及明治維新後的日本、泰國、土耳其、埃塞俄比亞等國的法律。建國前幾十年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參照日本、德國等國的法律制定的,所以也被認為屬於大陸法系。
民法體系有三個來源或支柱:
壹個是古羅馬法。這是大陸法系的歷史淵源,大陸法系主要來源於古羅馬法並受其影響。此外,還受到其他法律的影響,因為中世紀羅馬法本身也受到當時日耳曼法、地方習慣法、教會法和商法的影響。
第二個是法國民法典。
第三個是德國民法典。
(2)羅馬法和大陸法系
羅馬法對大陸法系產生重要影響並成為其主要淵源的原因有三:
壹個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形式。”古羅馬是壹個商品生產非常簡單的發達社會,羅馬法對這種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系作了極其詳細的規定,因此成為古代法律中反映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最完整、最典型的法律,也因此可以為後來的大陸國家所繼承。
另壹個原因是古羅馬的邊城非常遼闊,西歐、東歐、非洲的壹些國家都在古羅馬的版圖之內。羅馬法是壹部具有世界霸權的法律,是“商品生產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法律”。因此,羅馬法必然會對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產生重要影響。
第三個原因是,羅馬法的復興起源於歐洲大陸國家並得到發展。
(3)法國民法典和大陸法系
民法體系的第二個也是最重要的來源或支柱是法國民法典。從1803年3月15到1804年3月30日,法國民法典以單行法的形式公布,最終形成了壹部完整的法典。代碼* * * 2283。拿破侖直接領導了編纂工作,親自主持了103次會議的壹半以上討論法典草案,直接影響和推動了許多條文的形成。在1807和1852年,這個法典兩次被命名為拿破侖法典,以紀念他的貢獻。《法國民法典》成為民法體系的支柱,主要是因為:
第壹,它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羅馬法畢竟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上的古老法典,而法國民法典則充分體現了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的壹系列基本原則,如公民權利平等原則、私有財產所有權不受限制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
第二,法國大革命對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作為大革命的結果,法國民法典相應地成為最有影響和被模仿的法典。
再次,與以往的法律相比,《法國民法典》本身是壹部立法技巧高超的法典,它以簡潔嚴謹的法律語言全面規定了資本主義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最能反映資本主義社會在相當長時期內的需要。
(D)德國民法典和民法體系
大陸法系的第三個淵源或支柱是《德國民法典》,制定於1896年,生效於1900年,共2385條。《德國民法典》是繼《法國民法典》頒布後,民法典中最有影響、最著名的法典。雖然它也是在《法國民法典》的強烈影響下制定的,但它與後者相隔近壹個世紀,有許多新特點和新發展。它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後,適應資本主義新的社會需要而產生的。它在結構和風格上也與法國民法典有著顯著的不同。因此,有西方學者提出大陸法系內部可以有兩個分支:壹個是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的法國法系,壹個是以《德國民法典》為基礎的德國法系。可見,德國民法典在大陸法系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第三,普通法制度
(a)普通法制度的含義、範圍和淵源
普通法系是指伴隨著英國中世紀到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傳統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的統稱。因主要以中世紀出現在英國的“普通法”為代表,故命名為普通法體系,又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被稱為普通法系。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拘泥於羅馬法和編纂法典的傳統,而是註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形式,廣泛吸收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漸形成。
屬於普通法體系的,主要是許多曾經屬於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如印度、巴基斯坦、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以及亞洲壹些英語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英國法律體系有三個來源: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
(2)普通法和普通法系
普通法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來源。這裏的普通法不是法律分類中與根本法相對應的普通法,而是11世紀諾曼人入侵不列顛後逐漸形成的普通法,即判例法。
判例法來源於法官的判決,是法官揭示的原則,是法官創造的法律。根據判例法,壹項判決所包含的法律原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判例,成為法院今後處理類似案件必須遵循的準則,即“遵循先例”原則。根據這壹原則,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歷史上判例法最早是由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判決發展起來的。11世紀以前,盎格魯撒克遜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羅馬法在英國盛行,在當時也有壹定影響。1066年,諾曼底公爵入侵不列顛,王權得到加強。在加強王權的新形勢下,英王派遣官員到各地審理案件,逐步建立了多個王室法庭(以下簡稱普通法法庭)。這些官員和法庭根據英國國王的聖旨、諾曼底習俗和當地習俗作出判決。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壹套判例法,俗稱普通法,適用於整個英格蘭。(3)衡平法和普通法體系
衡平法是普通法制度的另壹個來源。衡平法是英國法律傳統中的壹種法律,與“普通法”相對,意為公平的法律。
衡平法出現於15-16世紀,與普通法並行發展。當時由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案件,原有的判例法,即普通法和普通法法庭的程序已經不能處理這些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按照英國封建法律傳統,當沒有先例可循,普通法法庭無法公正處理案件時,案件最終可以上訴到國王,由皇家顧問和首席大法官根據公正原則處理。這種由大法官判決的案件形成的判例法,在15世紀前後逐漸形成了與普通法平行的衡平法,產生了與普通法法院平行的衡平法院,又稱大法官法院。成文法和普通法體系
成文法也是普通法系的壹個淵源。19世紀以前,英國法主要以英國判例法為代表,即普通法和衡平法。然而,自19世紀以來,在英國,成文法,尤其是議會立法,大大增加了。這種情況是整個英美法系的普遍現象,不能籠統地認為英美法系只有判例法而完全不重視,沒有成文法。
四。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同的。但是,由於它們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形成了壹系列不同的特點:(1)立法權的歸屬與法律淵源的比較。
大陸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創造法律的作用。案例通常不被視為法律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體系中,立法權實際上是在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之間劃分的。議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相關法律,並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法官也有權創制判例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是法律的淵源,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是基本淵源。
(二)法律制度的比較
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壹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組成,實體法和程序法界限明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體系構成不同,大陸法系沒有重要的、獨立的部門法,這壹點尤為明顯。在普通法系中,有憲法、刑法、訴訟法、侵權法、合同法、物權法、買賣法等。英美法系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往往是合二為壹的。實體法從壹開始就註重程序,連舉證的方式都有嚴格的要求。
(3)法律分類的比較
在法律的分類上,大陸法系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體系並沒有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在英國,皇家法院受理的案件被認為涉及英國國王的利益,適用的法律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將憲法、行政法、刑法歸於公法,將侵權法、合同法、物權法、家事法歸於私法。但是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學術界有壹種說法是“羅馬法是私法的典範,英國法是公法的典範”。
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方面,大陸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明確。壹般有司法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體系則不然。比如英國沒有司法部,美國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長也兼任總檢察長。在大陸法系,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英美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成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法律問題由法官裁決。在大陸法系,沒有陪審團參與民事訴訟;在普通法體系中,陪審團參與民事訴訟。
(五)訴訟活動比較
1,系統
大陸法系采用詢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根據訊問當事人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知道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明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處於主體地位,訴訟當事人不處於主體地位。言論需要法官許可,相關證據可以在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出示。英美法系采用辯論或對抗制,即在民事訴訟中雙方律師扮演主要角色,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和被告人的律師扮演主要角色,而法官只充當中立的裁判者。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出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與對方證人對質。壹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幹預或擴大證據調查的範圍。他受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在他面前的案件中權衡證據。
2.方法
(1)大陸法系的審判主要以案卷為主。普通法審判主要是口頭訊問。壹個是堅持計劃,壹個是摸著石頭過河,壹步壹個腳印。
(2)大陸法系的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要考慮如何在成文法典中規定。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往類似案件的判決,提煉出適用於眼前案件的壹般原則,然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3)大陸法系的法院判決書壹般比較簡潔,判決書的推理方式壹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的最後署名是某法院。
英美法系的判決書壹般都很長,長達數百頁;判決的推理方式是從以往的案例和相關法規中總結壹般原則,然後得出適用於本案的結論;終審判決不是法院簽的,是法官自己簽的;當幾名法官對某壹案件的審理意見不壹致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
動詞 (verb的縮寫)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融合
雖然兩種法律體系有許多不同的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的差異在逐漸縮小。雖然大陸法系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的立法權,但在實踐中,法院在法律的創制中,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雖然壹般不承認判例是法律淵源,但實際上由於上訴制度的存在,下級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年來,壹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也采用了判例法或承認判例法在某些方面的約束力。另壹方面,自英美法系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成文法的數量大大增加。很多人強調成文法優於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反成文法,成文法可以修改和廢除判例法。
二戰後出現了壹種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如歐洲* * *體法,不僅適用於成員國,也適用於成員國公民。如果* * *相同的法律與國內法發生沖突,* * *相同的法律優先於國內法。尤其是英國加入歐洲同源法後,同源法成為英國法的壹部分,享有優先權。這標誌著英國法和民法在某些方面開始趨同。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兩大法律體系正在相互靠攏。
當然,這些變化並不意味著兩大法系已經趨於統壹或必然統壹,這些變化也不可能在較長的歷史時期內從根本上消除兩大法系的差異。由於歷史傳統等原因,兩大法系的壹些重要差異會長期保留,不會很快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