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卷作為最高層次的結構單位,只適用於壹些結構層次復雜的龐大的規範性文件,如外國民法典、綜合法典等。我國沒有以卷為單位的規範性文件,此處省略。
至於編,僅次於卷,只適用於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條文較多的比較大的法典。對於我們的標準化建設來說,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範不太可能需要以編制為結構單位。當然,當我們將來編制所有的規範時,它可能是適用的。所以,我們這裏也暫時忽略。
下面我們主要討論章、節、條、段、項、目等結構單位的應用。
(壹)申請章
章是規範性文件中常見的結構單位,其格式為“第十章”
章節應用中應註意的主要問題有:
1.必須規範的文件很多,需要分層次。
內容多,可以套用章,層次復雜,需要套用章。
壹般來說,如果要在壹個規範中應用壹個章節,應該有足夠的條件將其分成三四個章節或者更多。總則(壹般規定)、分則(具體規定)、附則(補充規定)是最基本的結構。此外,應在具體條款中進壹步劃分某些章節,以視需要而定。
2.在內容上,每壹章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但也有壹定的邏輯聯系。沒有相對獨立性,就不需要設章。但是,另壹方面,每壹章都應該根據其規定的內容在它們之間形成壹定的邏輯順序,從而產生壹個協調的整體。
3.每章的篇幅要適當。我們應該盡力維持整個規範體系的平衡,避免嚴重失衡。作為壹章的最小篇幅,壹章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內容,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存在附則只包含壹個規範性條文的情況,可以視為例外。
(2)章節的應用
節的應用頻率小於章,其應用格式為“節X”。
截面的應用應註意以下問題:
1.節作為附屬結構單元,只能設置在章下,離開章不能獨立存在。
2.節日只應在必要時設立,不宜過多。
是否設節,要看章節的長短和條文的復雜程度。而且在是否設節的問題上,各章之間沒有關聯,只對每壹章進行獨立客觀的考察。所以有些章節有小節,有些章節沒有小節是很常見的。我們不能為了追求章節間的建築認同,而堅持在所有章節下設置章節。
3.類似於章節的應用,每個章節的內容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但同壹章節下的章節之間也應該有壹定的邏輯聯系。
(3)條款的適用
條文是規範性文件中最基本、最不可或缺的結構單位。從這個意義上說,條文可以說是規範性文件最基本的獨立結構單位。規範性文件可以沒有其他結構單元,但不可能沒有條文。文章可以完全獨立於章或節的項目而存在,也可以設置在章或節下。
至於條文的應用格式,壹般是“X條”,對於壹些條文較少的規範,也可能以漢字序數“壹二”的形式出現。在極少數情況下,如壹些司法解釋,也可能以阿拉伯數字“1,2”的非常規形式出現,但我們不主張在制定內部規範時適用。至於前兩種,根據《規範》條文數量和結構類型選擇較為合理,適用“X條”的格式較為合適。
關於文章的應用,應註意的問題有:
1,杠長要合適。
文章的長短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文章語言的簡潔程度,所以壹般要求語言盡量規範簡潔明了,杜絕廢話。第二,文章本身的內容。如果內容太多,在可能的情況下要考慮分成多篇文章來表達。如果邏輯上不允許將條文內容分開,就要考慮將同壹條中的若幹款、項甚至項盡量分開來處理。比如,條文內容有轉折的,可以用但書處理,條文有多個並列內容的,可以用多種方式表達,多項多項,等等。
2、條文的內容應獨立完整,尤其是在邏輯上。我們不能在壹篇文章中表達不同意思的文章,也不能在多篇文章中表達相同意思的文章。這個道理壹般不難理解,但我們在具體處理條文的適當長度與保持條文完整性的關系時,往往容易顧此失彼,需要註意。
3、條文還應保持壹定的邏輯順序。文章的順序要根據文章所表達的事物規律合理安排,避免給人以混亂、混亂的感覺。當然,作為壹個整體,條文的順序在壹定程度上可以由各章本身的順序來保證,但還是要合理安排各章下的條文,這只能由我們在具體的操作中小心註意。
(4)第(4)款的適用
段落的應用頻率可以說是僅次於冠詞,也是相當高的。段落的應用格式分為自然段,無序號,僅用句號相互區分。
作為附屬結構單位,段落嚴格地從屬於文章,不能獨立於文章而存在。段落的作用是解決文章的邏輯結構問題,特別是當文章內容較長,包含多重含義或多層結構時,通過段落的設置可以使文章更有條理,更清晰。
段的應用應註意以下問題:
1,段落的設置和section壹樣,只在需要的時候設置。壹般來說,當壹個子句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無法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子句表達,用壹個段落表達又比較繁瑣時,可以更多地考慮設置壹個段落。
2.設置段落的方法有很多。壹個是平行的,壹個是遞進的,壹個是混合的。我們可以根據需要表達的內容來選擇表達的方式。對於混合型,壹般要先協調後推進。
(5)第(5)項的應用
項是段旁邊的結構單位,雖然屬於附屬結構單位,但項的設置比段更靈活。也就是說,item並不嚴格從屬於paragraph,所以我們既可以將item設置在paragraph下,也可以直接將item設置在article下。項和項壹樣,也是用來解決文章的結構問題,使具有多重含義和多層結構的文章內容表達得更加清晰。項的應用格式為“(1)和(2)”,分段表示,帶“;”他們之間。區分數字。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當項目很少時,它們會被排成壹行而不分段,但這種情況很少見。
該項目的應用應註意以下問題:
項目1的應用應該是必要的。
(1)當壹個子句只有壹個完整的意義(所以沒有設置子句的空間),但這個意義包含多個部分(所以需要設置子句)時,可以考慮設置子句,這屬於直接在子句下設置子句的情況;
(2)當第條下已經設置了段落,而段落本身內容較多,結構復雜,需要進壹步設置段落時,第條下就是這種情況。
2.項目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和完整性。這意味著條目本身不足以表達文章的完整思想,而必須與同壹篇文章或段落中的其余條目相關聯,才能形成文章的完整意義。所以在設置項目的時候壹定要註意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
3、物品數量要有限制。壹般來說,毫無疑問應該不少於兩項。但同時條目的數量也不能太多,否則可以考慮將壹些條目組合成文章或段落來表達。當然,什麽時候才算多?沒有固定的公式,存在條款中列出的項目超過10的情況。這也要根據每個條目的長度、文章的整體長度等諸多因素綜合衡量。
(六)用途申請
目的是項下的壹個結構單位,也是目前規範性文件使用的最小結構單位。作為附屬結構單位,目的嚴格地從屬於目的,不能獨立於目的而存在。
用途申請書的格式為:使用阿拉伯數字“1。, 2., 3."分段表示,並使用“;”區分。
目的應用規則與第項基本相同,此處不贅述。
二、規範性文件的結構及其組成部分
(壹)規範性文件的結構類型
關於規範性文件的結構,根據規範性條款的內容和復雜程度,大致可以分為簡單型、間接型和復雜型三種。
1,簡單類型
結構簡單的規範性文件壹般具有以下特點:
(1)裏面的文章比較少,壹般在10以下。
(2)條文的格式靈活,不壹定采用“條X”的形式,而往往采用漢語序數的“壹”和“二”的形式。
2.中間類型
中間型是介於復雜型和簡單型之間的壹種中間結構,其特征主要包括:
(1)有幾篇,但壹般不到20篇。
(2)條文的適用格式比較規範,基本以“X條”的形式表述。
3.復數型
復雜結構是規範性文件最常見的結構類型,其主要特征是:
(1)文章多,格式規範。
(2)層次結構復雜,壹般分為章、節等層次結構。
(二)規範性文件的組成部分
從整體上看,規範性文件可以分為規範的主體部分和規範的附屬部分。
1,規範的附屬部分
(1)規格的名稱
規範的名稱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規範的適用範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而作為我們內部規範的,往往是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人民法院,刑事法院等等。
(2)規範的內容。比如稅收征管、道路交通安全、我們內部的目標管理、案件質量評估等等。
③規格類型。規範的類型往往表明規範的有效性水平。作為法律法規,它們是多樣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方法、細則等等。作為我們內部的規範,規定,方法,規定都是常用的。另外,如果是試行規範,要加上試行和臨時的字樣。
在確定規範名稱時,最需要註意的問題是名稱不能太長,要簡潔準確,能起到規範的點睛之筆的作用。另外,規範的名稱也要規範。當然,因為我們只是制定內部規範,所以使用的名稱並不多,不會造成規範類型應用錯誤的問題。但需要註意的是,規範名稱中壹般不適合使用標點符號,但在適當情況下允許使用書名的除外。
(2)標題
標題只是壹些解釋性的內容,放在規範名稱下面的括號中。主要包括制定規範的機關(如審計委員會、院黨組、部門等。),制定時間,頒布時間,施行時間,有的還包括修改的機關和時間,會議的序號。在我們的內部規範中,壹般來說應該包括制定的機關和時間,因為先註明時間,再寫制定的機關。
(3)內容
壹般只在更多章節的規範中考慮目錄。在目前的立法實踐中,行政法規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很少。壹般不需要為我們制定的內部規範設置目錄,除非真的有必要。當然,我們在編譯所有內部規範的時候,可以考慮建立壹個目錄,方便參考。這裏就省略了。
(4)配件
附件主要包括壹些補充規定,或附表、列表、圖表、其他規範性文件或規定。附件僅在必要時使用。附件在我們的內部管理規範中很少用到,這裏就省略了。
2、規範的主體
規範正文可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包括:總則或壹般規定(壹般規定)、分則(具體規定)和附則(補充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1)壹般規定
規範總則的內容多為全篇指導性,帶有原則性和根本性,壹般包括規範的目的或宗旨、規範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制度等。
(1)規範的目的或宗旨。
壹般在規範開始時,會先定義規範的目的或用途。格式為:制定本規則或辦法的目的是。
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
第壹,目的和宗旨的內容要簡潔實用,避免壹些空話。
二、目的和宗旨壹般只用壹條,而且是在開頭的第壹條。
第三,如果目的和宗旨包含多個內容,要註意邏輯,避免混亂。(如省略《交通安全法》第壹條)
當然,如果規範中的規定實在太少,也可以省去目的或用途。
②規範的依據
壹般包括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所謂事實依據往往是:結合我院和科室工作實際等。).
這裏應該註意的問題是:
首先,壹般來說,除了少數規範外,制定規範的依據都要列出來。
其次,規範的依據不能太籠統,比如“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如果既定的規範只是用於內部管理,確實沒有或者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簡單地寫事實依據而不寫法律依據。
第三,引用規範的依據應高於規範本身。在我們的內部規範中,這樣的問題很少。
其次,引用的規範依據,尤其是法律依據,要與規範本身緊密聯系,不能為了文飾而引用,杜絕生搬硬套、牽強附會。
最後,在引用規範依據時,要符合位序規則。如果有相鄰的上位法可以引用,不宜跨層引用。如果確實需要引用壹個以上的依據,則應根據相關依據的級別安排順序,避免先介紹低壹級的依據,後介紹高壹級的依據。
③規範的適用範圍
這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了解規範的效力範圍。這往往包括主體(如人員、部門)、客體(如車輛、辦公樓)、某種行為或活動、某種事項、地域等。實際上,它更多的是各種範圍的組合。
(4)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規範的規定。
這壹規定是否成立,要看實際需要。如果設立了主管當局,應註意必要的層級關系。
⑤基本系統
這是指壹些在規範中占主導地位的主要制度,經常用來告訴人們這個規範的主要和根本內容是什麽。如法官助理制度、稅收征管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和管轄制度等。
⑥基本原則
這是指具有根本指導地位的行為準則。在具體規定或具體條款中,有壹些具體的、細微的行為規則,基本原則是對這些具體行為規範整體上具有指導意義的準則,如培訓制度原則、目標管理實施原則等。
應該說,基本原則在立法技術和法律解釋上具有重要意義,但相對於我們的內部管理規範,基本原則往往只起到宣示價值取向的導向作用。
上述六項往往是總論部分的主要內容,立法實踐中相關條文壹般按上述順序排列。
(2)具體規定
分則是規範具體內容的發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則。
子規則有兩種主要的應用格式:
壹種是顯式子規則,即直接以“子規則”的名稱命名。這種格式只能適用於那些所有內容都屬於同壹類型的子規則。在我國,目前僅見於刑法第二編。
另壹個是非顯式子規則。因為大多數規範的具體內容涉及主體、客體、行為、程序、法律責任、執法監督等不同的內容。,直接用具體部分的名稱來表述各部分的具體內容是不夠的,所以立法實踐壹般采用非明確具體條文的形式。即在總則和附則之間,根據規範的不同內容,對屬於分則的各個部分進行具體界定(見交通安全法目錄)。在壹些條文較少的規範中,雖然沒有章節之分,但我們也可以根據條文的內容大致規定哪些條文屬於分則。
在分則部分,要註意的主要問題是分則各部分內容的結構要合理,順序要恰當。
對於多章節子規則,各章的順序更為重要,尤其是對於人們按照壹定的邏輯規律更清晰地理解規範的內容。
壹般來說,具體章節的排列順序也可以分為遞進式和平行式。顧名思義,遞進式就是根據事物的發展進程來安排章節的順序。例如,在案件流程管理中,您可以從立法、審判和執行中選擇這樣的順序。平行是指各章之間相互平行,它們之間的排列順序往往是有規定的,這就需要我們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比如刑法分則中各罪名的排列,是按照所保護的法益的重要程度或者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來排列的。值得註意的是,部分規範中章節的排列順序比較復雜,不那麽容易掌握。包括那些沒有明確區分章節的規範,也要註意其條文的順序。
至於分細則的具體內容,由於各個部門的實際情況不同,這裏無法展開的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