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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SOS!請問商業銀行法的案例在哪裏?!!

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與中國建設銀行長治支行貸款擔保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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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丹城路6號。

負責人:魏長慶,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山,北京市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建設銀行長治支行南街分理處,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東華門21號。

負責人:魏,該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海燕,陜西唐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組,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延安南路49號。

負責人:張樹生,該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於洪斌,原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常,魯善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王秀琴,山西晉城廣播電視器材公司原職工。

上訴人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與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長治市分行南街辦事處、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組、王秀琴原審行為糾紛壹案,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晉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法由審判長孫華普、審判員許、代理審判員吳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做了筆錄。此案現已結案。

現查明,自1997以來,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以下簡稱廣金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長治市分行南街辦事處(以下簡稱南街辦事處)簽訂多份銀行承兌協議,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其中,1997在5月份與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4筆承兌匯票協議,總金額為730萬元。同年5月6日,與中外合資企業合肥榮事達洗衣機有限公司簽訂驗收協議,金額34萬元。同年7月29日,與四川新科威電器有限公司簽訂5份驗收協議,總金額65,438+065,438+0.5萬元。根據驗收協議的規定,南街辦事處將在驗收時無條件支付門票。如廣金公司未能在到期日前足額存入票款,承兌銀行將把票款未支付部分轉為承兌申請人逾期貸款,並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承兌申請人未能在到期日前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支付未清償票款,有權處分抵押物,以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補足票款,有權處分質押物,以其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現金質押所得價款補足價款,實現質權。承兌協議簽訂後,南街辦事處如期辦理了十張銀行匯票,金額為1,91.4萬元。在此期間,為保證承兌協議的履行,廣金公司還在河南省洛陽市春情信用社存入了三張存單(賬號:0010561-05,0010757-87,0010758)。

在上述承兌匯票到期日,南街辦事處按照約定無條件全額支付了十張票據,總金額為65,438+0,965,438+0.4萬元,但廣金公司未能按照承兌約定在到期日前全額支付給南街辦事處。南街辦事處以廣金公司質押的三筆存款未能實現其向春情信用社主張1.808萬元及利息的權利,故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回本金1.91.400元及逾期利息。1999,春情信用合作社更名為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以下簡稱丹城路支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街辦事處與廣金公司簽訂的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是有效的協議。根據約定,南街辦事處為廣金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並如期承兌。然而,廣金公司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到期款項。廣金公司應承擔將承兌款項轉為逾期貸款並加罰息的責任。南街辦事處要求支付廣金公司質押給丹城路支行的存單是合法的。丹城路支行以存單包含高息部分、部分款項被河南新密白寨農業經濟社會合作社使用為由,拒絕兌付存單。理由不充分,沒有證據證明。醫院不會承認的。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壹百零八條,判斷如下:1。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丹城路支行將向南街辦事處支付王秀琴三期定期存單項下人民幣654.38+08.08萬元及存單約定的利息,並在存單到期後支付滯納金(自存單到期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滯納金)。2.廣金公司應支付南街辦事處的剩余本金、約定利息和罰息(上述第壹款的金額除外)。本案受理費140010元,由廣金公司負擔40010元,丹城路支行負擔100000元。

鄲城路支行不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我行向王秀琴出具的金額為654.38+00.34萬元的存單系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王秀琴將公款私藏,直接轉給使用人河南省新密市白寨農業經濟社會社654.38+0034萬元。對此,銀行的法律責任是“不能償還投資人本金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20%”。但壹審判決我行承擔654.38+0034萬元本息,逾期日萬分之四的滯納金責任明顯錯誤,應予撤銷。在王秀琴私存公款過程中,存在獲取高額利差的事實,為585萬元,應沖抵本金。本案不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銀行承兌合同無效,因此從合同中約定的質押合同也無效。王秀琴不是廣金公司的員工,而是鄭州金源公司的監事。如果他個人名下的錢屬於公款,那也是鄭州金源公司的錢。廣金公司用其他公司的存單質押承兌匯票,應屬無效。請求撤銷原判,公正判決。

南街辦事處回復:在丹城路支行對其出具的存單的真實性無異議的前提下,銀行無權以存款過程中存在高額利差為由拒絕向質權人支付存單金額。丹城路支行主張其出具的金額為654.38+0034萬元的存單是存單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城路支行訴稱,王秀琴在存款過程中獲取了585萬元的高額利差。這壹主張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為免除他部分給付責任的理由。廣金公司與王秀琴私存公款的行為,不能改變本案中王秀琴與丹城路支行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和存款證明本身的真實性,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丹城路支行的給付義務。

廣金公司表示,無論質押、承兌是否合法,均不影響保管關系的合法性,不以質押、承兌的方式推卸繳納保證金的義務。丹城路支行的質押和承兌無效,認定其不應支付存單的付款義務不能成立。丹城路支行對證明其有義務支付存款金額的存款憑條無異議,證明其對其義務無異議。王秀琴沒有表態。

本院二審還查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24日以(1999)長法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廣金公司破產。001.公司破產清算組參與了本案二審的審理。

我們認為,南街辦事處與廣金公司自1997以來簽訂的10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南街辦事處根據上述銀行承兌協議為廣金公司辦理了銀行承兌匯票,並如期足額兌付了票據。然而,廣金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向南街辦事處支付車費。上述承兌匯票轉為逾期貸款後,廣金公司應負責償還貸款本息及罰息。丹城路支行上訴稱承兌協議無效的理由缺乏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對這壹法律關系的判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但在原審判決正文中,並未判決廣金公司償還南街辦事處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而僅判決“廣金公司支付南街辦事處剩余本金及約定利息及罰息”。由於廣金公司是主要債務人,應判決其承擔本案債務,不應判決其承擔補充責任。鑒於廣金公司已被宣告破產,其債務應由該公司破產清算組負責償還,應予修改。為保證承兌協議的履行,廣金公司將其員工王秀琴名下總額為654.38+0808萬元的三張存單交由南街辦事處質押。當廣金公司無法履行承兌協議時,南街辦事處有權根據三張存單主張質押權。當出具存單的丹城路支行拒絕支付存單項下款項時,南街辦事處有權根據承兌協議和質押協議向丹城路支行主張權利。質押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手續完備,沒有損害他人利益,應當有效。丹城路支行上訴稱,王秀琴在公款私存過程中,還進行了585萬元的高利差,應沖抵本金。丹城路支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且至今無其他單位或個人主張該存單項下的權利。無論王秀琴是否私分公款,均不能免除丹城路支行支付存單項下款項的責任,故我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壹、撤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晉字第23號民事判決

2.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組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中國建設銀行長治分行南街辦事處償還借款191.4萬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

3.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對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組不能清償的上述債務金額,在65,438+08.08萬元範圍內,支付給中國建設銀行長治市支行南街分理處及王秀琴名下三張存單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計算)。

本案壹審受理費140010元,由晉城市廣播電視設備公司破產清算組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10元,由河南省洛陽市商業銀行丹城路支行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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