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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煙花爆竹條例

法律分析

為進壹步加強大氣汙染防治,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大氣汙染綜合治理的意見》(邯[2017)

法律依據

壹、禁止排放的時間、區域和品種

(壹)主城區範圍內,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二)主城區範圍外,市政府啟動3級及以上重汙染天氣預警時,預警期間和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全市範圍內禁止燃放電子禮炮、鐵炮、拉炮、擦炮、拋炮等違法、超標、不規範的煙花爆竹。

(四)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南水北調中線總幹渠自西向東(沿翰林路、開發區經齊傑路、惠澤路、001鄉道向北經家口村至青蘭高速),向北延伸至青蘭高速,南至南環路(西至南水北調中線總幹渠,東至賀鑄河)。

(五)主城區以外的縣(市、區)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符合大氣汙染防治和公共安全要求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城區以外的縣(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允許燃放的時間為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時至22時,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2.禁止排放的地方。100米以內的油氣罐、站場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輸變電設施和通信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文物保護單位、教學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療養院等附近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商場、繁華街道和交通要道等人員密集場所;走廊、屋頂、陽臺、平臺、森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對煙花爆竹的描述不足以要求安全距離的;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排放的場所。

三、煙花爆竹銷售管理和處罰

本市行政區域內壹般不再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城區內嚴禁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主城區外每個鄉鎮零售點不超過3個。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行政審批和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在春節期間批準設立零售點(臨時零售點)。鑒於邯鄲市行政區域調整,邯鄲市供銷社直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保持原經營面積不變。

對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煙花爆竹購買公安、安監、供銷部門分別負責全市煙花爆竹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和零售環節實名購買制度的建立,實現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購買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煙花爆竹的管理和處罰

在主城區以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按照本通告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安全燃放。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批準並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焰火燃放單位和人員進行。未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不及物動詞職責分工(壹)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嚴厲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行為,開展宣傳教育,公布舉報電話。

(二)公安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防控,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非法燃放行為,依法處理非法燃放人員。

(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商店(點)的監管,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四)供銷部門要加強對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

(五)全市禁止排放範圍內的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小區物業公司、經營門店為禁止排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止排放責任人。按照本通知和地方政府規定,做好區域內居民和員工的禁排宣傳、教育和監督工作。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每個公民都有勸阻、制止和舉報不文明燃放和非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權利和義務。舉報電話為110。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主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邯〔201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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