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1.違反市場準入規定的法律責任。
2.違反業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3.違反誠信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
4.違反財務信息報送義務的法律責任。
5.補充制裁。
第二,問責主體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追究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在我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主要是指“壹行三會”,即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日常監管。
三、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
金融機構未依法協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裏的處分是指金融機構的內部紀律處分,即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處分,如扣減工資和獎金、調離核心崗位等。
金融機構將執行資金非法劃撥到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非法劃撥資金兩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非法經營活動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設立分公司;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者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無證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未按照規定提供,包括拒絕提供、拖延提供、提供不完整和提供不真實。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