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陽光安置企業,是指按照陽光工程建設要求,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共同出資設立,集中安置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並達到壹定規模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陽光工程安置基地,是指由政府設立、立足社區、依托企業安置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的工廠、作坊;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數量在10以下,為陽光工程安置點;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人數在10以上的,為陽光工程安置基地。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和服務管理活動。第四條促進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工作者就業,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社會協調、關愛幫扶的原則,實行集中就業安置和分散就業安置相結合。
鼓勵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工作者自主創業、自主就業,幫助他們融入社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促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就業經費,采取措施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要因地制宜,立足社區、依托企業,利用多種安置渠道,做好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戒毒人員就業促進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轄區內每20名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或者每30名戒毒人員的比例,配備社區禁毒專職人員。所轄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或戒毒人員不足20人的,至少配備1名社區禁毒專職人員。
當地公安、禁毒部門要派員到陽光安置企業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培訓的有關規定,將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範圍,開展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指導、就業援助、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場所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教育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建立戒毒人員與陽光安置企業的就業對接機制和戒毒人員對接幫教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工作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照規定實施社會救助,推動村(居)委會、社工等基層組織參與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工作者就業。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中建立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或者流動服務站(點),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藥物維持治療。
工商、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安置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開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的引導和支持,提供優質服務,按規定落實稅收減免等各項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結合工作特點,引導陽光安置企業建立健全工、青、婦等組織,實現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的自律和自我管理,開展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的行為矯正、關懷幫扶、教育救助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的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陽光工程移民基地(點)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管理、技術、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