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目前我國市場經濟中最常見的壹種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權益才會受到法律規範的保護。所以我們知道,企業在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按照規定證明與特定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企業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沒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是什麽?
企業和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只能用事實來證明。如果有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也是無效的。
根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1)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二、證明員工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抗辯書怎麽寫?
答辯書的內容需要根據申請的仲裁請求來確定,其格式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三,如何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就提供勞務和支付報酬達成的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勞資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1,不同主體,勞動關系的壹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且具有適應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能力的自然人,另壹方是符合勞動法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不僅限於自然人與雇主之間,也包括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可以是兩個以上的主體。
2.關系不壹樣。在勞動關系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根據雙方約定形成的壹種財產關系,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3、關系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系相對穩定,體現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之間的壹種連續組合關系;然而,在勞動關系中,大多數是壹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通常是為了完成特定的任務。
4.待遇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除了正常的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福利,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動關系壹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壹次性或分期支付,沒有社會保險等其他福利。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關系,也不能得出兩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結論。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要從員工的考勤記錄和工資支付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