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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法律基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1.不當得利有哪些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2.不當得利有哪些分類?根據不同的標準,不當得利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最基本的劃分是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分為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給付不當得利的給付,是指受益人基於給付行為而取得他人轉移的財產或者利益,不當得利的發生是由於給付目的的缺失。這裏的支付目的是支付的原因。給付人贈與財產總有壹定的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裏的目的或理由就成為了收受者收受利益的法律依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支付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那麽受益人的利益就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2.不給付不當得利不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原因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和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受益人行為、受損人行為和第三人行為。基於這些原因,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人無權從中受益。因此,不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定事由”是指受益人沒有權利和利益。

(1)基於受益人行為。基於受益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是指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受益人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強占他人財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財物;後者無權處分他人物的,由第三人有效處分。

(2)基於受傷害人的行為。這種不當得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害者把錢花在了別人身上,比如錯把別人的牲畜當自己的家畜養,錯把別人的事當自己的事管。

(3)基於第三方的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準占有人,使債權消失,使真正的債權人遭受損失;債權轉讓人被通知轉讓前,債務人向轉讓人清償,對債權受讓人造成損害的;第三個人把A的肥料給了B的田地,等等。

(4)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當某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詢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某種得利的效果。例如,因附著、混合、加工而取得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允許附著物的原所有人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受益人主張返還相當於附著物價值的利息。

(5)基於事件。比如,A塘的魚因暴雨沖進B塘;甲養的家禽吃了乙等的飼料。,都是基於事件的不當得利。

論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不當得利是指他人因無法定事由而遭受損失。其本質是壹個事件,不以受益人的行為能力或識別能力為基礎。不當得利成立後,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會產生不當得利之債,受益人應當向受害人償還無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因為目前不當得利的法律依據很少,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產生的惡利。通過不當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動管理費後予以沒收。”確立不當得利制度作為民事司法機關解決此類案件的基本依據。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已成為基層民事審判案件的類型之壹。下面筆者通過對審判實踐的理解談談不當得利案件的構成要件,具體體現在:

首先,壹方必須獲得財產利益。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壹利益範圍。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目前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化的情況下會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比如財產或利益的正負增加。

第二,壹方吃虧。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就不存在不當得利。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損失。

第三,得與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損害人的損失是受益人受益的結果,受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僅表現為二者之間的壹種變化的相關關系,並不要求另壹方遭受的損失與壹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兩者的範圍或表現形式相同。總的來說,得失是基於同壹個事實。雖然得失是由兩種原因造成的,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認定為不當得利。因此,只要他人的損失是因不當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損失,因此應當認定利益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沒有法律依據。在我國,《民法通則》稱之為“無法律依據”,即無法律上的理由。非法定原因是指利益產生的法定原因,而不是指權利或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定的直接原因。利益是否正當取得,並不完全取決於不當得利的過程。權利或利益的取得過程是合法的,並不意味著受益人妥善保管了利益。因此,法律原因的缺失並不意味著在獲取利益的過程中缺乏法律依據,而是在獲取利益和繼續享受利益的過程中缺乏正當性或法律依據。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原因之壹,其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是對受害人取得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的目的是使受益者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而不是填補相對人所遭受的損害。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超過受害人的損失的,受益人只在損失限額內負責返還。受益人的受益小於受害人的損失的,受益人只在受益限額內負責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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