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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需要走哪些程序?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證明;

3.代理辦理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貸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物屬於合資或股份公司的,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8.重復抵押的,應提供原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 * *有房地產抵押,應提供* * *同意的所有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書面文件證明其提供的抵押物無法律瑕疵;

11.與抵押有關的其他法律文件。

擴展數據: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壹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作為壹種物權公示手段,本質上是壹種產生私法效力的事實行為,而不是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65438年3月1日日落實施。?

2065438+2006 65438+10 21中國國土資源部近日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2065438+2007年4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減少不動產登記時間的實施方案,要求各地在確保登記材料移交、人員轉移到位的基礎上,進壹步簡化登記流程,提高登記效率,分類減少不動產登記時間。

定義

不動產登記又稱不動產權利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向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申請,將與申請人不動產權利有關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1.登記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

2.報名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的內容是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

4.登記事項應當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

自然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的法律屬性。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有三種學說:

(1)公法行為論。

(2)證明行為理論。

(3)司法行為理論。不動產登記不是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而是具有司法效力的事實行為。?

註冊中包含的權利

(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功能

首先要明確不動產統壹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基於健全市場經濟的需要。相關人士認為,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壹項基本制度,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系統本身的價值,也是基本功能。

嚴格來說是制度的經濟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價值。如果主導價值實現不了或者實現不了,這個體系、這個工作自然就“失敗”了,更別說其他價值了。

其次,要明確不動產統壹登記的目的——為我國統壹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築清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當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系統是相互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相互學習。

反腐敗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不是“單打獨鬥”,而是要利用壹切現有的和尚未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註重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僅僅是簡單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輔助和封堵,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密嚴密,不給權力留下可乘之機。

系統設計至關重要。建立統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沒有反腐需求的初衷是合理的,但我們不能否認這壹制度所附帶的反腐功能。在制度設計上要註入反腐基因,至少要預留壹些期待和空間,才不會消解其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

責任

機關的責任

登記機關的職責是指登記機關在不動產登記時享有的職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責任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不僅有權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而且對申請登記的內容負有消極的登記義務。

我國《物權法》既沒有試圖界定什麽是實質審查,什麽是形式審查,也沒有回答《物權法》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

而是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情況,原則規定了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該法第12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具體來說,《物權法》要求我國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時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向申請人詢問註冊事項。

3.如實及時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了保證登記機關更好地履行登記職責,《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也明確規定了禁止從事的行為。

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歸責的壹般規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依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侵權行為法並在所有侵權行為規則中起統領作用的立法指導原則。

3.登記機關責任的要素。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註冊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審查義務以外的登記錯誤。

(2)損害事實存在。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壹個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益,因為某種行為或事件而受到某種不利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登記機關的賠償範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的責任範圍應根據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確定,包括主體權益損害的賠償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的費用、訴訟費用等。

註冊

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到壹個部門,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

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依法依規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登記信息在相關部門間共享。

推動依法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系統,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中國當局將加快建立不動產登記局。

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統壹不動產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紮實開展不動產統壹登記工作。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在2014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不動產統壹登記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壹項新職能。建立和實施以土地為核心的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是我國物業管理體制機制的重大改革,責任重大,任務艱巨。

目前要逐壹落實統壹登記機構、統壹登記依據、統壹登記證書、統壹登記信息平臺。重點是不動產統壹登記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安排。

要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等有關要求,首先落實統壹登記機構和統壹登記依據,盡快協調相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確保機構人員到位,加強工作支撐。

符號

2065438+2008年3月5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在全國不動產登記機構和登記窗口啟用統壹的不動產登記標誌。不動產登記標識整體采用圓形設計,主色調為紅色和藍色。外圈是中英文的“不動產登記”。

內圈設計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元素。頂部和線條的組合代表房屋和林地,藍色代表海洋,底部圖形和線條的組合代表土地和草原,這也構成了不動產登記簿的建模。中線下方構成筆尖效應,表示不動產統壹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

不動產登記標誌不得用於商業活動或者私人行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服務大廳和登記窗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識別標誌。該標誌還可用於文件、明信片、徽章、內部辦公、文件報告、宣傳資料等。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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