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本裁定民事上訴舉例(壹)上訴人:張俊斌(居民身份證:...),男,出生於...19,漢族,漢族。
被上訴人:沈陽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11760163-),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4])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4]沈和民司子楚第557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1.裁決的依據與事實不符。拒絕?這毫無意義。
事實上,2013年6月25日,上訴人在和平區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請求立案。但立案庭說:領導有話說,所有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也與立案庭進行了爭論。但作為上訴人,他很無奈,只能用1進行投訴。根據立案庭的要求;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壹份,材料三份。事後想想感覺不太對。立案庭到底是怎麽登記的?上訴人完全不知道。於是7月4日,我去法院立案,問是否登記。什麽時候可以立案?結果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記錄在電腦裏。為此上訴人還特別強調,上訴人不應喪失上訴權的效力,錯過法定的提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壹再承諾說:只要登記了就不會!?之後,上訴人於7月11日、6月65438+2月19日分別到立案庭詢問何時可以立案。但是每次得到的答案:?除了等待,他們別無選擇?。(為了防止事後無人翻供,找法庭時有錄音證據。)
雖然立案庭這樣回復,但上訴人還是不放心。那麽按照規定應該立案,勞動爭議什麽時候解決?2013年8月2日,給市中級法院周偉元院長發了壹封投訴信。2013年8月4日,給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了壹封投訴信;2014 10 17分別以“敦促和平法院立案解決糾紛,停止走訪訴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發送信訪;我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該由誰來負責?“為了這個話題,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發了壹封投訴信。com誰能為我主持正義?誰該負責解決?”對於題目,我給國家信訪局發了投訴信。
上訴人從事專職和兼職法律顧問工作二十余年,非常重視訴訟權利的限制。65438至2002年,上訴人壹直守法,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和違法違約行為壹直處於持續狀態。
因此,“裁決”說?原告未能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與事實不符。應該被辭退?這毫無意義。
二是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初審法院沒有審查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四個條件,應予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於2013年6月25日向和平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並向立案庭提交了提起勞動爭議申訴所需的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和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但是立案庭接受了?領導有話說,所有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只登記不立案?長期以來,上訴人拒絕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超過法定期限15日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壹審法院經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規的基本事實已經明確,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對被上訴人做了什麽?無能?錯誤評估識別和?末位淘汰?違法違約的上訴人壹直在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與被上訴人溝通、協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且從未停止過。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證據反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應當以事實和法律規定為依據;本應在審判前處理的程序問題;但是,審判之後,不是審判,而是做?駁回指控?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和審判庭之間存在溝通銜接問題。其做法更類似於最高人民法院
綜上,壹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不存在,該案訴訟受理費錯誤!
我在此傳達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不服裁定民事上訴舉例(二)上訴人:xx公司,住所xx,統壹社會信用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上訴人:xx,男,漢族,21,65438,985年6月出生,住xx,公民身份證號xx。
上訴人不服安徽xx民初xx區人民法院(2016)第xx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壹審裁定,指定壹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事實和理由
壹審法院認為,xx公司與xx之間的經濟糾紛屬於員工在執行公務時長期借款損失引發的糾紛,平等主體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受理職工因執行公務發生長期借款損失糾紛的批復》精神,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裁定駁回起訴。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不合理,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受理職工因執行公務發生的長期借款損失糾紛的批復》中界定的範圍是,職工在執行公務期間未及時清償單位借款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與本案事實明顯不符。
本案中,上訴人不是依據被上訴人未及時向公司收費的證明向被上訴人要求借款,而是依據被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的關於xx經濟損失及未支付辦公用品的聲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條性質。雖然被上訴人的借款是其工作期間執行公務的預付款,但其已於2013 11離開xx公司。2015年4月7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了關於被上訴人在職期間公司借款的聲明,被上訴人認可上述借款並簽字確認。上訴人出具情況說明,證明被上訴人雖已離職,但仍欠公司借款53535.62元,被上訴人簽字確認其認可上述事實。因此,“情況說明”具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借據性質,屬於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