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請書壹式三份,兩份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人留存壹份?被申請人是同壹當事人的,申請書壹式四份,提交仲裁委員會三份,申請人留存壹份?。申請書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申請日期必須由申請人簽名。申請書除載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電話等當事人基本情況外,還應當包括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和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A4紙?,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應攜帶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提交?A4紙?以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A4紙?。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等?;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常住戶口地址、現居住地地址和聯系電話。
5.交貨地址的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其收到的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最新拖欠工資勞動仲裁程序
1.申請勞動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和代理權限;譴責的日期等。
2、勞動仲裁的審查和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投訴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上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規定等。投訴材料不齊全或者相關信息不清楚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並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訴人,並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投訴人。
3.仲裁準備
(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於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法律法規適用明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單獨代理。
(二)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成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
(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起訴狀和答辯狀,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需要檢查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沒有法定部門的,仲裁員將委托相關部門執行。地方仲裁委員會可以相互委托調查,被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案。
4.仲裁審判
(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裁定被告缺席。
(2)、先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或者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3)、法院裁定。仲裁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秘書申請回避,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和被告人的申辯;通過調查的方式仲裁
,對法庭上需要進壹步了解的問題進行調查,詢問雙方的最終意見;根據當事人意見,當庭進行調解;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作出裁定;仲裁庭重新開庭並宣布仲裁裁決;對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四)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在作出裁決之日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如果定期作出單獨裁決,將在法庭上作出裁決。
(五)仲裁期限。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勞動仲裁費用
1,仲裁費。筆者看到很多地方的勞動仲裁仍然向當事人收費,甚至很多人公布勞動仲裁如何收費。其實這些都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第54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法律已經明確,勞動仲裁不收取任何費用,辦理仲裁案件的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從2008年5月1日起,全國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辦案。
2.公告費。當仲裁文書無法再以其他方式送達被申請人時,需要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費應該由誰承擔?由於公告送達也是送達方式之壹,且送達是仲裁處理的環節,公告送達的費用仍應按照上述第壹條的規定由財政予以保障。在壹些地方,宣布工人預先支付的費用是非法的。
3.鑒定費。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司法鑒定的問題。司法鑒定費用誰來出?要知道,司法鑒定其實也是壹種證據,往往是雙方對某個問題產生爭議。但由於專業知識的專業性太強,只能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所以,既然證據是自己收集的,鑒定費當然只能自己出。只有將來裁定認定對方出具了假證,說了假話,裁定認定對方敗訴,對方才可以支付自己已經支付的鑒定費。
4.律師費。勞動仲裁是否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只有在妳需要的時候,律師才會提供法律服務。如果不需要法律服務,就不需要請律師。所以律師費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