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勞動局也可能處罰公司;(2)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壹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深圳經濟特區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用人單位壹個月內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性義務,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單位占大頭,個人占小頭。所謂的協議本身就是非法無效的。?律師還分析:因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不能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是國家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降低用人單位風險的重要制度。對國家來說是強制性的,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不能反對國家的社保征繳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個人應繳部分,是有法律依據的。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而不能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不成立,不應由其承擔抗辯事由。
單獨買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辦理社保,辦理工傷保險。《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強化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規定了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對不能提供擔保的,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費用的,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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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就要對工傷負責,那麽公司如何防範工傷風險呢?
《社會保險法》於2010年10月28日頒布,並將於2011年7月28日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進入了法律規範時代。在此之前,仍有部分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專家指出,即使勞動者自願提出並與企業簽訂協議,也不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免除企業的工傷賠償責任,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勞動者可以提交仲裁,要求賠償。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沒有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員工離職時會有賠償風險。
第二,發生工傷時,企業的風險最大。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發生工傷時由企業承擔責任。可能要承擔幾萬甚至幾十萬的醫療費用。
第三,企業對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沒有追償權。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的,企業已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向第三人追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無權向第三方追償,後果由企業承擔。
因此,及時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也是對企業的保護。關於工傷的問題,律師提醒HR,關於如何界定什麽樣的情況屬於工傷的範疇,盡量從員工的利益出發,將相關材料提交勞動保障部門,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這樣既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另外,對於兼職、自由職業和兼職的員工,企業壹定要註意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可以由多個單位同時繳納。發生工傷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由哪個企業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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