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條之壹的虛假訴訟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罪的表述,是解釋的關鍵問題之壹。根據1條的解釋,在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虛假訴訟的罪名僅限於虛假訴訟的“無中生有”的行為。《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捏造事實”的本質是編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該是可有可無,缺壹不可。對於“部分篡改”虛假訴訟的行為,即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的客觀存在,行為人只是誇大或者隱瞞了訴訟的具體數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範疇。
第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隱瞞事實真相”的具體行為。《解釋》明確,隱瞞已清償全部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考慮:第壹,司法實踐中,隱瞞債務已全部清償,仍起訴原債務人履行債務,是壹種捏造事實的消極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與捏造事實的積極行為並無本質區別,需要以刑罰手段予以懲治。其次,從刑法上看,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存在競合關系,詐騙罪包括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因此,將虛假訴訟罪中“隱瞞真相”的具體行為視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合理的。
第三,虛假訴訟罪包括“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前者是指壹方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侵害了另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存在實質性的利益沖突。後者是指虛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和相關管理義務。雙方沒有實質性的對抗。《解釋》明確,虛假訴訟包括單方或者惡意串通他人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12、113條規定的是虛假訴訟中的“雙方串通”,而刑法規定的是虛假訴訟中的“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更廣。
第四,虛假訴訟罪適用於民事執行程序。《解釋》明確,基於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考慮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程序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異議和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等進行審查。執行程序不應被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將此類行為明確界定為虛假訴訟行為,有利於規範民事執行程序,解決實踐中的疑難問題。
論虛假訴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以“擾亂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定罪標準,以“情節嚴重”為法定刑升級標準。《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在界定上述定罪量刑標準時,主要把握了三個原則:
第壹,註重懲罰犯罪和保護訴權。有人認為虛假訴訟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被受理立案,就會破壞司法秩序,構成犯罪。我們認為,自2015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實行立案登記制以來,立案流程得到簡化,方便了群眾訴訟。如果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作為入罪標準,可能會不適當地擴大刑事打擊範圍,為人民群眾提起民事訴訟造成思想顧慮,不利於依法保護訴權。因此,《解釋》以人民法院立案後采取保全措施、開庭審理或者制作裁判文書等重要程序節點作為定罪標準。
第二,註重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的合理銜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虛假訴訟的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解釋》在界定定罪標準時,通過將行為犯罪化,為司法處罰留有余地,形成刑事處罰與司法處罰的層級關系,避免了民事訴訟法條文的架空。
第三,註意“擾亂司法秩序”與“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在統壹性。在虛假訴訟罪中,“擾亂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兩個構成要件是既並列又內在統壹的,在司法實踐中又有重疊,很難完全割裂或完全割裂。因此,在解釋中,將上述兩個構成要件壹並規定在入罪標準中,同時體現了入罪標準與法定刑升級標準的對應層級關系。
基於上述原則,《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六個定罪標準,包括導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舉行庭審,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制作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提起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行為人有虛假訴訟犯罪記錄的;或者虛假訴訟的行為已經實施多次。《解釋》第三條規定了促進依法懲處的七個標準,包括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七種情形。
論虛假訴訟罪與其他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三款的規定,《解釋》第四條明確了虛假訴訟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犯罪構成其他犯罪的處理原則,即虛假訴訟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犯罪也構成詐騙罪、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應當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需要註意的是,刑法第307-1條第3款規定的處理原則,主要是針對虛假訴訟罪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成立想象競合犯的情況,而不應該擴展到以其他手段成立牽連犯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解釋》第五條明確了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處理原則,即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案件枉法裁判罪、執行濫用職權判決、裁定罪等。,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解釋》第六條明確了訴訟參與人在虛假訴訟中犯* * *同壹罪的處理原則,即訴訟參與人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 * *虛假訴訟行為的,依照* * *同壹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礙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部分篡改”虛假訴訟行為的定性
如何定性“部分篡改”虛假訴訟行為是司法解釋的難點之壹。經反復研究,《解釋》第七條明確,以偽造證據的方法,偽造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它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壹,如上所述,“部分篡改”虛假訴訟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範疇,不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第二,虛假訴訟的“部分篡改”行為不應定性為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侵犯財產罪。主要考慮:第壹,民事訴訟壹般采用大概率的證明標準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民事訴訟過程中原告捏造訴訟標的、篡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行為的具體情況比較復雜。有的是對法律條文內容的誤解,有的是出於訴訟策略的考慮,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要求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秩序,自覺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然而,在實踐中,民事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原因也是復雜的。壹般虛假訴訟的“部分篡改”行為,可以通過承擔敗訴後果,給予其司法處罰來進行處罰。因此,從堅持主客觀相壹致原則、堅持刑法謙抑性、合理控制刑事打擊範圍等角度出發,壹般不宜將虛假訴訟的“部分篡改”作為侵犯財產罪處理。
第三,虛假訴訟“部分篡改”行為中的手段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據刑法有關規定進行定性處理。在實施“部分篡改”虛假訴訟的行為過程中,具體手段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偽造證據時偽造單位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妨害作證罪等。
四是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判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200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發展部)
18號,以下簡稱“2002最高檢批復”)。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的批復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判決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指使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通過訴訟偽造證據索取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法研〔2006〕73號)明確,審理此類案件可酌情適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規定。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上述兩個文件意見不壹,實踐中也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通過研究,我們認為,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虛假訴訟罪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批復的效力僅涵蓋虛假訴訟罪以外的案件,主要是“部分篡改”虛假訴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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