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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影響妳的11權利和期限。

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民法典對部分權利的行使期限進行了限制。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的,民事權利消滅。據統計,民法典* * *中有11種權利的行使期限為“壹年”。現整理如下:

民法01,壹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對方應當在知道後壹年內申請撤銷。

欺詐是指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實施欺詐的壹方可能是合同的另壹方,也可能是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無論對方或第三人是否實施欺詐,被欺詐方有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事實後,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應在發現後壹年內行使。欺詐方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需要註意的是,第三人實施欺詐的,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的前提下,予以撤銷。

02.因受脅迫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申請撤銷。

脅迫,是指以對當事人或者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失為威脅,或者以對公司、單位、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當事人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脅迫的壹方可能是合同的另壹方,也可能是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無論對方或者第三人是否脅迫,被脅迫方有權在脅迫解除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因脅迫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應當在脅迫解除後壹年內行使。受脅迫的壹方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03.當事人實施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在知道後壹年內申請撤銷。

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困境和判斷能力的不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另壹方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了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發現明顯顯失公平的事實後,受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但應當在發現後壹年內行使。顯失公平的壹方自上述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04.財產滅失的,應當在有關部門發布認領公告之日起壹年內認領,否則歸國家所有。

“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優良傳統,遺失物應物歸原主。如果拾得人不知道遺失物的主人是誰,應該送交公安和其他政府部門。公安等政府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發布失物招領通知,失物所有人應在壹年內認領,否則失物歸國家所有。遺失物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認領的,應當支付保管費。

05.占有人發現其占有的財產被占用的,應當在占用後壹年內要求返還。

占有人有權根據合同和其他關系使用和受益於對財產的占有。占有人占有財產期間,財產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行使,否則請求權消滅。

06.債權人在知道債務人低價轉讓、高價購買等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後,應當在壹年內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放棄債權;

(二)放棄債權擔保;

(3)財產的自由轉讓;

(四)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五)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六)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物的;

(七)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八)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行為。

債權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債權損害的壹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而且,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07.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沒有約定或者法定,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在知道後壹年內行使。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有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的,也可以解除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

08.贈與人發現受贈人侵害自己權益時,應當在知道後壹年內行使撤銷權。

贈與是指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在財產贈與之前,當事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財產交付後,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贈人的上述行為之日起壹年內行使。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捐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捐贈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09.受脅迫結婚的壹方應在脅迫解除後壹年內提出解除婚姻。

被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但應當在脅迫解除後壹年內提出。被脅迫壹方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被脅迫婚姻的材料。

10,被非法拘禁的壹方應在恢復自由後壹年內提出解除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11.婚姻壹方未告知自己患有嚴重疾病的,另壹方應當在知道後壹年內請求撤銷。

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前述重大疾病壹般指醫學上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指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因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高;

(二)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相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及其他重性精神病。

民法典:壹年內行使民法典的權利清單;

1、

權利名稱:被欺詐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備註:《民法典》第152條

2、

權利名稱:受脅迫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強制行為的,撤銷權消滅。

備註:《民法典》第152條

3、

權利名稱:受害方的撤銷權顯失公平。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備註:《民法典》第152條

4、

權利名稱:遺失物認領

具體內容:遺失物自公告尋回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備註:《民法典》第318條

5、

權利名稱: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

具體內容: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自占用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請求權消滅。

備註:《民法典》第462條

6、

權利名稱:債權人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備註:《民法典》第541條

7、

權利名稱:終止合同的權利

具體內容: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備註:《民法典》第564條

8、贈與人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備註:《民法典》第663條

9、

權利名稱:被脅迫結婚壹方的撤銷權。

具體內容:自解除強制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備註:《民法典》第1052條

10、

權利名稱: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壹方請求撤銷婚姻。

具體內容: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備註:《民法典》第1052條

11、

權利名稱:對方隱瞞重大疾病請求解除婚姻。

具體內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交。

備註:《民法典》第1053條

解釋:

我國民法典規定部分權利的行使期限為“壹年”。壹方面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另壹方面也防止法律關系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的,權利消滅,法律上稱之為“預定期間”。

除上述11權利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其他權利的行使期限。例如,第152條第1款規定,有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當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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