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前火災現場攝影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火災現場攝影的時效性不強。火災事故發生後,消防人員不能每次都趕到現場,很可能對現場造成自然或人為的破壞。-拍攝火災現場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現場的原始情況。主要表現在拍照時看似對立的痕跡,只拍有利於證明自己觀點的痕跡證據,不利的痕跡證據往往容易被拋棄;還有的對主體進行修改、操縱,甚至移動和加減,使照片無法反映火災現場的原始景象,從而削弱甚至使其失去提示火災原因的作用。-照片中事物的圖像的精度和清晰度都不高。火災現場照片表達的主要東西不夠準確清晰,有的甚至有變形和模糊。-整套照片缺乏系統性,不能完整反映現場原貌,揭示火災特點。主要表現在每張照片的畫面之間缺乏內在關聯,不能形成壹個系統的相互聯系、相互印證的整體。
二、加強火災現場攝影工作的措施1。真正理解火災現場攝影工作的意義,重視火災現場攝影技術在消防協調工作中的作用,是做好火災現場攝影工作的基礎。火災現場攝影的目的是通過照片反映火災現場的位置和概況,提示火災發生和蔓延的痕跡、現場物證及其在火災中的意義,為研究火災現場、分析火災原因、檢驗鑒定物證提供依據和信息。做好火災現場拍照工作可以起到三個作用:壹是客觀記錄現場環境、整個現場、現場關鍵部位、物證痕跡等關系民生的地方和事物,為火災原因的調查提供線索和證據;二是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直接測試,揭示和確認起火原因;三是收集和存儲火災數據,為類似火災提供對比樣本,促進火災原因的認定和防火工作的開展。
2.加強培訓教育,提高火災現場攝影技術水平。火災現場攝影的目的、任務和要求不同於普通攝影。因此,火災現場攝影除了掌握攝影的基本理論和技能外,還必須掌握照片制作、編排等步驟和方法、內容、相關法律程序和專業要求。拍攝火災現場必須按照現場勘查規則全面系統地進行。壹般要遵循以下原則:先拍原著,再拍感人的;先拍低,再拍高;先消失容易,拍攝後破壞消失不容易;先拍容易的,再拍難的。現場攝影常用的方法有對向攝影、多向攝影、旋轉連續攝影和線性連續攝影。微量物證照相的常用方法有偏振光照相法、大型原物照相法和直接放大照相法。火災現場照片在法律上具有證據功能,因此,現場攝影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拍攝的照片必須能反映事物之間的聯系,並能顯示與火災有關的情況。照片、筆錄、現場圖應該能夠形成壹個整體,從而在證據體系中起到相互印證、相互補充的作用。火災現場照片沖印除特殊需要外,壹般可選擇靈活的沖印店,但沖印的照片壹定要精心編排。現場照片的布置應突出反映整個火災現場的情況和特點。壹般根據現場照片的內容,按照方位、概況、重點(火災)部位、細節(起火點)的順序排列,排列好的照片必須粘貼在現場照片的紙板上。排列好的照片要用紅墨水標註,以突出微量物證,顯示幾張照片之間的關系。照片的題註要準確、簡潔、通順,客觀反映現場實際情況。不允許分析、判斷或模棱兩可的話。另外,還要註意壹些細節:比如照片不能有白邊、花邊,要選擇合適的粘合劑(要用化學合成的透明膠,不能用防腐化學糊之類的粘合劑,時間久了會使照片發黃褪色)。
3.配備必要的攝影器材和工具,並掌握使用方法。為了滿足各種現場拍攝的需要,完成現場拍攝的任務,必須配備必要的設備。壹個是相機。妳要選擇壹款不僅適合拍攝場景,而且能用特寫裝置拍攝痕跡和小物件的相機。如有可能,應配備廣角鏡頭和長焦鏡頭,最好配備放大範圍大的變焦鏡頭和微距塊,以滿足不同場景和痕跡的拍攝需求。第二個是特寫裝置。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壹些微小的痕跡,壹些消防調度員會感到很無奈。這時候就需要給相機配備壹個近景裝置,比如近景鏡、近景環、加長皮腔和帶微距齒輪的變焦鏡頭等。,並通過放大對象或直接放大來拍照。第三個是三腳架。應配備升降方便、轉動靈活、重量輕、穩定的三腳架,以適應各種環境和條件的需要。第四是濾色器。該領域中通常使用的濾色器包括紅色、黃色、綠色和藍色濾色器以及顏色校正鏡。第五是照明設備。現場常用的照明工具有閃光燈、鹵素燈、手電筒等。特別註意照明設備是否防爆。第六個是發動機罩。用來防止周圍光線射進鏡頭,尤其是逆光拍攝時,鏡頭前要用遮光罩。七是電纜釋放。用於在慢速長時間曝光時,通過按下快門按鈕來避免相機抖動。導致沈重的圖像模糊。八是尺度。所有用於檢驗、鑒定或訴訟證據的痕跡、物證均應拍攝在實物的同壹平面上,以顯示原件的大小。刻度可以用刻有厘米和毫米的透明塑料尺影印打印出來。4.保證組織和工作制度。壹是成立火災事故調查機構,使火災調查工作有專門的業務部門來抓;二是火災調查人員要配齊,火災調查工作和火災調查人員要進壹步細化分工,使火災現場攝影真正成為火災調查技術的重要專業;三是建立激勵機制,鼓勵消防偵查人員熱愛崗位,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四是研究制定火災現場攝影規程,使現場攝影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具有可參考性和可比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