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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讀書筆記

這學期我利用公選時間學習了婚姻家庭法。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了解了婚姻家庭制度產生和發展的社會歷史原因,正確理解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親屬關系、結婚、離婚、家庭關系、收養關系、夫妻關系等基本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通過系統的學習,能夠運用婚姻法理論知識分析實際案例,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婚姻法運作和操作的基本原則。它貫穿於婚姻家庭法,體現了以婚姻家庭為主要內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質和特征。婚姻在表現上是男女的生理結合,本質上是男女的社會結合。毛主席曾說,“婚姻法是國家的根本法,關系到壹切利益,在普遍性上僅次於憲法。”這句話真是壹針見血的婚姻法。婚姻家庭關系不同於其他社會關系,有其自身的自然屬性。男女的差異和人類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礎。物種的繁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血緣關系,是家庭的生物功能。因此,婚姻家庭的社會關系是建立在兩性結合和血緣關系的基礎上的。沒有這個自然條件,就沒有婚姻家庭。正因為如此,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忽視這種天然屬性。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壹定經濟結構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是由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各種行為規範組成的體系。它屬於社會上層建築的範疇,它反映了壹定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要求。婚姻是當時社會制度認可的男女結合。婚姻家庭法又稱“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範,在我國習慣上被稱為“婚姻法”。婚姻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特別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系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指南。它規定了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的關系以及離婚和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規則。中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婚姻法是壹部適用於全體公民的重要法律,關系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的社會和家庭生活。從現代文明發展的歷史演進來看,婚姻自由是各國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立足點。如何在各自的職責權限範圍內,找到最適合法律和道德共同努力履行各自職責的取向和尺度,這不僅是壹種立法技術,更是壹門社會管理的綜合藝術。俗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網,不是墻,法律有網,人可以鉆,但人推墻,墻必然倒。婚姻法網的網眼有多大才能自立?這真的不是唯壹的解決方法。我個人認為,加強道德自律,提高公民的整體人文素質,才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正道。婚姻法的立法必須考慮給道德壹定的空間。只有這樣,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能借助道德正義在規範行為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婚姻自主權是事實,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婚姻自由是婚姻內在價值的體現,是婚姻的意義和價值判斷。有婚姻自主權不等於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和界定,即就其性質而言,婚姻自由是對婚姻自主權的肯定,就其範圍而言,是對婚姻自主權的界定。婚姻是契約,當然要建立在真實和約定的基礎上。婚姻作為壹項權利,只要符合法律規範的允許性規定,不違反其禁止性規定,就應該可以自由行使或不行使。我們說自由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婚姻自由也應該如此。簡而言之,婚姻具有契約的本質特征,是雙方的協議。這個協議產生了雙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婚姻關系,所以婚姻是合同。婚姻契約不僅有利於維護婚姻關系,而且有利於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不僅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有利於公民社會的發展和完善。

1.(壹般概念)婚姻:由當時的社會制度確認男女為配偶(婚姻是男女的結合,婚姻制度的確定是基於維護兩性關系社會秩序的客觀需要;婚姻是有配偶地位的男女的結合;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由婚姻、血緣和經濟聯系組成的親屬集團(家庭是親屬集團,同壹家庭的成員以婚姻和血緣聯系在壹起;家庭必須經濟相同,具體情況因社會經濟結構不同而異)。

2.法律概念)婚姻:是壹男壹女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家庭:共同生活的親屬群體,其成員享有法定權利並承擔法定義務。(婚姻的長期性、穩定性和合法性;婚姻雙方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這是以個人為基礎的)

3.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實現人口再生產的功能,組織經濟生活的功能,教育的功能(鄧小平:革命的理想,* * *唯物主義的品德,要從小培養)。

4.婚姻家庭制度與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經濟基礎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決定性作用,上層建築包括意識形態對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約和影響(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學藝術等。)

5.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廣義地說――群婚、對偶婚和壹夫壹妻制;狹義——奴隸制、封建制、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6.奴隸制時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於宗法制度;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成文法起源於戰國時期;中國封建婚姻家庭法在唐代進入全盛時期。

7.古代外國的婚姻家庭法:親屬羅馬法(宗法性強,人身依附性突出,實行訂婚制:* *吃婚;買賣婚姻;婚姻終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失去自由或公民權利;離婚)、歐洲中世紀習慣法、寺廟法(又稱宗教法或天主教教會法)

8.1804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中的親屬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早期婚姻家庭立法中很有代表性。

9.自中世紀以來,不成文法長期以來壹直是英國親屬法的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調整婚姻和家庭關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英國法律最初不承認收養制度。

10.在美國,合法婚姻有三種形式:根據州立法成立的合法婚姻(公證婚姻)、根據習慣法成立的習慣婚姻和根據宗教儀式成立的宗教婚姻。

11.在蘇聯的法學理論和立法體系中,婚姻家庭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被認為是民法的壹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時並存。

12.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包辦強迫婚姻;剝削階級的壹夫多妻制;男尊女卑,丈夫說了算;父母專制,無視子女利益;女人的“片面性”與男人的離婚離婚

13.中國現代婚姻家庭立法活動發端於清末。1911《大清民法草案》是舊中國第壹部獨立的民法草案。

14.1950 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於同年5月1日頒布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壹項極其重要的立法,是國家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舉措。

15.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80年9月10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部婚姻法,該法於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

16.婚姻家庭法是指調整特定範圍內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不僅包括婚姻法規範,還包括家庭法規範,包括與其他親屬相關的法律規範;中國的婚姻家庭法是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所有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從法律特征上看,婚姻家庭法屬於部門法、實體法和國內法。

17.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婚姻家庭關系:從調整對象的範圍來看,婚姻家庭法不僅調整婚姻家庭關系,還包括婚姻家庭關系動態發生、變更、終止的全過程,還包括動態運行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從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也有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

18.婚姻家庭法調整的財產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調整的財務關系的區別:基本原則不同(前者以男女平等、保護弱者為原則;後者基於同等報酬、公平、自願等原則。)並具有不同的目的(前者旨在服務家庭,實現家庭功能;後者以服務於商品經濟關系或市場經濟關系為目的),主體不同(前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的自然人為主體;後者以所有屬性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為主體),其依據不同(前者基於引起特定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後者是基於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事件、行為或事實),性質不同(前者大部分是強制性的;後者是任意的,具有“意思自治”的特征)

19.婚姻家庭法的特點:適用範圍廣、倫理性強、強制性鮮明。

20.婚姻家庭法的淵源(婚姻家庭法表現和存在的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以及引用和認可的有關案例。

21.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婚姻家庭法在立法體例上的發展(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婚姻家庭法依附於民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與憲法的關系——“母法”、“子法”);婚姻家庭法,民法通則,是民法的組成部分,是同壹法律部門的內部關系;而行政法——婚姻登記條例屬於行政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刑法——婚姻家庭法的堅強後盾

2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第壹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包辦婚姻——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強迫婚姻當事人完全違背自己意願締結婚姻的婚姻;買賣婚姻——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而包辦強迫的婚姻。包辦婚姻不壹定是買賣婚姻,買賣婚姻壹定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不是為了索取大量財物。被安排人向其索取大量財物的,應當以買賣婚姻處理);壹夫壹妻制(必然性:符合婚姻的本質;反映了男女性別比例的自然要求;形式上,它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的婚姻原則。它是男女平等的要求,也是實現男女平等的保障,對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利於婚姻的穩定和婚姻質量的提高,有利於家庭的和諧、團結、穩定和家庭功能的實現,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壹般是指保護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壹切合法權益;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實行計劃生育(少生、優生、優育和適當晚婚晚育);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負有同樣的責任(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3.親屬:依法確認、調整、發生法律效力。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首先是指人與人之間因婚姻、血緣、法律擬制而產生的壹種社會關系;其次,是指這種社會關系,經過法律確認和調整,在特定主體之間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特點是:親屬關系既是社會關系,也是法律關系,具有身份和財產的雙重性,但身份是前提和基礎,財產是身份的結果和表現;作為壹種法律關系,必然有其所依賴的法律事實,而這種法律事實不同於壹般的民事法律關系;親屬具有嚴格的法律內涵,體現為主體身份和財產的權利義務;親屬作為人際關系,有特定的組織形式或* * *同構結構。

24.親屬分類:根據親屬之間的聯系中介,男性親屬與女性親屬,父系親屬與母系親屬,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分為近親屬和壹般親屬;按照親屬的輩分,分為長輩親屬、晚輩親屬和同輩親屬;配偶、血親(自然血親、虛構血親)和姻親(通過婚姻產生的親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按親屬關系原因的分配――我國的立法模式是采用分別界定的立法模式。

25.親屬關系:親屬之間的聯系體系:直系親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和旁系親屬(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父系親屬和母系親屬,男性親屬和女性親屬,長輩親屬和晚輩親屬。

26.親本等級:計算親緣關系遠近的基本單位:親本等級數量少說明親緣關系近;如果親屬關系程度大,說明親屬關系是遠親:羅馬法計算方法――直系血親的計算:從自己的身體向上或向下計算,但不計算自己的身體,以壹代為親屬);(旁系血親的計算:先找出同源的直系血親,即自己與對方最近的直系血親,然後按照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從自己開始算到同源的直系血親,記錄世代數;然後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到要計算的旁系血親,記錄世代數;最後雙方世代之和就是旁系血親的相對數),神廟法的計算方法——(直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和羅馬法完全壹樣);(旁系血親的計算:從自己的身體(不算自己的身體)向上計數到同源的直系血親,記錄世代數;然後從同系直系血親往下數,到要計算親緣關系程度的旁系血親,記下世代數。如果雙方世代數相同,則以此數作為旁系血親程度;若雙方世代數不同,則取數最多的壹方的世代數作為旁系血親的親本數)——中國:代指世代,每壹代為壹代;(直系血親:從自己的身體、自己的世代開始,向上或向下計數),(旁系血親:尋找同源,向上計數到要計算的旁系,寫下代數;倒數到要計算的旁系,記下代數。如果兩邊的代數相同,則代數由這個數決定。如果兩邊代數不壹樣,則選擇代數多的壹邊的代數)

27.親屬關系重復:又稱親屬關系共存,是指有血緣關系的兩個人之間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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