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客觀上存在法律風險的可能性。這是因為:第壹,不良資產處置本身是壹種復雜的法律關系,它包括許多不同的法律關系,如貸款法律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票據法律關系、不動產法律關系等。任何對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錯誤判斷和疏忽,都可能構成法律風險。第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只能由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認定合同的有效與無效。也就是說,除了法院和仲裁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律師、法律專家和當事人本人)對合同的有效和無效做出分析和判斷,僅供咨詢和參考。另壹方面,在實際的資產處置工作中,我們大量的不良資產並不是通過法院、仲裁機構進行處置,而是通過雙方協商(如債務重組、以資抵債等)進行處置。),這樣資產處置本身就包含了法律風險的客觀可能性。因此,在資產處置工作中,資產處置的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律師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目的就是在保證完成資產處置任務的前提下,將這種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比如,就債權而言,壹個企業可能有很多因買賣、借貸、合資、合作而產生的債權,很多是無法收回的,但從法律的角度看,他仍然擁有完整的財產權,可以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他的債權主張對資產處置的開展和資產回收的水平有著非常重大和直接的影響。如果有合法抵押,雖然債務人可能已經嚴重資不抵債,但由於抵押物的優先性,債權人可能有較高的資產回收率。又如,在協商結算的情況下,假設約定的貼現結算利率不變,債權金額對債權金額有直接影響。可見,依法主張債權是處置不良債權的基礎,也是在此限度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企業不主張依法享有的債權,屬於失職。
根據筆者的經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要特別註意解決債務追索和資產處置中的法律風險:
債務追索
債務追償權是債權人依法向債務人追償債務的權利,具體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他權利。
1,主債權。指債權人依法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在實際工作中,壹般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是比較清晰的。但是,也有不清楚的情況。比如,由於工作上的疏忽,對國家利益政策的把握不壹致,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本息的計算上可能會不壹致。這就要求我們要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息。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即由於債務人合並、分立、重組等原因,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發生了變化,如債務人未經清算即被政府有關機關撤銷,對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或債務變更後的當事人應作為債務償還主體進行追索。另外,我們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時,要註意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2、從債權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擔保債權、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三種債權,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是相似的。
所謂擔保債權,是指擔保設定後,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壹種債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1)我們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合同將失去效力,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2)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喪失時效期間,不受法律保護。(三)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以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債務進行追索的過程中,還應註意債權主體和金額的確定。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以債權為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壹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本人,有時也有第三方提供抵押或質押。在債務人提供抵押物或質物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已經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由於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
其依法享有處分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的權利和優先受償權,因此抵押或質押的效力對於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國有不良資產損失、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率具有重要意義。
3.依法對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員。比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者出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者約定的出資範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股東或者投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後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法向股東或者投資人主張相應的連帶責任。再比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註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工作中,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有虛假出資或者虛假驗資行為的,可以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資產處置計劃
資產處置計劃是基於債務追索的資產處置的具體措施。目的是依法處置壞賬,以最大限度收回資產。筆者認為,在制定資產處置方案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資產處置方案必須采用根據國家法律可以采用的資產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置資產的壹般措施包括: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可以說,任何依法可以采取的資產處置方式,資產公司都可以采取。但在采取具體的資產處置方式時,要註意不要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就是違法的,會影響資產處置的順利開展,並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資產處置的相關協議和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壹是資產處置必須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二是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政策和制度。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但是,法律是對的嗎?註意到嗎?“債務人收據”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當事人(包括司法部門)對是否有必要將債務人收據作為重要要件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壹些公司、企業的債權往往涉及金額較大,債務人數量較多。如果每壹筆債權的轉讓都需要債務人的確認,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很小。特別是存在壹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書的情況。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以逃避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