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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的職責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迅速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死亡率較高,對養殖業生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突發、快速蔓延的動物疫情,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應當堅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預防、群防群控、果斷處置、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的原則,減少損失。

第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政府統壹領導,分工負責,建立逐級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調查、控制和撲滅等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情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五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播。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重大國內動物疫情。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重大動物疫病監測、預防和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應急準備

第九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根據不同的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並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制定實施方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發展和實施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

第十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應急指揮部的職責、成員單位的組成和分工;

(二)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信息收集、報告和通報;

(三)動物疫情的確認、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動物疫源地的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五)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病所需資金、物資和技術的來源;

(六)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設施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保障應急處理所需的疫苗、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和防控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建設,保障其正常運轉,提高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控制和撲滅疫情的任務。

應急儲備隊伍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人員、相關專家和執業獸醫組成;必要時可以組織動員社會上有壹定專業知識的人參與。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協助他們依法執行任務。

應急儲備隊伍應當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科普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防範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

第三章監測、報告和公布

第十五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情研究、診療、檢驗檢疫、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和經營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患病或者群體死亡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是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情況,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疫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2)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組動物數量、免疫力、死亡數、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和診斷;

(3)流行病學和病竈追蹤;

(4)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重大動物疫情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及時準確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重大動物疫情。

第二十壹條重大動物疫情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收集。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從事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防止病原傳播。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的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重大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內,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壹領導和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

第二十七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封鎖疫區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範圍應當根據不同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劃定,具體劃定標準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實行分級管理,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確定的疫情等級,采取相應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對疫點采取下列措施:

(壹)撲殺和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產品;

(二)對病死動物、動物糞便、被汙染的飼料、墊料和汙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汙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和場所進行嚴格消毒。

第三十條疫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誌,在進出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進出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二)撲殺、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產品,圈養或者在指定場所放養其他易感染動物,限制服務動物在疫區工作;

(三)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緊急免疫,必要時撲殺易感動物;

(四)關閉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禁止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五)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汙水以及其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和場所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壹條對受威脅地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監測易感動物;

(二)根據需要對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

第三十二條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采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疫區、受威脅區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免費緊急免疫。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對已證實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給予合理補償。應急免疫接種和補償費用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第三十四條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有權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征收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十五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加強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重點跟蹤,對撲殺和銷毀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群體動物和其他易感動物提供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

第三十六條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所需物資的緊急調運、應急資金的安排、疫區人員的救助、人間疫情的預防和控制、肉類和食品的供應、動物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和社會秩序的維護等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支持和配合駐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七條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八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全力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第三十九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采取衛生防護、技術指導等必要措施。

第四十條疫區內最後壹只病畜及其群畜經處理後,經監測超過壹個潛伏期未出現新病例的,經徹底消毒後,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取消疫區;疫區內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由原批準機關撤銷。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與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致使他人無法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內,未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三)未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未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未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四)未向本級人民政府建議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封鎖疫區的;

(五)未對動物撲殺、銷毀提供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未組織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的;

(六)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落實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不配合或者阻撓、拒絕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疫情調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阻撓重大動物疫情報告,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或者不配合、阻撓、拒絕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疫情調查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依法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截留、挪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資金,或者侵占、挪用應急儲備物資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監測,或者發現動物群體病死時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資料,或者分離重大動物疫病病原體不符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期間,哄擡價格,欺騙消費者,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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