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必須存在醫療過錯,僅因過錯對患者造成了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後,醫生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推定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以上三種情況,患者無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醫生證明了上述情況,法院就應該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失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的醫療產品,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在壹定時期內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其他後果,不利於醫療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的看病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提交醫療行為和損害的證據。不能提交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醫療損害鑒定申請。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激化醫患矛盾,並充分考慮了患者缺乏醫療職業素養和信息不對稱的客觀條件,適當減輕了舉證責任。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損害後果以及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壹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所以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知識,也需要法律知識,不是壹般人的認知經驗所能判斷的。法院的法官普遍缺乏醫學知識,導致此類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成為法官的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壹。認為此類案件因果關系的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件類型、確立損害賠償、運用公式進行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是復雜的,壹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壹個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造成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因素不同,此類案件可分為以下三類。第壹,患者的死亡是單純的醫療過失造成的。第二,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和其他過失的結果。第三,患者的死亡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和醫療過失的結果。有些患者接受治療時,已經是惡性腫瘤的危重患者。患者自身的疾病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不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加重病情或加速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之壹,也是區分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在醫療損害侵權導致患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將患者死亡視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壹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認定死亡為損害結果,但第三種類型中不宜將死亡視為損害結果。
因為第三類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之前,患者已經患有致命疾病。受此病影響,可以預計患者的生命存活期很短或存活幾率很小。
(2)患者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只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通過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非常清晰。第壹種情況,法官只需要判斷是否“如果沒有醫生的過失診療,患者不會死亡”。如果成立,就有因果關系;如果不成立,就沒有因果關系。在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要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決。因為涉及到其他因素,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幹預因素對損害結果的影響足夠大,那麽“無即是無”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第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的責任
1.長期以來,過度醫療是診療中的普遍現象。是指醫療主體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故意采取疾病診療必要手段以外的手段,造成患者人身權、財產權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過度醫療現象愈演愈烈。統計顯示,中國約有70%。
90%以上的患者都經歷過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患者合法權益救濟和過度醫療侵權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的最大障礙是如何界定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過度醫療的侵權責任。過度醫療內涵的法律界定和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分析應結合侵權行為的壹般性質、醫療侵權行為的特殊性質以及過度醫療的性質和固有屬性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采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並適用全面賠償原則。在過度醫療的情況下,醫生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存在競合關系。在過度醫療侵權的法律救濟中,兩種案由都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63條應立法擴大解釋,並完善過度治療的認定標準。
壹步到位做出司法解釋。
看了以上,我們可以知道,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和原則是三個原則。
首先是過錯原則,這是醫療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確定賠償。
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的醫療產品造成傷害,就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