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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拆遷協議會有什麽後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由拆遷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雙方簽字後才成立,生效後才需要執行。不簽拆遷協議會有什麽後果?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不簽拆遷協議會有什麽後果?

大量被拆遷人的經歷表明,如果不按照拆遷方的要求簽字,後果真的很嚴重。

如果被拆遷人不按照拆遷方的要求簽署其給出的拆遷協議,確實有很多不良後果可能發生。

比如,拆遷方為了強迫被拆遷人簽字搬遷,可能會做出斷水、斷電、斷路等強制搬遷行為。有可能對拆遷戶采取“集體懲罰”的方式,以學業和工作相威脅,迫使其“說服”拆遷戶在搬遷上簽字;把被拆遷人的房子拆了,房子沒了再給被拆遷人施壓,可能簡單粗暴。

但這壹切“後果”都是拆遷方違法做出的違規行為,並不是因為被拆遷人不簽字的行為是錯誤的。只要拆遷戶及時啟動相應的法律救濟程序,就可以全力打擊這些猖獗的侵害拆遷戶的行為,依法保護他們的合法財產權益。

如果被拆遷人因為擔心這些後果而妥協,簽訂拆遷協議,後果真的會很嚴重。被拆遷人不僅要接受自己不滿意的補償條件,還可能因為補償協議的漏洞而失去權益。

按照法律規定,不簽的後果只有壹種可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實際上,如果依法進行征收活動,如果被拆遷人不簽訂拆遷協議,可能只有壹種不利後果,即超過規定期限後,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決定的作出,意味著被拆遷人離自己房屋的司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遷)又近了壹步。

被拆遷人的朋友可能會擔心,如果不簽字,真的讓做出補償決定,他們會只是接受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嗎?不是這樣的。

從補償決定的作出到房屋的真正強制執行,對於被拆遷人來說還有壹個重要的權利救濟程序。根據《條例》,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結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補償決定作出並送達被拆遷人後,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復議和訴訟的過程,其實是被拆遷人與征收人重新建立談判的重要機會。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搬遷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房屋拆遷)。

所以,實際上,如果被拆遷人對補償條件不滿意,或者認為補償協議有問題,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被拆遷人拒絕簽約後,可以通過信息公開申請等方式獲取征收項目的相關信息,確認被拆遷人是否存在違法征收行為,並有針對性地啟動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以促成會談,保護其財產權益,爭取合理的補償條件。合同期滿後,如果決定拆遷進行補償,並不意味著維權之路終止。拆遷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反對意見,繼續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通過以上分析,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的,征收部門可以作出征收決定,逾期不執行征收決定的,將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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