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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社區戒毒規定會被強制放棄戒毒嗎?

在我國,社區戒毒是對吸毒人員最輕的行政處罰。主要的執行機構是吸毒者所在社區的禁毒部門。雖然是最輕的處罰管理措施,但不代表不嚴不嚴。比如吸毒者最不高興的“動態控制”,就是從社區戒毒那壹刻開始的。那麽,戒毒醫生哥今天就來說說關於社區戒毒的壹些問題。

哪些人必須參加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是《禁毒法》中壹項新的戒毒措施。其目的是挽救長期不吸毒、吸毒不深、有戒毒意願、有家庭監護條件的吸毒人員。

如何戒掉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是壹項具有約束力的行政措施。雖然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但具體實施是在吸毒人員所在的社區或街道進行的。因此,吸毒人員或其家屬必須在接到社區戒毒通知後15日內到所在社區報到。這是社區戒毒的第壹步。

第二步,報到時簽訂社區戒毒協議。關於期限、尿檢或其他事項,本協議會有特別規定。這些內容在《禁毒法》和《戒毒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比如社區戒毒的期限是三年。此外,社會協議中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尿檢,即按時或隨機抽樣尿檢。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社區戒毒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期限為3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定期檢測是各地長期禁毒執法工作中確定吸毒人員是否復吸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加強吸毒人員日常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對吸毒人員是壹種無形的心理威脅。《禁毒法》賦予公安機關對吸毒嫌疑人進行檢測的權力。為規範吸毒檢測,公安部於2009年以公安部令形式發布了《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自2010 1起實施。按照程序,藥檢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委托醫療機構進行。社區戒毒人員的毒品檢測頻率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很多地方的檢測頻率是:第壹年每月壹次,第二年每兩個月壹次,第三年每季度壹次或者隨機兩次。

不按規定做尿檢和報告會受到什麽處罰?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都屬於《禁毒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的法定情形,公安機關可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行為有兩種:壹是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另壹種是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場所所在縣(市、區)三次以上或者超過30日的。具有上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隔離戒毒措施。對社區藏毒人員在檢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樣本、擔心檢測結果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逃避檢測。很明顯社區戒毒期間復吸是沒有商量余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 *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參加強制戒毒意味著什麽?首先,強制戒毒的期限是2年。這兩年基本和在監獄服刑差不多。為了便於管理,很多地方的監獄和強制戒毒所是合建在壹起的。這意味著,參加強制戒毒的人在這兩年裏將失去極大的人身自由。妳的被監護人不再是家庭而是紀律。和妳朝夕相處的不是妳的家人,而是從世界各地抓來的吸毒者。

況且,即使兩年時間過得很快,妳離開強制戒毒所,回歸生活,妳的動態控制也不會馬上取消,因為後面還有兩年的社區康復。

所以,如果社區戒毒這種最輕的懲罰措施不能很好地執行,等待妳的是更漫長、更痛苦的強制戒毒和社區康復。

社區戒毒期間可以進行藥物治療嗎?

絕對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社區戒毒期間,妳不僅可以參加戒毒治療,還可以在社區進行治療。但是,目前我國社區戒毒的治療手段並不多,因為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和醫療資源。

但為了在社區戒毒期間真正戒掉毒癮,都江堰長風醫院的戒毒醫生建議,可以去有資質的戒毒專科醫院進行戒毒治療。本以為這是雙管齊下,壹邊參與社區戒毒,壹邊進行醫療戒毒。這種方法不僅有利於快速治療因吸毒引發的各種疾病,而且有利於在治療過程中加深吸毒者對毒品的反思,縮短戒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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