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並不意味著合同無效。僅僅因為合同有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壹方可以申請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合同的目的是什麽?合同目的表明合同當事人的目的,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助於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意思表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合同目的不明確,就會損害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從而影響合同的完整性。對合同完整性的破壞可能導致對合同理解的分歧,影響合同的正確履行,從而影響當事人合同意圖的最終實現。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目的至少有以下作用:(1)補充和完善合同的其他具體條款。1,具體合同條款的完善不清楚。合同的目的反映了當事人的締約意圖,合同的標的物、數量、質量等具體條款是為實現這壹目的而確定的具體事項。合同的目的相當於“大綱”的作用,而合同的其他具體條款就是“目的”。如果當事人充分考慮,合同的具體條款完善,合同的目的是可以實現的。但是,人們能夠考慮的事項畢竟有限,合同條款的長度也是有限的,很難充分考慮到所有可能的情況。當考慮不當時,可能導致合同的具體條款出現漏洞,即合同約定不明確。這個時候,合同的目的可以作為這些漏洞的補充。為此《民法典》第511條(2021至1實施),當事人對相關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即壹般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有六種,其中兩種可以根據合同目的來確定。而且該條款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合同完善具體條款的目的並不僅限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具體條款不明確的,根據合同目的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麽只要能夠確定合同目的的規定,壹切事項都應當根據合同目的來確定,而不受民法典規定的限制。2.解釋合同具體條款的作用。合同的具體條款可能相互矛盾或有不同的含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合同的目的來解釋合同。合同的目的可以視為合同雙方的合意基礎。當合同的具體條款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時,基於它們的合意基礎作出判斷是合理的解決辦法,符合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進行解釋。確立了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釋中的地位。(二)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1。合同附帶義務的確定。合同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商業習慣、交易習慣,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本款規定的義務雖未在合同中明確,但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上述義務。這些義務可以根據合同目的來確定,所以合同目的具有確定合同所附義務的功能。2.確定合同解除權是否成立。不可抗力在合同終止中的決定性作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時,當事人有權在壹定條件下依法解除合同,但這壹權利的行使受到壹定的限制。(2)根本違約的認定及因根本違約而產生的合同解除權。根本違約的概念來自英國法,用於描述壹種違約形式。英國法律將合同條款分為“條件”和“保證”。條件“直接屬於合同的要素,換句話說,這項義務對合同的性質如此重要,以致壹方不履行這項義務,以致壹方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另壹方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違反合同的“條件”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可以視為合同“條件”的概括,因此違反合同目的必然導致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因“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合同。該條款確立了根本違約與壹般違約的界限,即如果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就構成根本違約。可見,合同目的對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起著決定性作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壹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以致他實際上被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東西,則屬於根本違約,除非違約方沒有預見到,並且壹個具有同等資格的合理的人處於同樣的情況,沒有理由預見到。" .所謂“根據合同妳有權期待的”,可以理解為合同目的具體化所對應的東西。所以,剝奪該物實際上導致了合同目的的無法實現。合同的部分解除也與合同的目的密切相關。《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解除該批標的物。出賣人未交付壹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日後交付其他批次的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終止該批次及以後其他批次的標的物。買受人撤銷壹批與其他批次的標的物相互依存的標的物的,可以撤銷已交付和未交付的批次的標的物。“對於部分交付合同的部分和全部終止,判斷標準也是根據合同的目的來確定的。當發生根本違約時,法律賦予非違約方終止合同的權利。因此,合同目的對於法定解除權的取得具有重要意義。3.確定是否承擔首付責任。《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該條規定來看,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定金責任是肯定的,但不能得出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是否應當承擔定金責任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因壹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能否實現合同目的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壹個標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但對定金的條件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采用作為違約方的合同目的是否實現的標準。(三)可以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依據。《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撤銷“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這份可撤銷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決定了合同的效力是否有待確定。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的體現。合同標的等主要條款符合合同目的的,不應認為存在重大誤解。如果不是,顯然有重大誤解。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目的明確對於確實存在誤解的當事人的主張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證據容易取得。因此,當合同當事人存在嚴重誤解時,可以將合同目的作為確定合同效力的依據。而且,雙方合同目的的實現程度可以作為誤解是否重大的標準。綜上所述,合同的目的對於合同本身尤為重要,合同的簽訂是有目的的。如果達不到這個目的,那麽對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所以雙方在簽合同的時候都要認真對待。只要簽了字,就不能違反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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