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協調局機關的重要政務和事務,制定局機關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並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書記辦公會議、常務會議及相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處理、文秘事務、文件管理和印章使用;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負責全局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的制定、實施、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局機關的行政後勤、機要保密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事務影像資料的收集、制作、管理和發布。
(2)人事教育科(老幹部管理科)
負責局機關、市公務員局及下屬單位的人員編制、工資檔案、人事變動、考核、獎懲、輪崗、任免等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局及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市公務員局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的措施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財務審計科
負責部門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執行的審計監督;牽頭制定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和標準化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內部審計;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分析;負責國有資產管理。
(4)政策法規科
牽頭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會議文稿、主要領導講話、工作總結、工作部署、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公示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
(5)綜合規劃科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宏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事、工資管理的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長計劃內的編制使用限額;擬定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錄用計劃;制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調配的相關規定和辦法,具體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和三市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負責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計劃;制定駐秦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直有關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計劃。
(6)就業促進科(再就業辦公室、失業保險科)
制定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協調各項就業政策的實施,指導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牽頭制定特殊群體就業援助政策;負責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的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就業資金和扶持生產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培訓;完善失業保險政策、計劃、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和完善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措施;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勞動者權益的政策;負責審核市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制定失業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工作;擬訂全市外來務工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引導城市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按照統壹規劃,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工作,指導農民工信息化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服務活動和培訓。
(7)勞資關系科
制定全市企業勞動關系調整辦法;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用工備案制度的實施辦法;制定勞務派遣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審查中央、省屬駐秦企業和市屬企業的集體合同和專項合同;負責企業員工勞動手冊的審核和認證管理;擬訂企業員工檔案管理規則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企業改制、資本結構調整和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勞動模範相關工作的評價;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政策;監督和指導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內外部收入監督檢查規範;審批市、縣、區所屬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牽頭制定和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負責制定企業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調配政策。
(8)工資和福利科
負責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各項補貼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工齡和退休(退職)的審批;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退休費的調整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事業單位聘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競爭、考核獎懲、部門崗位任免、辭職辭退等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含黨群團體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地面服務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擬定繼續教育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
(10)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外國專家局)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專家的培養、選拔、表彰和管理,協調專家咨詢工作;負責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優秀專家的海外培訓;請專家假;負責全市企業博士後研究基地和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秦)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發展規劃;承擔全市聘請外國專家和出國(境)培訓人員計劃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出國(境)培訓人員使用國家和省專項資金的申報;承辦外國專家“全國友誼獎”、“趙巖友誼獎”的申報和“山海友誼獎”的授予;負責秦皇島榮譽市民的申報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農業引智項目的跟蹤服務。
(十壹)職稱管理司(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市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申報和評審工作;負責全市高級中學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查、推薦、評審和初級評審結果的審批、備案;負責全市各專業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初級評審委員會的審批;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和聘用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綜合管理全市企業人員專業職務的申報、推薦和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和五類畢業生的初始專業技術資格審批;綜合管理外地調入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書的審核頒發工作。
(十二)職業能力建設部(市工人技術等級評定辦公室)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制定培養和激勵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措施;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定級和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和鑒定工作;負責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規則並負責組織實施。
(十三)人力資源市場部(非師範畢業生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引智引智,發揮作用,獎勵表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為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省屬駐秦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從外地引進全日制中專及以上畢業生辦理調配手續;負責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非師範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負責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承擔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批,對人力資源市場和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各類高層次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市場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14)勞動監察部(安全生產辦公室)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體系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相關單位組織開展職工維權綜合治理;承辦勞動保障監察統計;負責勞動安全監察員的資格審查和發證;承辦本局的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依法制定本系統的行政規範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負責檢查和指導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15)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勞動人事仲裁院)
組織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指導全市並參與處理中央、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全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信訪系統的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和統計;參與制定全市社保基金投資政策並監督基金投資運營;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檢查證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十七)轉業軍官安置處(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企業解決軍隊轉業幹部困難政策的落實和穩定;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養恤金保險科
負責落實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省直駐秦單位和駐秦部隊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管理服務政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個人賬戶基金補貼措施和預測預警制度;落實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享受條件和支付標準;落實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參與制定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調整方案;審核市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市特殊工種的鑒定和管理;擬定全市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患病提前退休的辦法,並負責審核;檢查監督各縣(區)職工退休政策的落實情況;負責全市企業和市級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就業人員、省屬駐秦單位、駐秦部隊和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和退休職工待遇調整工作;承辦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科
制定和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和結算辦法,實行資格管理;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定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檢查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及“兩定單位”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十)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完善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預防措施、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制定工傷預防費和工傷認定調查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擬定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的政策和標準;擬訂公務員和國家公務員工傷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準、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傷殘鑒定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措施、方案和標準;參與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承擔全市參保農民養老金的審核和待遇調整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