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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有哪些主要新內容?

壹、傳染病預防體系

在六個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首先,它突出了傳染病的早期預防。在傳染病防治的第壹章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應對傳染病的意識和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的規定。同時,第十條規定:“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也就是說,免費開展健康教育將成為新聞媒體的法定義務,不作為或收費都是違法的。

二是明確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預警體系。修訂草案詳細規定了監測和預案的主要內容以及各相關單位的責任。

三是強化醫療機構在傳染病預防中的作用。新法第二十壹條增加:“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域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醫院感染相關危險因素的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

第四,針對前壹階段壹些地區非法采供血和交易血液活動猖獗,造成艾滋病等傳染病大面積傳播的情況,新法重申了《獻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保障血液安全的內容,並在增加的第二十三條中規定:“采供血機構和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質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賣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血和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的血源性疾病的發生。”

第五,新法特別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蔓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六是加強了傳染病防控的生物安全內容。新法規定,國家應當建立傳染病毒株和病毒庫。對傳染病毒株、病毒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存、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吸取2004年非典病毒實驗室感染的教訓,新法明確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措施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進行嚴格監督管理,防止傳染病病原體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

二、完善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制度。

傳染病疫情的報告和公布是公眾了解公共事務、公共衛生和監督政府的必要條件。

新法分別規定了傳染病公告的主體、渠道和形式。

三。傳染病控制措施

新法進壹步完善了傳染病爆發流行期間的控制措施。根據不同傳染病的特點和各級政府、各衛生機構的職責分工,分別規定了控制疫情蔓延的各種措施。

新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控制措施限制公民權利的條件和程序,並根據憲法的有關精神,規定公民為公共利益作出個人犧牲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關於醫療

醫療救治是傳染病防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法設專章規範診療行為,通過對入院、治療、轉診、病歷保存等方面的規定,規範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防止傳染病在醫院內傳染或通過醫療來源傳染。本章有三個主要內容:

壹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建設。

二是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築設計、服務流程要符合預防傳染病院內感染的要求。不同功能和級別的醫療機構會有不同的標準。但對所有醫療機構最基本的要求是診室要通風,醫務人員要勤洗手,診療環境和設備要徹底消毒,醫療廢物要依法處置。

三是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規範診療。

動詞 (verb的縮寫)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基本條件。根據公共財政的要求,包括傳染病防治在內的公共衛生屬於社會公共產品,各級政府應履行公共產品建設責任。新法增加了保障措施壹章,是對法律實施的有力支持,其許多規定在立法工作中不易被采納,體現了我國對傳染病防控和政府職能落實的重視。保障措施有五個主要內容:

壹是明確國家將傳染病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傳染病防治經費。

第三,明確國家將對特定傳染病患者進行醫療救助,降低醫療費用。

四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以備不時之需。

五是規定傳染病防治專業人員應當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

六、關於加強農村和基層傳染病防治的規定。

新法增加了壹系列相關內容:

壹是明確國家支持農村和基層傳染病防控體系建設。新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傳染病防治工作。”

二是明確基層人民政府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傳染病防治中的職責。新法第九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三是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控任務。新法第七條規定:“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四是明確地方政府責任,保障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條件。新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的傳染病預防經費。”

有了這些規定,我國農村和基層傳染病防控薄弱的問題將逐步得到改善。各級政府、相關機構及其人員忽視基層傳染病防治工作,不提供必要條件的,將屬於違法行為。

七、關於非歧視原則。

傳染病防控措施是針對疾病的,不是針對公民個人的制裁。歷史上許多國家歧視和驅逐麻風等傳染病患者,在人類文明史上寫下了不光彩的壹頁。目前,壹些人對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的歧視依然嚴重。如果不合理解決,不僅會損害傳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人身權益,也不利於傳染病的控制。

但傳染病防控的三大核心措施,即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和保護健康人群,已被實踐所證明。這就要求在生產生活中或者在疫情、流行期間,傳染病病人、感染者確實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和職業限制。因此,《食品衛生法》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服工作。”

因此,在傳染病防治中,壹方面要強調保護患者和感染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另壹方面,為了防止傳染病傳播,保護健康人,維護公眾利益,有必要對壹些容易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工作崗位進行職業資格限制。但是,采取職業限制措施時規定的傳染病和禁止從事的工作,必須有法律法規和科學依據,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確定。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確診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這既體現了法律上的非歧視原則,又兼顧了保護公民個人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知乎天貓可以在家自測不抽血。

此外,根據現代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精神,《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修正了以往重視管理、忽視責任、重視行政處罰、忽視民事賠償的立法思路。在法律責任壹章中,根據前面的法律授權和職務規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法法律責任壹章條文由修訂前的5條增加到13條,變化明顯,特別是第77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文章原載《中國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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