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請問我國關於店面店鋪戶外墻面廣告有什麽規定?(主要在北京)

請問我國關於店面店鋪戶外墻面廣告有什麽規定?(主要在北京)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為自我宣傳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並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

(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內設置並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已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壹致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宣傳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範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有權使用相應的戶外廣告媒體;

(四)廣告的位置和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

(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戶外廣告登記項目包括: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的名稱;

(二)戶外廣告的位置和具體位置;

(三)戶外廣告發布的期限;

(四)戶外廣告的形式、數量和規格;

(五)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體的時間。

第八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利用車輛等移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車輛等移動載體使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第九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發布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4)戶外廣告樣本。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委托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

利用廣告形式、場所和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規定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發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批準的廣告,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需要變更戶外廣告的期限、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壹)戶外廣告變更登記申請表;

(2)戶外廣告登記證原件;

(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與變更有關的文件。

第十壹條需要變更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和具體位置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登記,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未經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戶外廣告發布,並由登記機關收回《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五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編號。但不適宜標註註冊號的戶外廣告,經登記機關批準,可以不標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八條違反第五條、第十壹條規定,未經登記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出版。

第十九條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證書。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改變戶外廣告規格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核準登記的期限、形式、數量或者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已登記的戶外廣告,未按第十五條規定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註銷《戶外廣告登記證》,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登記證》樣式、戶外廣告登記文件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登記的實施程序,除本規定的具體規定外,還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壹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6日起施行。1995年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2號發布、1998年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訂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同時失效。(完)

  • 上一篇:2022山東省濟寧市金鄉縣優秀人才計劃公告26人
  • 下一篇:全國人大修訂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有哪些主要新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