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朝為例:
根據《清史稿》和其他相關檔案可以看出,清代發生的最嚴重的災害是水災,其次是旱災,其次是雹災、蟲災、霜災、疫災、風災和地震。災害的頻繁發生給社會經濟造成巨大損失,直接威脅到清朝統治基礎的穩定。為了扭轉被動局面,清政府把救災作為既定國策,動員全國共同抗擊,以求補救。這種救災制度在當時被稱為“荒政”。
據嘉慶《清例》記載,災荒救濟有十二個方面:“壹是準備入侵;第二,除惡;第三,拯救饑荒;四天的救濟;五天縮減;六天貸款;七字(音捐、免)賦;八個字延期;九、貿易;十天勸輸;十分之壹說“行宮主”;十之八九,我流亡了。”根據救災的基本程序,主要方面說明如下。
首先是報災。報災是政府統籌規劃的原始依據,是政府救災的第壹步。康熙皇帝曾頒布聖旨說:“速是救荒之道。如果救援被耽擱,將會有許多人傷亡。雖然有貸款,但不會有救濟。”在當時的交通條件下,信息傳遞的速度無疑是最重要的。鑒於此,順治十年(1653),朝廷規定“六月不發生夏災,九月不發生秋災”;在上報災情的同時,當地官方還派人到災區實地考察,“把災情的分數做壹個詳細的本子,根據分數免除。”這些任務必須在1個月內完成,否則各級官員將受到相應的降薪、降職或撤職處分。順治十七年還規定各級官員限於下屬報災之日。逾期壹個月罰款六個月,逾期壹個月降壹級,逾期兩個月辭退。康熙朝改後,雍正六年(1728),固定州縣官員報災時限為40天,上級接到報告後應在5天內上報。應該說,這樣的日期限制是合理的,既避免了報災期過短,地方官怕報災期的情況;也防止災情上報周期過長,無法立即派人核實災情調查。
災害調查是確定災害等級的過程。在清初,如果在歉收地區仍有五分收成,也不算是災難。隨著社會財富的增加,政府能夠為救災提供更多的資金,因此擴大了災難報道的範圍。乾隆三年(1738)五月,乾隆皇帝下旨“日後必報災情。”壹開始的災情調查是以縣為單位,但容易被遺漏或擴大。比如有的地方,就縣而言,沒有發生嚴重災情,但個別村受災嚴重;全縣也有嚴重災情,但個別村莊完全不受影響。有鑒於此,乾隆二十二年,政府規定以村為災害調查的計量單位。調查結束後,州縣官員將匯總調查結果並制作成冊,用藍色表示洪水,紅色表示幹旱,標明受災村莊和災情。各級官員在災情調查中要隨時上報災情,而住建部在接到災情報告後,也要派員重新調查,互相監督,所以總的來說,災情報告更符合實際情況。
災情調查是免責的基礎,救濟也必須“查賬”,即對災民的賬目進行查賬,分為特困(處境岌岌可危者)和次貧(能暫時支撐者)。入戶審核後,發放救助票。救濟票壹式兩份,壹份給災民,壹份備查。憑此券,災民可以到賑災處領取米和銀。為了防止弄虛作假,每次救濟前,官員都要去現場對災民進行抽查,每次災民領取救濟時,救濟票都要蓋章。所有救濟結束後,救濟券將由政府收回並銷毀。
了解災情後,賑、賑、工賑成為清政府救災的最主要措施。免除是指國家將減少甚至免除應該向人民征收的稅收,其中災害最為重要。免役必須得到皇帝的批準,並張貼在免役的地方。如果通知還沒到,錢糧已經收了,可以作為下壹年度的稅。
救濟就是把白銀和大米直接送到災民手中,幫助他們維持生活,渡過難關。清初對災民的大規模救濟沒有統壹的規定,如米、銀、救濟期限的長短等,都取決於災情的嚴重程度。直到乾隆四年,清政府才正式規定,大嘴災民(16歲以上)每天給5粒米(5粒米是半斤);小口(限會走路的)壹半;米不夠的話,銀米都給。壹般來說,救濟期限是有時間限制的,如“定期救濟”(統壹救濟壹個月)、“大救濟”(根據災情等級延長幾個月)、“展救濟”(大救濟結束後的臨時救濟)、“抽救濟”(選擇應救濟者)。比如乾隆四十七年,江蘇、山東受災嚴重,乾隆皇帝下令,救災只要需要,不分時間,壹律“災後即停”。清代有許多大規模的賑濟,如《清稿·食貨錄六》,即康熙年間,陜西撥銀500萬元;乾隆七年,江灣調撥白銀738萬兩,大米92萬石;十八年,高郵下撥白銀400萬,大米110000石;嘉慶初,山東等地捐300萬元;六年,直隸捐銀654.38+0萬兩,石60萬石;19年向江蘇、安徽兩省捐款200多萬元。道光十壹年,江蘇捐銀654.38+0萬兩,都很可觀。除了米、銀,還有粥救濟。清代煮飯賑濟仍以辦廠為主,領粥簽單,男女分開排隊逐壹領取。當時首都每年十月初壹至次年三月二十日開放五城。當地各省也為無家可歸的災民做好了準備。嘉慶十年(1805),浙江夏川災荒,熟食成災。有人這樣描述當時粥賑的情況:政府主要負責維持公共秩序,具體事務由誠實可靠的人處理。粥的分配,濃度應以“直立,裹巾不透”為準。為了方便災民休息,要專門用蘆席搭起遮風擋雨的地方。粥救濟也很人性化,比如為老人、弱者或殘疾人開辟專用通道,為女性設置臨時廁所。
以工代賑也是壹種常見的救濟方式,是指在災年,政府出資立項,每天給銀米,招募災民。以工代賑辦的項目大多與水利有關,具有積極的救濟性質,為以後的生產做準備。通常情況下,清政府會考慮到人民的疾苦,盡力實行工賑。比如規定“每逢閑月,聽差而盡工;農場忙的話,就是有急用的項目,就大比例劃壹個,剩下的就留著耕種。”
勘測救災時,考慮到情況緊急,地方官員怕缺人手,怕作弊,所以中央政府通常以“督”、“協辦”的名義委派壹些官員前往,並給他們壹個欽差的頭銜,所以會全力處理;如果和行長同級,就“和行長共同主持”;省長以下,只行使監督權。他們都匯報了救災過程,皇帝也不時派心腹暗中調查,以防有假。
災後重建也是清政府的重要任務。這裏的“重建”是指政府出資組織災民搶種搶收,或者提供有力保障為下壹步農作物生長創造條件,從而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通常,政府會給人們提供口糧、種子和牛。起初,災年借米需要加息。到乾隆二年,已經規定永遠免除利息。
除了給老百姓貸款,政府還會想辦法推廣壹些經濟作物。乾隆五十年六月,福建等地久旱,政府大力推廣紅薯。所以乾隆皇帝的特使富勒從河南種紅薯藤,怎麽種,怎麽澆水。他“迅速用驛道傳到福建,並囑百姓依法種植”,並把《地瓜錄》壹書傳遍各地。像江蘇、浙江、四川、貴州、山東、湖南、陜西等地的養蠶,甘肅、山東、江蘇、貴州、陜西等地的棉紡織,江河湖泊較多地區的植樹養魚,都是為了減輕各方面災害造成的損害和損失。
總之,清政府在救災系統上下了很大功夫。清朝救災相關費用巨大,組織細致周密,規則有序,是前代無法比擬的。至於救災用銀的具體數量,李在《清代荒政研究》壹書中估算:平均每年救災用銀60.2萬兩,整個王朝用銀總量約為654.38+0.2億兩;減免額平均每年200萬兩,196,共計4.5億兩白銀。可見數量之大。
另壹方面,清代的救災能力與國力密切相關。財政狀況直接關系到救災的面積和國家撥款的規模。清朝初期,政府有能力“屢免天下錢糧,因偏災而力不從心”,但後來政府力不從心,只能依靠民間捐款救災,導致捐款越來越多,官方管理進壹步惡化。可以說,清朝的國力決定了救災的水平,救災的水平也反映了清朝的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