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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監管風險?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建設監理制度日趨完善,但隨著工程建設整體質量要求的提高,監理的責任越來越重,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目前大部分工程監理還處於施工階段,工程中可能出現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比如安全、質量、進度等。如果不加以防範,將給監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危機。因此,監理企業要有風險管理意識,能夠識別和防範風險,加強風險管理工作,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

1監督責任風險的產生

監理責任風險是指導致監理不能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所有不確定性,這些不確定性可能導致監理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隨著法律法規對監理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社會對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加上監理本身的知識和經驗的局限性,監理風險大大提高。

監理企業必須通過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監理活動或事件所涉及的監理風險,合理采用回避、減少或轉移等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事件造成的不利影響。

2監理責任的風險識別

識別風險因素是風險管理的第壹步。筆者將監管的主要職責分為“審查、調查、中止、報告”四項,每壹項都有三個風險因素,即超履行、主觀不履行和客觀不履行。至於監事個人職業道德等因素,監事未能有效履行職責,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2.1數據提前審核

“事故疏於防範”,就近年來的建築工程安全質量事故來看,幾乎每壹起事故都存在預控不到位的現象。在事前控制中,主管的信息審核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在註重預控的前提下,從現場實際工作任務和目標出發,監理方應對相關工程資料進行全面、及時、準確的審核,以防止事故發生,降低監理方的職業風險。

評審工作監管不到位帶來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超崗:總經理簽署開工報告。監理簽署的設計變更應得到設計單位的確認。

(2)主觀不履行:未按規定審查承包商資質,未及時報告分包工程或違法分包。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簽字確認為合格。未按要求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進行簽認。

(3)客觀不履行:未按要求及時收集、整理相關施工、監理資料。

2.2仔細檢查現場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以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但由於現場情況復雜,監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履職情況千差萬別。

監管責任風險主要體現在檢查工作不到位。

(1)超崗:總代理簽發工程進度款審批單。

(2)主觀不履行: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應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沒有得到該站的監督。發現工程建設存在安全質量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的。未對施工中提交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核確認的。未按要求對工程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和取樣的。未按要求進行現場工程測量簽證。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能及時制止的。

(3)客觀不履行:應檢查的不按規定隨意檢查。對質量隱患整改結果的跟蹤檢查不到位。未能按要求處理工程變更。

2.3隱患及時制止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11條和第5.4.12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商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當監理人員發現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通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發出工程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成並經監理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復工申請表。

可能存在的監管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超負荷性能:發出錯誤指令。

(2)主觀不履行:發現嚴重施工安全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

(3)客觀不履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未按規定及時整改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隱患。

2.4重大事件必須上報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又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應當予以相應處罰。其類似情形主要表現為主觀上的不履行,如:明知施工單位的行為違法而不向有關部門報告。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施工單位未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的。1/2 12最後壹頁

3監理風險控制對策

3.1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監理人員往往按專業或區域分散在項目上,管轄範圍大,突發事件多,承擔項目“四控兩管”責任,質量安全責任風險比例較高。但無論面對什麽樣的風險,最根本的控制措施還是要從監管本身做起。監理企業應本著“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理”的原則,重視員工質量安全風險意識的培養,積極組織員工參加各級培訓機構的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入崗位職責,提高員工的潛在風險意識,牢固樹立監理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加強過程控制,降低操作風險和各環節風險發生的概率。

3.2規範現場管理制度

現場監理行為的隨意性不僅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理職能的發揮,也是監理責任風險的主要來源之壹。比如由於監理行為的隨意性,導致檢查驗收超差,或者質量驗收不按程序進行,監理工程師要承擔工作行為不力、不當的責任。又如:由於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調查、審理、檢查都沒有把關,造成事故,監理工程師必須對其職務行為的過錯承擔責任。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增強責任風險意識,克服監理行為的隨意性,規範監理行為,盡力避免超履行、主觀不履行或客觀不履行的發生,降低責任風險的概率。

規範現場監理管理制度有助於監理工程師減少工作中的隨意性。通過規範管理制度,可以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增強監管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因此,在項目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部應結合所承擔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監理目標,制定有效規範的現場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約束機制。特別是在監督責任方面,要明確項目部各成員的責任,使這方面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3.3規範監理指令管理

簽發工作指令(如工作聯系單、監理通知、工程暫停令等)。)是國家賦予監理工程師的壹項重要權利,是監理工程師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是監理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但是,從風險防範的角度來看,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也是監理責任風險的主要來源之壹。比如工程中壹些需要業主或設計師確認的內容,如果監理工程師越權命令承包商進行相應的操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再比如,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錯誤的指令,從而給施工單位帶來損失,那麽監理的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規範化管理。發布指令前,與承包商進行口頭溝通。如果能及時解決,就沒必要下達指令。如果要下達指令,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由局長下達的,不得由專業主管人員下達。提出的問題要清晰,有理有據。最後,督促承包商及時整改和回復,真正起到監理指令的作用。

3.4規範質量驗收程序

在實際監理工作中,工程質量驗收程序不規範的現象非常普遍。比如施工單位報驗後,監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對材料或工藝進行明確認可。又如施工單位未經檢驗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造成既成事實難以整改。這些不規範的行為不僅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也增加了工程監理的責任風險。因此,規範質量驗收程序,嚴格按章辦事,是減少工程質量隱患的重要手段,是降低監理工程師自身責任風險的需要,也是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和構件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建設工程監理規範》還規定,對未經監理工程師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簽字,嚴禁承包人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因此,在質量控制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照壹定的驗收程序和相關合同及法律實施監理,以降低監理風險的概率。

3.5規範監理資料的整理

工程是施工單位做的,監理工作主要體現在數據上。盡管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口頭、電話和電子郵件與承包商和項目監理部進行溝通,但只有書面材料才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也是履行監理職責的最重要的表達方式。如:工程相關合同、監理計劃、監理明細、各種報告、網絡計劃、監理通知、會議紀要、監理日誌、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驗收資料及工程變更等。

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的重要或重大問題發出的指令、命令和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既能及時解決問題,又能為以後的工程糾紛和事故調查積累原始資料,使指令、命令和確認具有可追溯性。應註意審批方案的正確性、完整性、嚴謹性和嚴肅性,現場檢查、下達指令和上報請示。有時壹些監理工程師怕麻煩,不願意填寫監理日誌、現場記錄、專題報告、監理通知等書面記錄,或者記錄流於形式,造成事後還要承擔監理責任的被動局面,會大大增加監理的責任風險,極不可取。

4結論

綜上所述,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無論采取任何規避風險、控制損失、轉移風險、自留風險的方法,都應該以人為本,從監管者自身做起。因此,作為監理工程師,我們必須對監理責任風險有全面清晰的認識。在監理服務中,全面認真履行監理責任,準確定位,提前應對,學會識別和規避風險,才能挑戰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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